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二辑)_中国·重庆·重庆大学法院 主办;陈锐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中国·重庆·重庆大学法院 主办;陈锐 主编
内容节选
法律科学法治建设中“人的尊严”概念之检讨——内涵界定与适用界限王进文,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哲学。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的尊严’理论发展与本土化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164);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 王进文 内容摘要:人的尊严是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成员而拥有的价值与尊荣。作为道德概念,“人的尊严”是道德哲学(伦理学)的基础,具有漫长的精神发展史,其中明显有康德哲学的影子。作为法律概念,人的尊严与人权和基本权利密切相连,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开放性与实践性特点。“人的尊严”产生与被赋予意义,离不开特定时空下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的尊严”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尤其是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与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及法律上人的形象变迁密切相关。“人的尊严”之实践也必然是一个建构性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会随着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权理念的不断提升而获得动力。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明晰作为法律概念的“人的尊严”之内涵与界限,显得愈发重要。“人的尊严”的魅力在于:它是超越实在法之上的、不依据实在法而存在的先在规范,是全部法律秩序的伦理总纲,是人在社会和法律中存在相互承认的独立与平等地位的基础。“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指的是人的尊严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加以灭失,不允许以贬抑的方式对待人,不允许将人作为单纯的客体看待。在我国以建构“人的尊严”为价值导向的法治秩序中,明晰其规范性内涵,界定其权能范围,是实现人的尊严保护的前提。 关键词:人的尊严 德国基本法 康德哲学 人的属性 国家保护义务 一 导论参见《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人民日报》2016年5月11日,第9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人的尊严”之理论阐释与制度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也逐渐形成了建构以人的尊严为价值基础的法治秩序的自觉。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不过,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对人的尊严的保护,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条款表达了类似的意图。虽然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具有相似性,但有学者试图从前述条款中获得人的尊严的规范依据,将“人格尊严”建构性地解释为具有基础性价值的“人的尊严”,作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 但这种建构的出发点既然在于否定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之间的落差,便至少在文义和体系上面临宪法教义学的严峻质疑——就文义而论,人格在哲学上来自位格(persona),代表的是作为个体的人,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与自我意识。具体到我国这一语境,人格主要指人在道德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特质,人格权与人格尊严乃是与财产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相并列之权利;人的尊严与人性相关,属于所有人都具有且为人所独有的基于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尊严,是前述基本权利的上位概念,有着人格尊严无法承载的意涵。就立法体系而言,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中被置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之间,并非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起点,毋宁是一种具体权利,势必无法成为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价值基础与逻辑支点。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立足于立宪主义和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个人并非单纯的国家统治权指向的客体,同时是投身公共领域和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主体;宪法以尊重与保障人权为目的——特别是将人的尊严视为先于国家而存在之特征, 足以表明它不但被我国宪法所肯认,而且应在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中获得实现。鉴于“人的尊严”概念的抽象性,在我国的立法与法治实践中,应如何适用这一概念,既需要我们从法理上进行精确的阐释,也需要我们从比较法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参考。甚至有学者主张人的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它所指向的无非就是对人及其自由意志的尊重。参见Ruth Macklin,“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3(327),pp.1419-1420。 作为一项具有绝对的基础性的法律概念,人的尊严因其高度的抽象性而很难被明确地加以界定,以致在个案中的运用往往引起争议,最为典型的可能是“安乐死”“尊严死”等议题:赞成者引用人的尊严,主张人的生命不允许被操控;反对者也引用人的尊严,主张人的生命不允许被当作客体处置。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均引证人的尊严作为论证的依据,这种现象足以说明,人的尊严无处不在,但对其内涵的解释莫衷一是,导致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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