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与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_龙卫球 主编;周友军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龙卫球 主编;周友军 主编

内容节选

三、监护 【司法解释条文】 第6条 【监护能力的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关联规定】 《民法典》 第39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认定。 二、《民法典》条文释义以及有待细化的问题程维荣、袁奇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7页。 《民法典》第39条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需以必要的能力和条件为保障,若相应能力丧失,则难以继续负担并做好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监管工作,终止监护关系便是符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的妥当选择。所谓监护能力,是指作为监护人,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但监护能力并非直接指向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1条的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因此,只有当监护人具有以上条件时,才是适格的监护人,才有成为监护人的可能,即“既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 吴国平:《监护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完善之探讨》,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就《民法典》关于监护能力认定的标准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明晰。虽然《民通意见》对相关因素进行了列举,但在实际判断过程中仍应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审查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除此之外,按照学者的建议,还必须考虑监护人的文化水平、职业种类、人格品行、生活习惯、居住环境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及其父母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及感情因素等其他相关因素,以利于监护人的确定和监护目的的全面实现,确保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落实,防止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认定。《民法典》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和有关组织,但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并非都具备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是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或有关组织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该条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认定进行了细化。案号(2020)辽01民终1500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 《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条司法解释吸纳了该条,并更细致地规定自然人和有关组织的不同监护能力认定条件,规定了关于自然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认定,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首先,就年龄因素来说,笔者认为,根据监护的特征,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此种解释监护人的年龄最低限应为18周岁,如在未成年人未婚生子的情形下,该未成年人身为父母虽具有法律规定的监护资格但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有监护能力。其次,就身心健康状况因素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顺利履行监护职责进行评估鉴定,如在王某、张某监护权纠纷案 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病例显示,其被确诊为产后抑郁症和中度抑郁症,一审法院在未充分评估王某的该病症能否影响其正常履行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就判定王某对涉案被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存在基础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最后,就经济状况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其是否有固定收入、能否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考察,如在张某诉某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中,申请人张某为一级视力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并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并另确定市民政局担任涉案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满洪杰:《关于〈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制度三个基本问题》,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 同时本条相较于《民通意见》第11条,新增了有关组织监护能力的认定条件,规定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就资质因素来说,考虑到监护职责的高度专业性和对被监护人的重要意义,“有关组织”应当解释为以提供监护服务为职能的专业监护机构,而不应当给予其他社会组织以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1. 信息
  2. 前言
  3. 一、一般规定
  4.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 三、监护
  6.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7. 五、民事法律行为
  8. 六、代理
  9. 七、民事责任
  10. 八、诉讼时效
  11. 九、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