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论_孟强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孟强
内容节选
第四节信托登记的客体 一、关于信托登记客体的争论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王志诚:《信托法》,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20页。 信托登记的客体究竟应当是信托财产还是信托法律关系,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财产。例如有学者认为:“信托登记,实质上就是信托财产的登记,是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一项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保障性措施。” 因为需要登记的信托财产不是不动产就是特殊的动产,其本身的权利状况依法就应当进行登记,信托财产的登记就是在这些财产本身登记的基础上再增加信托登记而已,“就信托财产的移转而言,具有公示方法的二重性……此二种公示方法在程序上应合而为一,不宜分别处理” 。谢哲胜:《信托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01页。谢哲胜:《信托法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09—110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信托登记的客体不应是信托财产,而应是信托法律关系。此种观点的理由之一是:信托登记中,进行登记的财产本身也需要进行其他权利内容的登记,二者同是一个财产,毫无差异,即“信托财产已先办理所有权登记,再办理信托登记,则信托登记的登记客体,为信托法律关系,而非信托财产” 。理由之二是: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的占有、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中,其形态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难以实现对财产即时状况的登记,“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必须为许多法律行为,信托财产也随时变动,如果每次信托财产变动,都必须公示,将不胜其扰,因此,也可考虑就信托行为或信托法律关系公示” 。 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财产的观点,着眼于登记是建立在具体信托财产基础上的事实,不同种类的信托财产需要进行不同的信托登记,因此认为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财产。而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法律关系的观点,则着眼于观察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不同之处,而财产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法律关系。由此可见,这两种观点的侧重点不同,难谓孰正孰误,皆有一定道理。 二、信托登记客体的双重性 通过对前述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信托登记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即在信托中,虽然委托人已经将财产权为受托人作出了移转或设定的登记,但还需要进行信托的登记,而在进行信托登记时,既需要对信托财产作出登记,也需要对信托法律关系作出登记,信托登记以信托财产为主、围绕信托财产展开,但必须同时载明财产之上的信托法律关系。虽然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已经进行过其他权利变动的登记,但在信托登记中仍然有其独立的意义,标示着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因信托登记的客体既包括了信托财产,又包括了信托法律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信托登记不能脱离信托财产而进行,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要素,信托登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种类、范围等状况界定清晰并对外公示,因此信托登记必须对信托财产做出界定、进行记载。即便该财产之上已经存在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登记,但先前的登记只是表明该财产是其他权利的标的物,并不能证明其就是信托财产。因此,对于已经登记的财产,在进行信托登记时,也需要在同一登记机关进行单独的信托登记,将该财产的详细物理状况再进行记载,表明该财产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其次,对财产的登记同时也是权利主体的登记,否则登记便无任何意义,因为财产权利表面上看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便是所有权登记,也需要写明所有权人的信息,由于所有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第三人,是社会大众,而且所有权的内容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无需在登记簿上写明。因此,所有权登记在记明标的物和所有权人的信息之后,实际上已经是做出了一个包含权利义务主体和标的物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登记。同样道理,对信托财产的登记也必须记载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只不过信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些,涉及三方主体,而且大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时就需要写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受托人的权限等内容,甚至需要在登记文件之后附上信托文件复印件,这样在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之后,信托法律关系也进行了登记,第三人通过查阅就能够得知信托财产之上的基本法律关系。 再次,虽然信托财产在设立登记之后由于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而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对信托财产本身进行登记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信托财产的变动程度较大,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本身就需要进行登记。所以信托财产的较大变化本身就需要登记,这是当事人的义务。对于信托财产较小的变化,并不需要登记,因为受托人负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必须单独针对信托财产设立账簿、进行详尽记载,依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向受益人进行报告。所以,对于信托财产的变动,通过登记簿上的......
- 信息
- 自序 信托登记是信托制度本土化之锚
- 第一章 信托的概念
- 第一节 信托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信托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信托起源论
- 第一节 信托起源概述
- 第二节 罗马法上的信托
- 第三节 英国的用益制度
- 第四节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
- 第五节 信托与“脱法”之辩
- 第三章 信托继受论
- 第一节 信托在美国的继受
- 第二节 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
- 第三节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移植与发展
- 第四章 信托法律关系论
- 第一节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二节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第三节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判断
- 第五章 信托登记原理论
- 第一节 信托登记的概念
- 第二节 公示原则与信托制度
- 第三节 信托登记的功能
- 第四节 信托登记的客体
- 第五节 信托登记与公证制度的比较
- 第六章 信托登记效力论
- 第一节 信托登记的效力概述
- 第二节 信托登记的对抗主义与生效主义
- 第三节 我国《信托法》第10条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我国信托登记的效力应当与既有财产权登记的效力保持一致
- 第七章 信托登记规范论
- 第一节 信托登记的内容
- 第二节 信托登记系统的电子化
- 第三节 信托登记机构的设置
- 第四节 信托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 第八章 信托登记程序论
- 第一节 信托登记的申请
- 第二节 信托登记的审查
- 第三节 信托登记查询程序的构建
- 第九章 信托登记立法论
- 第一节 信托登记立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信托登记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信托法》的修改与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附件二: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 附件三: 词条索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