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纪律红线_辛知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辛知 编著

内容节选

18.严禁超标准配备公车、办公用房 【典型案例】 2017年10月,某省委第一巡视组发现,时任某县文化体育局局长张某的办公室面积超标,于是,交由该县纪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县纪委调查组迅速实地走访、拍照取证、测算面积,发现该文化体育局曾在2015年从老城区整体搬迁至新城区中心的综合办公楼。 在此次搬迁过程中,文化体育局将已由县某单位简单装修的面积为42平方米的房间安置为县非遗中心展示厅,与其相邻的一间面积为19.2平方米的房间安置为局长办公室,县非遗中心展示厅和局长办公室内有连接的便门。张某在日常办公时,常常利用便门进出两个房间,且大多数办公时间都在县非遗中心展示厅办公,变相将展示厅作为自己的办公用房。 在跟进调查的过程中,县纪委还发现,张某还存在超标准配车的现象。2014年,其以县文化体育局的名义,挪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18.81万元购买一台丰田轿车,供其平时使用。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其办公用房明显超标。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的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售价不超过18万元,排量不超1.8L。张某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两项违纪行为明确后,县纪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且免去其县文化体育局局长职务。 【案例剖析】 超标准配备公车、办公用房,滋生的往往是养尊处优、脱离群众、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反映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坚决纠正和查处此类问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三令五申严禁超标准配备公车、办公用房,但仍有少数像张某一样的党员干部忘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享乐主义占据了上风,他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心存侥幸,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想尽办法超标准用车用房。 另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单位安排了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依然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再行配置更高标准的公车,或到下属企业借用高档车辆,或到酒店包租客房供个人使用,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更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身为党的干部本应带头遵章守纪,令行禁止,但如若像张某一样,无视纪律规矩,等来的只能是纪律的严惩。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印发)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红线提醒】 2017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均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两个文件的出台,消除了对“公车”与“办公用房”的模糊认识,明确了两者的界限标准,规范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和使用,做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两文件彰显的是党中央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信心和决心,释放的是党的十九大后,制度笼子只会越扎越紧的强烈信号,这既是践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深化标本兼治的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再一次强调了我们党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问题的重视。从表面来看,一系列举措严管的是用房与用车,反对的是“四风”;从本质上来说,它们提升的是党的形象,得到的是群众的民心。 “俭则约,约则百善俱兴;侈则肆,肆则百恶俱纵。”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奢侈浪费是各级单位中普遍存在的沉疴难题,也是群众“看得见的腐败”。身为党的干部必须要意识到,党政机关的形象,需要的不是奢华,而是更多地展现出合理利用、廉洁高效的一面。必要的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作为为民服务的保障,必不可少。除此之外,每一间办公用房的建设、每一辆公务用车的添置,都要慎重考虑是否合适、是否必需、是否节约。只有把有限财力投入到民生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体会到从严治党带来的干部作风新变化。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在党纪国法面前,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学懂弄通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自查自纠、自觉遵守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树立遵规守纪的良好形......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政治纪律红线
  4. 1. 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背离
  5. 2.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6. 3. 严禁歪曲党的历史
  7. 4. 严禁在党内搞任人唯亲、培养私人势力
  8. 5. 严禁做表里不一的两面人
  9. 6. 严禁传播政治谣言
  10. 7. 严禁匿名诬告、有意陷害
  11. 8.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12. 9. 严禁参加会道门与邪教组织
  13. 10. 严禁违反党与国家的民族政策
  14. 11. 严禁组织与参加迷信活动
  15. 12. 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16. 13. 严禁违纪后外逃
  17. 14. 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与国家的尊严、利益
  18. 15. 严禁对错误行为视若无睹,搞一团和气
  19. 第二章 组织纪律红线
  20. 1. 严禁以集体名义行违规之举
  21. 2. 不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22. 3. 严禁下级党组织拒绝执行上级决定
  23. 4. 严禁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
  24. 5. 绝不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
  25. 6. 不可隐瞒个人相关事项
  26. 7. 严禁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27. 8. 党员要对自己档案的真实情况负责
  28. 9. 不可组织、参与无组织的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
  29. 10. 严禁破坏党的民主程序
  30. 11. 不可搞违规突击提拔
  31. 12. 不可侵害党员党内合法权益
  32. 13. 不可违规发展党员
  33. 14. 不可违规办理出国证件
  34. 15. 驻外人员不可擅自脱离组织
  35. 第三章 廉洁纪律红线
  36. 1. 勿纵容、默许子女利用自身影响谋取私利
  37. 2. 勿利用手中权力搞权权交易
  38. 3. 勿让家人吃空饷
  39. 4. 不可收取可能影响公正的礼品、礼金
  40. 5. 严禁借用管理与服务对象的车辆等物品
  41. 6. 勿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42. 7. 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之事
  43. 8. 勿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安排
  44. 9. 不可借招待之机大吃大喝
  45. 10. 严禁违反规定经商
  46. 11. 不可违规买卖、拥有股票
  47. 12. 严禁在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48. 13. 严禁退休后随意兼职
  49. 14. 严禁公私不分、先私后公类行为
  50. 15. 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51. 16. 严禁公务差旅变公款旅游
  52. 17.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53. 18. 严禁超标准配备公车、办公用房
  54. 19.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开会
  55. 20. 严禁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56. 第四章 群众纪律红线
  57. 1. 严禁向群众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58. 2. 不可对扶贫资金“雁过拔毛”
  59. 3. 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勿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0. 4. 不可干涉群众经营自主权
  61. 5. 政策扶持中,不搞特殊优待亲属
  62. 6. 不做黑恶势力保护伞
  63. 7. 严禁懒政不作为
  64. 8. 处理群众事务时不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65. 9. 对待群众要如“春风般”温暖
  66. 10. 严禁弄虚作假
  67. 11. 绝不为搞政绩而盲目上项目
  68. 12. 危急时刻,应挺身而出
  69. 13. 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70. 第五章 工作纪律红线
  71. 1. 严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
  72. 2. 严禁不贯彻新发展理念
  73. 3. 不可热衷表态、不干实事
  74. 4. 不可用文件落实文件
  75. 5. 严禁下属违纪后,不落实党纪处分
  76. 6. 绝不可应付糊弄上级检查
  77. 7. 严禁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
  78. 8. 勿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79. 9. 绝不泄露、扩散应当保密的信息与资料
  80. 10. 绝不可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81. 11. 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
  82. 12. 严禁出国期间触犯他国法律
  83. 13. 严禁其他不履职行为
  84. 第六章 生活纪律红线
  85. 1. 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86. 2. 绝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87. 3. 绝不可对家庭成员失管失教
  88. 4. 严禁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89. 5.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
  90. 附录
  9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9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9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9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