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2021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2010年3月15日 法发〔2010〕7号)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修订说明
- 一、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 二、刑法适用范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三、犯罪
- 1. 刑事责任
- 2. 共同犯罪
- 3. 单位犯罪
- 四、刑罚
- 1. 刑罚的种类
- 2. 量刑
- 3. 累犯
- 4. 自首和立功
- 5. 数罪并罚
- 6. 缓刑
- 7. 减刑、假释
- 五、立案标准与其他
- 1. 立案标准
- 2. 其他
-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 1. 危险行为犯罪
- 2.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 3. 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
- 4.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2. 走私罪
- 3.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5. 金融诈骗罪
- 6. 危害税收征管罪
- 7. 侵犯知识产权罪
- 8. 扰乱市场秩序罪
-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
- 指导案例
- 九、侵犯财产罪
- 1. 抢劫罪、抢夺罪
- 2. 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 3.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1. 扰乱公共秩序罪
- 2. 妨害司法罪
- 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4. 妨害文物管理罪
- 5. 危害公共卫生罪
- 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8.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十一、贪污贿赂罪
- 1.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2. 贿赂犯罪
- 十二、渎职罪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典型案例
- 十三、其他各罪
- 1. 危害国家安全罪
- 2. 危害国防利益罪
- 3. 军人违反职责罪
- 十四、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