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劳动法律_吴伟东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伟东

内容节选

第三章农民工的工会融入和企业参与 一般认为,法律干预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在于它降低或减轻了劳动关系中谈判权力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影响(Simon,Jonas and Prabirjit,2014)。集体谈判和工会机制,是现代社会应对劳资关系中权力不平等的主要机制之一。在劳动法律中,关于集体谈判和工会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保障这些机制良性运行的重要支撑。列维-斯特劳斯发现,社会系统中的交换关系并非局限在个体间的直接互动当中,而是进一步延伸到间接交换的复杂网络:一方面,这些交换过程是由社会整合与社会组织所引起的;另一方面,它们又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发展(特纳,2001)。从社会交换的理论视角进行分析,用人单位拥有更稀缺和贵重的货币资源,可以在社会中进行大部分的交换,而劳动者则往往只能用自己的劳动与用人单位交换才能获得货币资源。用人单位相对而言较少地依赖劳动者,从而能够对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进行贬抑,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低价交换,损害劳动者利益。这最终推动着劳动者以能够提高他们的资源价值的方式组织起来,其中的一种组织方式就是工会。在工会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以往分散的个体劳动者能够整合成一个集体,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换中所面对的不再是只能对他们的经济运营行为产生微弱影响的个别劳动者,而是能够完全干扰和中断这种经济运营行为的劳动者集体。这使用人单位在社会交换中对劳动者的依赖增大,相对权力下降,不得不降低或者减少在社会交换中对劳动力资源价格的贬抑。 劳动关系学的正统多元论学派指出:雇员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关心,与企业的管理层对经济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冲突的,但同时,双方在具体利益上的冲突,是可以通过双方之间存在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加以解决的(Kochan and Katz,1988)。而这种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实现,需要一个有效的劳资协商平台进行保障,确保双方能够进行平等的对话,协调具体利益上的冲突。由于工会的集体谈判制度尊重了市场运作逻辑,所以能比国家的直接干预更少地破坏劳动关系的市场效率。集体谈判是将政治行为嵌入经济领域中的一项制度(Marshell,1964)。在现代劳动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传统“福特式”生产已被新经济蕴含的“非集体化、非制度化和全球化”取代,应当重新审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核心是劳动合同法如何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有效兼顾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并在劳资双方间实现某种程度的利益平衡,从而为劳动法律的施行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并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李雄,2015)。 怀特(White,2002)强调,工会的形成是对劳动力市场上经济分配与社会价值之间差距的回应,工会通过调整经济分配使劳动力价值符合价值标准,通过由社会结构生成的集体行动来弥补这一差距。工会同时作用于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并且负责规范这两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一般来说,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的目的,不仅要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且也可以维护公平工资,以及保证劳动者分享企业的收益(陈萍,2009)。由政府强制执行的规则,既制约了工会的行动,也为其提供便利,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工会的行动还能够与政府的干预相互作用(Solow,1990)。庞德将法律视为获得社会和谐的一种“社会变迁”路径,现代社会的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和确保对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和需求。它不是将一个群体的利益强加到另一个群体上,而是对一个社会中多元化的和相互冲突的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进行控制、调和、折中(Pound,1959)。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其调整手段是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为一体,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既包括私法的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国家的干预行为保持适度的平衡(林嘉、范围,2008)。 中国的工会,目前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依据《2010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基层工会达到197.6万个,比2009年增加了13.1万个,增长7.1%,其中企业工会143.2万个,占72.5%。全国省、地(市)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法规145个,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法规86个,占59.3%;涉及工会权益的法规24个,占16.6%,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除法规外)488个。此外,基层以上工会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干部5316人,其中受聘3517人,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参与处理仲裁案件2.7万件。但同时,工会的组建和会员的来源在很长时间里聚焦于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拥有城镇户籍的职工,农民工一直被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无法有效地通过各种自己的组织和集体行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刘爱玉、傅春晖、阿拉坦,2014)。200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十分艰......

  1. 信息
  2. 导论
  3. 第二节 研究回顾
  4. 第三节 研究设计
  5. 第四节 数据来源
  6.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的合同签订
  7. 第一节 法律的文本内容
  8. 第二节 理论视角:场域理论与交换理论
  9. 第三节 现实行为:劳动合同签订状况
  10. 第四节 主观意识:劳动合同签订意愿
  11. 第五节 结论
  12.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13. 第一节 法律的文本内容
  14. 第二节 理论视角:交换理论与生命历程理论
  15. 第三节 现实行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参与
  16. 第四节 主观意识:劳动者的培训意识
  17. 第五节 结论
  18. 第三章 农民工的工会融入和企业参与
  19. 第一节 法律的文本内容
  20. 第二节 理论视角:政治融入
  21. 第三节 现实行为:农民工的工会融入
  22. 第四节 现实行为:农民工的企业参与
  23. 第五节 结论
  24. 第四章 最低工资规定与劳动者的收入
  25. 第一节 法律的文本内容
  26. 第二节 现实行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月收入
  27. 第三节 现实行为: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28. 第四节 结论
  29. 第五章 社会保险法与农民工的储蓄行为
  30. 第一节 法律的文本内容
  31. 第二节 理论视角:持久收入理论
  32. 第三节 现实行为:农民工的储蓄行为
  33. 第四节 结论
  34. 余论
  35. 参考文献
  36.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