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前沿(第十卷)_陈泽宪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泽宪 主编
内容节选
刑法理论本文“Kausalanalyse und Handlungszuschreibung”发表于Goltdammer's Archiv für Strafrecht,1982,S.477ff.因果分析与行为之归因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Urs Kindhäuser),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刑法学教授。 〔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 著熊琦,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琦 译 在20世纪50—70年代,科学理论与分析哲学为澄清行为与因果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文展示了这些讨论的部分成果,尤其集中在刑法的结果归责的框架内,追问因果分析的角色。 一 关于问题参见雅各布斯(Jakobs),见《整体刑法学杂志》(ZStW)1989,第1页及以下;卡尔斯(Kahrs)《刑法中的可避免原则与因果条件公式》(Das Vermeidbarkeitsprinzip und die conditio-sine-qua-non-Formel im Strafrecht),1972;奥托(Otto),见《新法学周刊》(NJW)1980,第417页及以下;罗克辛(Roxin),见《霍尼希纪念文集》(Festschrift fuer Honig),第132页及以下;鲁道尔菲(Rudolphi)《法学培训》(JuS)1969,第549页及以下;桑姆松(Samson)《刑法中的假设因果进程》(Hypothetische Kausalverlaeufe im Strafrecht),1972;沙夫施泰因(Schaffstein),见《霍尼希纪念文集》(Festschrift fuer Honig),第169页及以下;施密德豪撒(Schmidhaeuser)《刑法总论》(Strafrecht AT)第二版,1975,8/47节及以下;乌尔森海默(Ulsenheimer),《法学杂志》(JZ)1969,第364页及以下。参见冯·克黎斯(von Kries)《可能性计算的原则》(Prinzipien der Wahrscheinlichkeitsrechnung),1886,第75页及以下;博克尔曼(Bockelmann)《刑法总论》(Strafrecht AT)第二版,1975,第66页及以下;毛拉赫(Maurach)《戈氏刑法学文献》(GA)1960,第97页及以下。参见麦茨格(Mezger)《刑法总论》(Strafrecht AT)第三版,1949。无论如何,这种靠拢的努力,对于那些在刑法中将因果关系理解为合规律的关联的理论来说,仍是不可或缺的。对此,参见恩吉施(Engisch)《因果关系作为刑法构成要件的要素》(Die Kausalitae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aende),1931,第21页及以下;耶塞克(Jescheck)《刑法教科书总论》(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第三版,1978,第227页。 随着较新的客观归责理论 的影响力持续增加,此前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构建的内容性的激烈争论,其意义也就逐渐地削弱了。如果人们遵从霍尼希(Honig)所建议的道路,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当作归责的规范上的判断的修正,从而置于边缘化的地位,那么,因果分析也就不需要受到内化的限制了,如同在相当因果关系(Adaequanz-) 和重要性因果关系(Relevanztheorie)理论 中所受到的那种限制一样。一方面,这一发展为因果关系理论从以下要求中得到解放提供了可能性——要求因果关系为归责问题(Haftungsfrage)给定一个预判断(Vorentscheidung)的结论,也为因果关系再次靠近自然科学意义的因果联系的理解提供了可能性 。另一方面,这也使得从因果关系问题中剥离出来的归责问题终于能以与法学方法论相合适的方式,发掘出归责问题所特有的复合的、模态的、责任性质的(deontisch)以及规范性质的结构来。赫鲁什卡:《归责的结构》(Strukturen der Zurechnung),1976,第2页及以下,以及本书的各处。参见赫鲁什卡《归责的结构》,1976,第34页及以下。 与此同时,就像赫鲁什卡(Hruschka)所指出 的那样,如果人们将归责概念仅仅理解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结的一种工具,这等于是将此概念过分地简化了。相反,就连像行为(Handlung)、结果与责任(Schuld)这样的概念,如果不借助归责概念,也是无法理解的。通过归责的概念,人们表达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行动、行为过程(Akt),其对象是某种判断(Urteils)的建构(Bildung)。根据其多层面的自身属性,这种判断要经历若干层次。例如,在行为可以被证明违法之前,首先要有......
- 信息
- 本期文章
- 编委会
- Contributors
- 卷首语
- 追逃追赃与刑事司法协助
-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主犯性根基
- 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刍议
- 德国青少年刑法中的“警告性拘禁”制度
- 从个人保护原则重构正当防卫
- 因果分析与行为之归因
- 责任主义下法律认识错误的归责
- 什么是货币,为什么要保护它?
- 智能代理与刑法
- 当今刑法的五个基本问题
- 德国刑事协商程序及其法律化进程
- 扩大利得没收之合宪裁判
- 安全的变迁:从预防性安全转变为先发制人的安全?
- 生涯犯罪人和选择性监禁隔离
- 英国脱欧和欧洲刑法
- 国际刑法中的行为控制理论
- 国际刑庭审理恐怖主义犯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