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_龙大轩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龙大轩
内容节选
第四节法治时代:清末法制改革以来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用洋枪洋炮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西文化发生了强烈的碰撞。当时的文人士大夫只承认西方的物质文明强于中国,所以要“师夷长技以制夷”,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但在文化上并不承认西方文化比中国文化有优越性;在法律制度上,更是坚守“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信条。直到八国联军侵华之后,统治者开始认识到西学,特别是“西法”的先进性,从而谋求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图强自新。中国开始持续不断地移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款、法律理念、法律价值。1902年清政府发布上谕,决定进行法制改革。1904年成立法律修订馆,负责拟定新的法律,到1911年,仿照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制框架,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新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六法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制定法的层面上,中国开始进入法治时代(这里所说的法治时代,并非说清末、民国就已经进入法治社会,而是说自清末以来到今天这一百多年,中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一直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中华法系在中国大陆走向衰亡并退出历史舞台。李贵连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367页。(清)张之洞撰《劝学篇·内篇·循序第七》。(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第810页。(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第2223页。 在清末的法制改革中,如何认识和对待传统旧法和引进西方新法,围绕着《大清新刑律草案》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人们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两大阵营:礼教派和法理派。前者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力图在不触动传统法律核心的前提下,有限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用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后者坚决主张采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重构法律体系。此即学界所谓的“礼法之争”。双方的争论不单纯是新旧法律的律令、技术和条文,焦点是作为法律制度基础的法理之争,凸显了东西方法律理念的冲突。“礼法之争表面上是清王朝内部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的争论,实质上是清末整个修律指导思想的一次大争论,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大冲突。” 在洋务派、改良派、革命派以及无政府主义者那里,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对待传统的问题。比如,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极力主张“中体西用”,法律变革需以不触动传统的根脉为限度,主张维护三纲,反对民权平等,主张整顿中法、采用西法。“变法”是必要的,但不能抛弃传统。“中体西用”并非拒斥西学,而是要注重不要丢掉自身的千年传统。在这个意义上,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晚期洋务派绝非“极端反动的”守旧派,这场论争实际上触及了文化的核心问题:在新时代,还要不要为传统保留一点存在的空间?如果基于一个长时段的视野审视,这种观点在主张全盘西化、彻底摧毁旧传统的时代,显然是理性、审慎的。在对待中学西学、中法西法的问题上,“今欲强中国,存中学,则不得不讲西学”。但是,“今之学者,必先通经以明我中国先圣先师立教之旨,考史以识我中国历代之治乱、九州之风土,涉猎子集以通我中国之学术文章,然后择西学之可以补吾缺者用之,西政之可以起吾疾者取之” 。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律派更注重法律理念的变革,通过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为推进传统法律的演进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近代大法家的沈家本,不仅仅主张按照西方模式修律,更为注重的是法律思想、法律原理、原则和功能、立法原则以及法律学术和法律教育的变革。“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律为万事之根本,刑律其一端耳,今则法律之专名矣。” 沈家本坚持“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观,“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 。沈家本先后主持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这些并没有实际施行的法律,奠定了近代法律体系的框架,开启了法律史的新时代。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58页。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曾记录了一个案例:20世纪40年代,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遇到了一桩棘手的案件。某甲的老婆与某乙通奸。某甲知道后,把某乙打伤。结果某乙跑到县衙门状告某甲犯了伤害罪。某甲的行为合理不合法,某乙的行为合法不合理,使得这位县长不知如何处理此案,于是向费先生请教。费先生不免感叹:“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要看人民怎么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
- 信息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出版说明
- 序言
- 第一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总论
- 第一节 中华法系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
- 第二节 “律令说”之由来与流行
- 第三节 以“律令说”移治中国古代法的局限
- 第四节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
- 第五节 礼法视野下的法律史成说再审视
- 第二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体制流变
- 第一节 礼·刑时代:上古社会到夏商西周
- 第二节 法·律时代:春秋战国秦
- 第三节 礼法时代:汉至清
- 第四节 法治时代:清末法制改革以来
- 第三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精神特质
- 第一节 以“仁—礼”架构为基础逻辑
- 第二节 以“孝—忠”关系为价值内核
- 第三节 以“信—义—廉—让”为精神辅翼
- 第四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
- 第一节 从家观念到天下理想
- 第二节 伦理型法律传统的现代意义
- 第三节 家庭伦理的时代价值
- 第四节 修己安人的做人伦理
- 第五节 伦理法精神的现代性转换
- 结语 大经大法:中华法系的精神指引
- 主要参考文献
- 索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