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制度教程_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示范教材编辑委员会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示范教材编辑委员会
内容节选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也叫行政处罚的区域管辖,是指以我国行政区域的横向划分为基础和前提,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确定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个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一个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对于哪些行政违法案件具有管辖权,便于行政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能够有效防止推诿扯皮、重复处罚、滥用职权、多头处罚等情况,从而节约行政执法资源,保障行政执法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由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是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即行为人作出违法行为的地点。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准备地、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 对于连续发生的若干个行政违法行为,且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准备阶段,在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都可以被视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如贩卖假药的违法行为,李某在甲地制造假药到乙地销售,运输过程经过丙地、丁地,依照本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地都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都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一违法行为是在乙地销售假药时才被查获的,则由乙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即可,甲、丙、丁三地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行为人在前几地实施的制造和运输假药的行为在此只能看作销售假药行为的前期准备。当然,乙地行政机关在对该销售假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运输假药的违法行为,基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考量,应当由乙地行政机关依法一并处罚。但是,如果制造假药和销售假药的不是同一个人,情况就有所不同。例如,在甲地制造假药的人是王某,李某从王某处收购了假药后到乙地销售,乙地的行政机关查获后对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甲地行政机关对王某制造假药的行为也必须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的行政管理是以行政区域的横向划分为基础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对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活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是其应尽的职责。将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作为行政机关管辖行政违法活动的基准点,便于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行为,迅速调动辖区内的执法资源;便于行政机关保护和勘验现场、调查和搜取证据,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有效打击制裁行政违法活动,同时还能够减少调查取证以及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以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是比较科学的立法安排。 此外,行政违法活动错综复杂,如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地位不同、违法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同,这些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最优解的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执法机关管辖或违法行为人住所地执法机关管辖更能满足行政执法实践对于便捷性的需求。例如,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往往是隐蔽的,且流动性较大,有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以及违法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地点,且在发现违法后果时方知晓违法行为,这样违法行为地点有时就难以查明,但违法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否则违法当事人便容易逃避制裁。在这种情况下,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或者说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再如,当违法当事人在外地,难以送回违法行为发生地,且违法当事人住所地也能查明核实案情时,由违法当事人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更为方便,在这种情况下,经与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协商,也可以由违法当事人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因此,允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行政执法实践需要作出灵活化的变通处理,能够有效回应行政执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立法精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为限。 目前一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因此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依照这些特殊规定来确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例如,我国《海关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因此,在出入境发生的违反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能按照本条“违法行为发生地”这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各地海关直接归海关总署领导,与地方人民政府并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因此,对于这一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再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 信息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行政处罚概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功能
-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 第四节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 第二章 行政处罚法导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概述
- 第二节 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
-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的授权与委托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执行的概念
- 第二节 罚款收缴程序
-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处罚执行的救济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 第二节 违法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