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30管辖权异议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联众公司诉德华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辖终12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联众公司 被告(上诉人):德华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联众公司与被告德华公司曾签订了编号为LZDH80921的《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院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定金,提走了部分货物,并给付了提走货物的部分货款,尚欠原告部分货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剩余货物生产完毕,存放在原告处,并催促被告提货,被告无故拒不提货。原告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在当事人因同一合同项下不同种类的合同义务发生争议、进而产生多个履行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联众公司起诉请求德华公司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联众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为合同履行地,联众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约定,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有多个诉讼请求,本案存在多种诉讼类型和多个争议标的,各诉讼类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各争议标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其中,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赔偿逾期提货损失和保管费用,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所在地均为涉案合同履行地,该两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1. 合同约定的“送货地、到货地、验收地、安装地”不能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我们认为,如将合同约定的送货地、到货地、验收地、安装地等均认定为“约定履行地点”,势必出现多个“约定履行地点”,需要额外增加系列规则以确定数个义务中的主要义务或者特征义务,又将重新面临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困境,与该司法解释确立的简便主旨相悖。 本案中,被告德华公司依据《购销合同》第六条“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院内”,主张合同履行地为被告处,但约定的货物交付地不能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2.多个合同义务并存时,应当以原告主张的主要合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主要合同义务无法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
- 信息
- 序
- 一、标的物质量
- 1 非食药同源中药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存在欺诈行为的可另行解决——王某力诉优禾公司买卖合同案
- 2 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范围的厘清——金玛瑙公司诉华普公司买卖合同案
- 3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超过检验期间的不予支持——建工公司诉巨星公司买卖合同案
- 4 买受人应合理选择产品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苏华公司诉日昌公司买卖合同案
- 5 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能否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富某诉斛中酒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 6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可采取前后批次对比的方法认定质量合格与否——古猿人公司诉建工公司买卖合同案
- 7 隐性瑕疵质量及适用标准认定——康盛公司诉吉鑫公司买卖合同案
- 8 买方按惯例将货款打入卖方业务员指定账户无过错时应由卖方承担法律后果——林某美诉武鑫公司、林某买卖合同案
-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 9 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宝爵理文厂诉周某等买卖合同案
- 10 对合同订立有过失情形下过错责任的分配——特彩公司诉艾可陶公司买卖合同案
- 11 对买卖合同中“待收款后付款”约定的理解问题——星海公司诉宝杰公司买卖合同案
- 12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分与适用——沈飞公司诉弘联石材厂买卖合同案
- 13 线上宠物交易行为的特点及规制问题——宋某明诉心宠公司买卖合同案
- 14 单位占有、使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应视为对无权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行为的追认——付某军诉强力公司买卖合同案
- 15 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的“合作方案”,能否认定成立新的合作协议——龙驰公司诉福达公司买卖合同案
-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 16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卓溥公司诉宏图公司买卖合同案
- 17 同一经营场所内存在多份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张某诉家乐福通州店买卖合同案
- 18 公墓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高某诉玉案山公司买卖合同案
- 19 欺诈、诱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交易行为效力认定——珍珠服装店诉司某情等买卖合同案
- 20 以行贿手段促成合同的效力问题——中众公司诉双叶公司买卖合同案
- 21 以向卖方出具欠条方式促成交易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认定——方圆公司诉王某买卖合同案
- 22 代理人加盖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金立方公司诉三江公司买卖合同案
- 23 二手车覆盖假铭牌,经营者构成欺诈——李某玉诉锦锋公司、光讯公司买卖合同案
- 24 闭合性融资性买卖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人和尚邦公司诉广博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 25 以不作为的事实行为进行意思表示构成权利的放弃——徐某诉陆某东、陆某平买卖合同案
- 26 超越代理权范围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黎某霞诉李某雄、长芦汉沽公司买卖合同案
- 27 擅自转让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被判无效——郑某宏诉罗某能买卖合同案
-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
- 28 合同履行有瑕疵后一方仍可解除合同——段某申等诉杨某兵、杨某鹏买卖合同案
- 29 卖方可以在未约定货款履行期限时主张“钱货两清”——博固建材部诉伟昊公司买卖合同案
- 30 管辖权异议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联众公司诉德华公司买卖合同案
- 31 仅以他人转账凭证无法认定已履行债务——冠辰商贸诉薛某朋、柳某买卖合同案
- 32 网店卖家以工作人员标价错误为由拒不发货案件的处理——李某丹诉孙某买卖合同案
- 33 限时免单规则系合同的附条件履行条款——张某新诉周某华网络购物合同案
- 34 以虚拟号码获取电子优惠券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李某桥诉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买卖合同案
- 35 因他国禁止性规定而履行不能的买卖合同之准据法确定——冯某驰诉吕某兴、黄某峰买卖合同案
- 五、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36 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能否解除买卖合同——黄某邦诉吴某兴、黄某源买卖合同案
- 37 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车公司诉中铁联合公司买卖合同案
- 38 合同一方违反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魏某诉范某刚、热冠公司买卖合同案
- 39 以格式合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效力认定——宇日公司诉蒋某林买卖合同案
- 40 买卖合同形成债权及转让——邦瑞奇公司诉威格尔公司买卖合同案
- 41 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单价变更协议能否撤销——欣达公司诉企润公司买卖合同案
- 42 出售不能上牌农用车,支持购车者返款还车主张——曾某均诉叙业公司买卖合同案
- 43 协议终止,结算条款未成就,不必然阻却支付剩余货款义务——中厦公司诉博奥公司买卖合同案
- 44 买卖合同双方可根据交易习惯补充合同条款——丰新福公司诉建星经营部、陈某林买卖合同案
- 45 区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应当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量——陈某宏诉盛博公司、冯某榕买卖合同案
- 46 对非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需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江某诉和某买卖合同案
-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 47 违约后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建工一建公司诉威玻公司买卖合同案
- 48 一方当事人本可在不违约情况下主动避免标的物毁损却拒绝采取措施的应该承担标的物毁损的主要后果——田某怀诉汪某召买卖合同案
- 49 违约损失的认定——顺业公司诉中天公司买卖合同案
- 50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及法院如何调整——港中旅公司诉快捷公司、叁壹捌公司买卖合同案
- 51 出卖人未证明实际损失的,可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调整至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至1.95倍——宏远公司诉白某汝买卖合同案
- 52 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披露车辆原厂瑕疵隐患,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汽车经销商更换新车——白某雷诉骏宝威公司买卖合同案
- 53 钢材买卖逾期加价条款的性质为违约金——盛泰兴公司诉闽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
- 54 专业性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注意义务对违约责任的影响——鑫绿源公司诉明峰公司买卖合同案
- 55 预期违约的构成及法律后果——张某孝诉王某买卖合同案
- 56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同时适用——嘉信公司诉顺荣公司买卖合同案
- 57 买卖双方采取非正规方式交易导致损失的行为定性及责任承担——齐某东诉周某斌买卖合同案
- 58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一定好公司诉美霖公司买卖合同案
- 七、证据与时效
- 59 关于买卖合同中货物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承担——李某泽诉桂标石场、卢某彬买卖合同案
- 60 买卖合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张某诉孟某林买卖合同案
- 61 买卖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鑫世进公司诉雍大公司买卖合同案
- 八、其他
- 62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明鑫公司诉中铁十五局、揭惠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买卖合同案
- 63 配偶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杜某松诉陈某金、陈某东买卖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