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解释论_赵廉慧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廉慧
内容节选
第一节 信托财产概述能见善久教授认为,没有信托财产或者信托财产还没有转移的时候,受托人应受有信托法上的义务(如忠实义务),此时信托财产似乎非为必要。不过,能见教授也认为,承认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信托财产的信托是没有意义的。能見善久『現代信託法』(有斐閣、2004年)第25页。 法谚有云:若无信托财产,则无法创立信托(A trust cannot be created unless there is trust property)。信托法作为财产管理法,无信托财产之存在,则无管理之对象。由此可见,信托财产为信托中的必要因素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对于信托的结构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关系(第15条前段)把委托关系理解为管理他人财产制度的基础关系似乎是可行的。这样,委托关系是基础关系(契约关系),之后通过委托人的授权或者契约,委托人和受委托的人之间可以成立代理关系(显名、财产权不转移)、行纪关系(不显名、财产权不转移)、附赎回条件的买卖关系(财产权转移)、合伙关系、公司内部的信义关系或信托关系等。按照这种思路,《信托法》第2条的“委托给”在解释上并不妨碍信托关系的成立,只是条件不完全、不充分而已。 《信托法》的措辞虽然是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第2条)了受托人,但是,欲达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15条)的效果,就不能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仅仅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信托的设立,必须首先达到“信托财产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之效果。即使在委托人同时是受益人的场合,设定信托的人虽然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了受益权,但是失去了针对该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所有权)。这对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追索信托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创设信托的逻辑后果是,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对此需要一个条款来加以澄清,而《信托法》第15条大致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由于信托的设立,曾经是委托人的财产“从委托人处分离出来”。 延伸思考: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日本信托法学者也有类似观点。新井誠『信託法〔第3版〕』(有斐閣·2008年),第73页。 有观点认为,他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委托人,而因自益信托的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人,信托财产对委托人而言完全不具有独立性,此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例外 ,得出这种结论的依据是《信托法》第15条。笔者以为值得商榷。 第一,《信托法》第15条规定了委托人死亡或者资格丧失情况下信托财产归属规则。根据该条,设立信托后,如果发生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情形时,在他益信托,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而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在自益信托,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而不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这里规定的是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此时信托已经终止,原信托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成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已非信托财产,自然谈不上什么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我国《信托法》第49条确定了一个不恰当的逻辑——似乎委托人的权利是原生的,受益人的权利是次生的;由于现实中存在的主要是自益信托,更加深了这种印象。可以作为类比的是公司法中的股东,虽然股东的身份和董事的身份很多时候是重叠的,但是,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董事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第二,另根据《信托法》第50条,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原则上可以解除信托。此时,信托因解除而终止(第53条第6项),信托财产应被称为“剩余财产”,就剩余财产的归属,应根据第54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并不能直接成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破产财产,更不能得出结论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不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同时根据第54条,除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第一顺位的剩余财产归属人为(原)受益人,这意味着,剩余财产归属权人是和受益人(=委托人)不同的概念,二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主体。即使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之时该剩余财产成为委托人=受益人的遗产或者破产财产,但是在法律上一定要注意,他是以原信托受益人的身份而取得该财产的。虽然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但在确定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的时候也不应混淆法律上的身份 。 第三,第15条第二句前段规定的主要是委托人死亡等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形,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原)信托财产成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并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的证明。若信托的委托人没有丧失主体资格,此时信托依旧存在,即使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受益人也不能认为信托财产就是他/她的,仍有保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意义。 第四,第15条第二句后段规定的是非自益信托的情形。就委托人不是唯一......
- 信息
- 常用法律缩略语
- 致谢
- 序
- 第一章 信托法概述
- 第一节 信托法的功能
-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 第一节 信托的基本要素和“三个确定性”原则
- 第三章 信托财产
- 第一节 信托财产概述
- 第四章 委托人
- 第一节 概述——委托人的多重面孔
- 第五章 受托人
- 第六章 受益人
- 第一节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概述
- 第七章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 第一节 概述
- 第八章 公益信托[1]
- 参考文献
- 案例索引
-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