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裁判_孔祥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孔祥俊
内容节选
第一节 自由裁量的必要性[德]卡尔·拉伦茨:《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76页。 自由裁量问题已有大量的论述,甚至说“对‘裁量’概念所发表的文献几乎已经不可能再遍览” 。本章对此不再作面面俱到的系统论述,仅就感兴趣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自由裁量的目的 自由裁量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调整不能实现社会生活的全覆盖,或者法律规范不可能为所有应该规定的事项均作出清晰明白的规定,需要裁量将其内容具体化、明晰化和予以补充;二是法律规范虽然明晰,但简单地按照其含义进行适用,可能导致荒谬的或者不良的效果,在个案中需要通过裁量(或者裁量性解释)消除或者缓和其不良效应。利益衡量则是自由裁量的一种重要方式。 与此相适应,司法中的自由裁量和利益衡量至少有两类重要目的:一是裁量合法与非法,或者说裁断是否合法的法律界限,如本书多处引述的方正公司“陷阱取证”案;二是裁量妥当性,即存在两种以上的合法答案,从中进行妥当性取舍。就前者来说,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界限不清晰,需要通过裁量予以划定。就后者而言,自由裁量并不涉及合法与非法的外部界限,而只涉及法律之内的妥当性选择。这不仅涉及法律规范之内的微观调适,而且还可能涉及一种宏观的裁断思路。[南非]奥比·萨克斯:《断臂上的花朵:人生与法律的奇幻炼金术》,陈毓奇、陈礼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5~176页。 如奥比·萨克斯所说:“对我来说,南非宪法法院处理的案子也多半是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说正确的主张和正确的主张之间的矛盾。我们真正的难题不是辨别合法和非法,而是努力调和在开放、民主社会之中必然有的利益冲突。在这样的前提下,抽象法释义学的论理方式不是那么重要,取而代之的是以目的、脉络、后果影响以及价值为中心的审判方式。这并不是说,前后一致的法律论证和法律融贯性(legal coherence)的要求不重要,难以捉摸且多半是个人主观判断的利益和欲望,反而成为法院的主要关心。正好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需要预先取得客观的原则与事实证据,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时时谨记在心,这些原则本身即蕴含平衡的元素。”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二卷),封丽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282页。 庞德教授对司法与裁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其一,有些案件的判决必须遵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并且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决定。其二,有些案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它的判决也不需要遵照任何的法律规则,但是法官必须根据权威性观念,运用一定的权威性技术,从权威性起点出发进行推理才能作出判决。其三,还有的案件必须根据司法自由裁量来加以解决,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它的运用原则为指引。最后一种情况是,按照个人的自由裁量来对案件进行裁决,也就是说没有参照任何的权威性依据或指引的必要。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法律规则本身就决定了案件的判决。法律规范决定了第三种和第四种模式分别包括哪些案件。不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的,也没有与其相关的第一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则的案件,则被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分配到第二种模式当中。在发达的法律制度中,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案件的种类。除此之外,第四种案件不包括在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的范畴之内。就像凯尔森所指出的,它应包含在法律秩序当中(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第三种情况存在着一个法律之外的因素。甚至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存在着个人选择推理起点的问题。当然,这种选择应受以下限制,即必须参照权威性观念来选择权威性起点,并且,法官的最后判决中的纯粹个人判断的部分必须接受其他法官的校正。另一方面,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权威性观念或多或少地对个人选择或个人判断进行限制或指引。” 实际上,上述情形都涉及广义上的自由裁量。 二、澄清法律规范的内容[美]劳伦斯·索伦:《法理词汇——法学院学生的工具箱》,王凌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法律不可能为所有案件提供明确的答案,有时只是提供多种可能性,或者干脆就是一种空白。只要有法律适用,就会有不确定性,就需要在多种可能性之中进行选择和判断。例如,歧义性(ambiguity)和模糊性(vagueness)就是法律解释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即有些法律文本是歧义的,存在两种以上的含义;有些法律文本是模糊的,所使用的概念在适用于个案时会产生多种适用可能性;有些法律文本既是歧义的,又是模糊的。 如果一个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作出判断,那么该人就有自由裁量权。比如,如果一个人被告知从树上摘取三个最熟的苹果,要确定哪些是最熟的,就需要作出判断。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意]莫若·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
- 第二章疑难案件的裁判思路
- 第一节 审判思路概述
- 第三章法律的常规适用与非常规适用
- 第一节 法律的常规适用
- 第四章裁判的效果取向
- 第五章自由裁量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 第六章价值补充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的价值补充
- 第七章法律漏洞
- 第一节 法律漏洞概说
- 第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
- 第一节 法律漏洞填补概述
- 尾论:法律方法与裁判风格
- 一、裁判理由与法律解释风格
- 附论:法律的融贯性适用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