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_段斌斌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段斌斌

内容节选

第三节 研究发现:各类法律规范确有不同适用频率 遵循研究设计和技术路线,逐一划分法律规范类型,并整理分析各类规范的司法适用数据,有如下研究发现。 一 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更易适用,倡导性规范较难适用 统计显示,教育法律之中包含6条权义复合规范、22条禁止性规范、77条倡导性规范、101条授权性规范、140条命令性规范,另有69条不便归入上述类别的其他法律规范。从图4-1可知,尽管权义复合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仅占教育法律规范的6.75%,但上述规范的司法适用率却分居前两位(66.67%、54.55%),这意味着66.67%的权义复合规范与54.55%的禁止性规范都有司法适用的经历。在此之后,分别是命令性规范(48.57%)、授权性规范(37.62%)、其他法律规范(31.88%)与倡导性规范(5.19%)。显然,倡导性规范的司法适用率最低。事实上,除《职业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被司法适用外,其余73条倡导性规范皆是零被引规范。究其原因在于倡导性规范缺乏明确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不符合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要求,因此常被“悬置弃用”。相较之下,禁止性规范与权义复合规范的行为模式较为明确,其中禁止性规范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不得做什么,而权义复合规范则在授权的同时明确指出了行为人应尽的义务,这样可以有效地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便于法院援引进行定分止争。 图4-1 不同行为模式规范的司法适用情况 从高被引率来看,禁止性规范的高被引率为27.27%,其次是授权性规范(20.79%)、命令性规范(18.57%)、权义复合规范(16.67%)、其他法律规范(11.59%),但倡导性规范中没有高被引规范。由此可见,禁止性规范不仅有较大适用可能,还有较高适用频率。与之相比,权义复合规范虽适用可能较大,但高被引规范数量较少。事实上,除《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其余被适用的权义复合规范皆是低被引规范。显然,相较命令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权义复合规范更易司法适用,倡导性规范则较难司法适用。 二 规范对象:微观性规范更易适用,宏观性规范较难适用 通过梳理法律规范对象可以发现,教育法律主要致力于规范以下14类主体,即学生、教师、校长、学校、监护人、培训机构、举办者、公民、社会组织与个人、地方政府、国务院及其部委、企事业单位、国家与社会。如表4-4所示,各级人民政府是教育法律重点规范的对象,有130条规范指向地方政府,47条规范指向国务院及其部委。除此之外,学校、国家、社会组织与个人也是教育法律重点规制的对象,但规制监护人、培训机构、举办者、校长等主体的法律规范则是个位数。如将学生、教师、校长、学校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作教育内部关系,而将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作教育外部关系,则可发现立法者将63.3%的笔墨用于规制教育外部关系,但这些规范的适用率(30.25%)低于规制教育内部关系规范的适用率(51.69%)。 表4-4 不同规制对象规范的司法适用情况 另外,还有一个有趣的发现,即规范对象越小越具体,其适用程度通常越高;规范对象越大越抽象,其适用程度越低。譬如,规制地方政府的法律规范就比规制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法律规范更易司法适用,而规制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法律规范则比规制国家的法律规范更易司法适用。又如,相较规制社会的法律规范,规制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法律规范更易适用。再如,相较规制社会、国家、国务院及其部委、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规范,规制监护人、培训机构、举办者与学生的法律规范更易司法适用。可能的解释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涉及微观主体的纠纷较易进入司法程序,而涉及宏观主体的纠纷则难启动审判程序,从而影响相关规范的司法适用。 三 确定程度:准用性规范更易适用,确定性规范较难适用舒国滢主编《法理学阶梯》(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58页。由于某些条款可能同时包含几条确定性规范,因此本书统计的确定性规范大于415条。 按照确定程度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其中,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虽未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却授权某一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而准用性规范则是指可以援引其他规则以使本规则得以明确的法律规范。 统计表明,教育法律之中包含429条确定性规范 、33条委任性规范与91条准用性规范。但从司法适用率来看,确定性规范的司法适用率最低(34.97%),准用性规范的司法适用率最高(48.35%),而委任性规范则介乎两者之间(45.45%)。另外,三类规范的高被引率也呈现几乎相同的态势,但规范之间差距微弱(见图4-2)。显然,无论从司法适用率还是高被引率来看,准用性规范的适用状况均优于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的适用状况则好......

  1. 信息
  2. 绪论
  3.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4. 第二节 文献综述
  5. 第三节 研究思路
  6. 第四节 研究意义
  7. 第五节 研究方法
  8. 第一章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法理精义
  9. 第一节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含义
  10. 第二节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法治价值
  11. 第三节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现实祛魅
  12. 第四节 本章小结
  13. 第二章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法制基础
  14. 第一节 中国教育法律创制40年的回顾与反思
  15. 第二节 我国教育法律创制的宏观背景分析
  16. 第三节 社会发展与法治进程呼唤教育法律进行战略调整
  17. 第四节 本章小结
  18. 第三章 我国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现状考察
  19.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20. 第二节 研究设计
  21. 第三节 样本概述:808件援引案件的分布特征
  22. 第四节 研究发现: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五重实践面向
  23. 第五节 结论与讨论: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依然难尽人意
  24. 第六节 本章小结
  25. 第四章 教育立法质量与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条款差异
  26. 第一节 教育法律条款的适用差异
  27. 第二节 教育法律条款适用差异的解释进路
  28. 第三节 研究发现:各类法律规范确有不同适用频率
  29.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适用差异本质是立法质量的反映
  30. 第五节 根据适用状况提升教育立法质量
  31. 第六节 本章小结
  32. 第五章 法院受案范围与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案由差别
  33. 第一节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案由分布
  34. 第二节 通过文书类型判断纠纷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35. 第三节 法院受案范围是启动法律适用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36. 第四节 本章小结
  37. 第六章 经济发展水平与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地域差距
  38. 第一节 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地域差距
  39. 第二节 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
  40. 第三节 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司法适用的三重机制
  41. 第四节 本章小结
  42. 第七章 加强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政策建议
  43. 第一节 提升学校师生维权意识是加强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前提
  44. 第二节 扩大教育案件受理范围是加强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关键
  45. 第三节 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是加强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必然要求
  46. 第四节 提升教育法律素养是加强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根本举措
  47. 第五节 本章小结
  48. 第八章 通过司法促进立法:以《教师法》为例的分析
  49.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50. 第二节 研究设计
  51. 第三节 立法的司法审视:《教师法》的司法适用暴露的立法问题
  52. 第四节 司法如何促进立法:《教师法》的立法完善与修改建议
  53. 第五节 本章小结
  54. 结语:构建动态开放的互动型教育法律体系仍需加力
  55. 参考文献
  56.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