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22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法释〔2020〕5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第八条 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 第十条 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第十二条 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本......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修订说明
- 一、 综合
- 1. 公司
- 2. 企业
- 3. 其他
- 二、 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文书范本
- 三、 公司股份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 典型案例
- 四、 公司债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典型案例
- 文书范本
- 五、 公司并购重组与改制
- 1. 并购重组
- 2. 改制
- 六、 公司治理
- 1. 综合
- 2. 股东与股东会
- 3. 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
- 4. 国有资产
- 5. 信息披露
- 6. 股权激励
- 典型案例
- 文书范本
- 七、 公司财务与会计
- 1. 财务
- 2. 会计
- 八、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最低工资规定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文书范本
- 九、 公司破产、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典型案例
- 十、 法律责任
- 1. 民事责任
- 2. 行政责任
- 3. 刑事责任
- 典型案例
- 十一、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40号(政治法律类057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提案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698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03号提案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5号提案的答复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85号建议的答复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73号建议的答复
-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建议的答复
-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19号建议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0号提案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84号提案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58号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