宪法的故事_金成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金成波
内容节选
立此存照——孙志刚案引发的中国违宪审查思考 “生命如同荒原上的野草,卑微而蓬勃地生长着”。法律人喜欢行吟、思考,且行且思: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在当下和回溯五年、十年、二十年或者更久远的年月,是否也如荒原上的野草,卑微而蓬勃地生长着。于是想起了孙志刚,不愿提起但是却不能忘记的一个名字,一个中国人权发展史上永远记得的名字。孙志刚案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十年易逝,法律界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追问不止。孙志刚案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还让一个民族国家在同胞血染法律的时候,开始用法的精神去思考:在我们的国家里由谁来审查、决断、制裁违宪的立法行为和执法行为? 孙志刚,生于1976年,卒于2003年3月20日,年仅27岁。籍贯湖北黄冈,学成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后就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毕业之后前往单位上岗报到,因初来乍到广州,未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申请暂住证。2003年3月17日晚,外出时忘记携带身份证,当晚11点左右,被查验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孙志刚首先被允许向朋友打了一个电话,孙请求该朋友将其身份证送往派出所。可是当他的朋友带着保人的钱和身份证到达派出所后,不仅被无理拒绝保释且被该所民警拒绝与孙志刚见面。据收容表格上的时间信息表明,孙志刚翌日被派出所民警转送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填写的收容理由是“孙志刚属于‘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就是无正常住所,无合法工作,无合法的身份证件,依据《收容遣送办法》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上,孙志刚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非当地民警所称的“三无人员”。2003年3月20日,孙志刚卒于一家救治被收容人员的医院,见到尸体已是第二日中午。 最早公布的调查结果宣称孙志刚是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不断深入调查、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对警察滥用公权力的恣意极度不满所形成的强大压力下,官方决定再次开展调查并进行死亡鉴定。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志刚是因钝器袭击,被毒打致死,犯罪嫌疑人正是收容医院中的护理人员和同房病号。广州市公安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员,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涉案的有六名官员被控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深究孙志刚案引发的悲剧,罪魁祸首无疑是收容遣送制度。其实,《收容遣送办法》所引发的类似孙志刚案绝非个例,此前也发生过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侵犯“三无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但是伤害不足以致死,且并没有媒体长枪短炮的围追堵截,所以引发的关注有限。但孙志刚案一经媒体详细报道,各大媒体遂刨根问底,瞬间曝光了许多类似性质的恶性案件,举国上下对收容遣送制度深恶痛绝。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2003年5月23日,五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名博士、五名法学家就“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未做任何回应。 然而时隔将近一个月的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 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不好揣度三名博士和五名法学家的“上书”在这一个月中是否起了作用,但是结果无疑是好的,这部在特定的历史时间段存在、闯下了无数祸端的《收容遣送办法》被送入了历史的垃圾堆。然而,孙志刚案引发的反思远没结束,它直接指向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一元化,指出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缺失的深刻制度矛盾,意义重大。立法机构和法学界针对该案的学理反思与制度超越,使得该案的历史意义不单单停留于普通的个案,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大事件。 个案上,第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依据笔者粗浅的认识,判定违宪与否可能有三个标准:第一,常识标准。常识,所谓天理人情,带点学术色彩的称谓叫做自然法。根据这个社会已约定俗成的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共识,自然人之所以独立首先在于人人得以控制自己的身体,不被他人以不合理的借口、方式强迫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某个行为,即行动或者不行动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如迁徙自由,应当属于人身自由的合理延伸,据此常理可以判断《收容遣送办法》对公民行动自由的限制不合理。第二,学理标准,从法律位阶理论出发,......
- 信息
- 序
- 上篇 中国宪法
- 《清帝逊位诏书》——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 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十九信条》——君主立宪的最后努力
- 《临时约法》——中国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牢笼的尝试
- “五四宪法”的制定——中国民主立法的开端
- “三十而立”的“八二宪法”
- 我国非公经济的宪法之路
- 人权入宪——让生命更有尊严
-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
- 立此存照——孙志刚案引发的中国违宪审查思考
-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玉苓案始末
- “四大护法”与港澳基本法
- 下篇 世界宪法
- 《大宪章》的母国,为何没有成文宪法?
- 希特勒修改《魏玛宪法》的真相——一意孤行制造历史惨剧
- 重读《航空器法》违宪案——德国《基本法》“人的尊严”条款阐释
- 凯尔森与奥地利宪法法院
- 落选诺奖的日本《和平宪法》
- 杰斐逊与汉密尔顿之争——美国宪法与两党制的起源
-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让胜利看起来好像是失败
- 1918《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人民的选举权与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 瑞士宪法与福利权
- 《欧盟宪法条约》——夭折的欧盟首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