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的鼎新逻辑_蔡虹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蔡虹
内容节选
五、本部分内容原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17期。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的使命 (一)我国民事检察工作近年来取得的新成就本规则的第32条已于2018年废止。 自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民事检察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体现在:首先,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扩大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也进一步细化了民事法律监督的程序。其次,为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监督规则》),首次将民事诉讼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程序独立而完整地加以规定,其中的一些规定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传统的抗诉案件办理不仅更加严格与规范,而且加强了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在执行监督中,不断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对选择性执行、超范围查封扣押等违法情形予以监督和纠正,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批捕,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还不断强化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并将其与诉讼监督、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取得了明显效果。总之,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由过去单一抗诉到全面发展,裁判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实体违法监督与程序违法监督,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相结合,多管齐下,监督效果是有目共睹的。 但无论是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来看,还是从“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来看,民事检察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考验。从社会矛盾的性质以及诉讼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看,民事性质的纠纷占绝大多数,法院的民事审判与执行也特别得复杂。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占比早已超过刑事诉讼。这决定了民事诉讼监督任务繁重而艰巨。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刑强民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改善,监督任务与监督力量、监督目的与监督手段之间尚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民事检察工作的初心就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当更多地研究民事审判与执行的规律,提高运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能力,进一步做好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工作,同时,在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方面,积极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制度与程序的不断完善。 (二)优化监督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改变了传统以抗诉为主的监督模式,扩大了监督对象,丰富了监督手段,增加了程序违法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规定了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并将检察建议写入立法。形成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这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在案件分流、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对此,应当注意两个定位:一是功能定位。即多元化监督格局中的每一“元”各自的功能有所不同,表现为各有优势和局限,之所以多元就是为了实现功能互补。例如,抗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而启动,具有“有抗必审”的刚性优势,但基于案件的复杂性、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等因素,稍有不慎会有损于司法权威,因此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十分严格,且抗诉在部分程序违法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执行监督方面,其适用受到限制。而检察建议特别适合对诉讼过程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方便、灵活并可及时阻断违法,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但其存在刚性不足的局限。这是抗诉、检察建议的功能决定的。“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这样的提法并不科学,检察建议不具有刚性是其功能决定的,在程序上应当完善检察建议的制作、审核、送达、回复及跟踪机制,但并不能改变其“指出错误、建议改正”的功能。二是职能定位。即与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目标、重点及内容直接相关,能够有效实现工作目标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职务能力。职能定位是明确监督重点、优化资源配置、繁简分流的前提。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是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系统中的分工协调与配合对于提升监督的实效十分重要。各级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关系密切,因而民事诉讼监督的具体工作也应当有所不同或者有所侧重。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居于监督系统的核心,对于该系统的运行具有决定作用,应当以积极引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基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重点,形成四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监督规则》的修订应针对其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监督活动与机制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增强内在活力和处理对外关系的能力。 (三)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率,实现精准监督 “精准监督”既是对监督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监督工......
- 信息
- 自序
- 第一专题 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 一、 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及其基本模式的选择
- 二、 释明权:制度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
- 三、 审判委员会制度缘起、发展与改革
- 四、 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
- 五、 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 六、 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
- 七、 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 第二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
- 一、 试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 二、 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 三、 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 四、 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五、 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的使命
- 六、 回顾与展望:中国民事检察七十年
- 七、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理论思考
- 八、 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及其行使
- 第三专题 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
- 一、 论人民调解群众性与规范化的统一
- 二、 非讼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
- 三、 优化我国仲裁监督模式的初步思考
- 第四专题 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
- 一、 内地法院调解制度与香港特区诉讼和解制度之比较研究
- 二、 法院调解的正当性评估
- 三、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诉讼调解
- 四、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仲裁调解
- 第五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中国语境
- 一、 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二、 涉农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