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_郑旭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郑旭

内容节选

第四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排除的统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有关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往往存在着许多差异。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提高,各国对违法取证的危害性的认识也日趋深刻,并在一些原则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一、国外立法中非法取得的被追诉人的供述的可采性 (一)英国 英国证据法上的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认和陈述。由于实行有罪答辩制度,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之前的答辩程序中一旦作出有罪的答辩,也就是承认自己有罪,法庭一般直接对其作出有罪裁断,而不再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举行法庭审判。因此,英国证据法上的被告人供述主要不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有罪供述,而是指被告人在审判前阶段——尤其是在警察讯问过程中——做出的有罪供述。这种供述通常是以警察书面记录的方式保存下来。 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原则,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成为对其进行定罪的唯一证据,但是这种供述必须是可以信赖的,而保证供述可信性的关键在于确保被告人自由、自愿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警察采用强制或者压迫的手段,供述的自愿性就会大受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从18世纪开始,将以刑讯、强迫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就被英国法官作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被告人是否自愿是判明其供述能否采用的关键因素。在一般意义上,自愿性意味着行为完全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英国大量的司法判例中,对自愿性的检验通常都是看供述是否以压迫(oppression)的方式取得的。在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问题上,英国曾制定专门的法官规则加以规定,以对警察的逮捕、羁押、讯问等事项加以调整。目前,规范这一领域的法律主要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根据这一法律制定的执行守则(Codes of Practice)。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在任何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供述都被采纳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只要它与该诉讼中的任一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没有被法庭根据本条的规定加以排除。”进而在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具体条件:“(2)在控诉一方计划将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在法庭上有证据证明供述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a)由对被告人采取压迫的手段,或者(b)该供述的作出是那些在当时情况下可能使所有供述都不可信的任何语言或行为的结果,那么,法庭应当不允许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除非控诉一方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尽管它可能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这种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在控诉一方计划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任何诉讼中,法庭可以自行要求控诉一方证明供述并非采取本条(2)所提及的手段而取得的,并以此作为采纳该供述的条件。” 按照英国学者的观点,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有关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自动排除(automatic exclusion)原则。也就是说,法庭遇有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况,都必须无条件地将被告人供述予以排除,而不享有任何自由裁量权。上述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排除这种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法庭的义务,除非控诉一方能够证明他提出的作为指控根据的供述并非采用这种手段取得的;(2)为了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法庭甚至可以在辩护一方没有提出任何有关请求的情况下,自行要求控诉一方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3)对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的检验标准并非它的可靠性,而是获得它的方式,不论供述真实可靠与否,它都必须被排除,除非控诉一方能够证明它不是采用上述手段取得的,至于供述本身是否真实可靠,那要陪审团加以判断,而可采性问题,法官必须事先做出判断;(4)如果被告人一方提出异议或者法庭自行提出要求,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的责任就在控诉一方,而且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英国法对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的规定,其资料来源主要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364页。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问题,除了上述自动排除的原则以外,在英国普通法中还存在一种原则,即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将某一供述加以排除,即......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绪论
  4. 第一节 刑事证据规则概述
  5. 第二节 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
  6. 第三节 域外证据规则的立法经验
  7. 第四节 我国确立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8. 第五节 证据规则的分类
  9. 第二章 取证规则
  10. 第一节 有罪证据由控方收集的规则
  11. 第二节 辩方有权取证的规则
  12. 第三节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13. 第四节 证人必须履行作证义务规则
  14. 第五节 令状主义规则
  15. 第三章 采证规则
  16. 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
  17. 第二节 最佳证据规则
  18. 第三节 意见证据规则
  19. 第四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 第五节 相关性规则
  21. 第四章 查证规则
  22. 第一节 辩方有权在庭前了解控方的证据
  23. 第二节 控辩双方提出证据须经声请
  24. 第三节 反询问规则
  25. 第四节 法庭当庭认证规则
  26. 第五节 免证事实
  27. 第五章 认定案件事实规则
  28. 第一节 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
  29. 第二节 起诉的证明标准
  30. 第三节 盖然确定性规则
  31. 第四节 补强证据规则
  32. 第五节 疑罪从无规则
  33. 附录 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3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5. 第二章 取证规则
  36. 第三章 采证规则
  37. 第四章 查证规则
  38. 第五章 认定案件事实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