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概论_赵万一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万一
内容节选
第一节中医法 一、中医医疗机构法律制度 中医医疗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理解,前者主要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西医结合的医院、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等各种面向社会主要从事中医诊疗业务的单位。后者还包括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院设置的中医药科室。为了避免与医疗机构章节内容重复,本章主要介绍狭义中医医疗机构。 到目前为止,调整中医医疗机构的主要有1982年的《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1989年《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3年的《中医药条例》、2016年的《中医药法》和2017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近两年制定和修订的相关法律不难看出,国家在不断简化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程序,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中医医疗机构,全方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一)中医医院 1. 设立中医医院的条件 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中医医院分为四个层面:中医医院(含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成立上述医院需要满足四方面条件:至少设病床三十张;医师五人,其中主治中医师以上一人、中医师不少于二人;护师、士不少于五人;有相应的药剂、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和诊断、治疗等仪器设备。 2. 设立中医医院的程序 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后,相关人员应向地(市)级或其以上中医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名称、设置科目、床位编制;(2)卫技人员情况;中医诊所、中医诊室须提交医务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格证件;(3)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4)诊疗设备及药品情况;(5)与申报规模相称的资金情况;(6)有关规章制度;(7)法人代表有关情况及其资格证件。 地(市)级或其以上中医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进行统一规划,然后根据当地对中医医疗机构的需求和规划,开展审批工作。如果中医医疗机构改变机构名称、增减病床、变更科目、停业、迁移都必须报原批准开业的中医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 (二)非中医医院的其他医疗机构 非中医医院的其他医疗机构主要是指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诊室和中医坐堂医诊所。非中医医院的其他医疗机构与中医医院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大致相同,只有两方面不同之处。 1. 设立条件不同 除了满足一般诊所设立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外,中医门诊部还需要至少有医师三人,其中中医师至少二人,护师、士二人,并有相应的医技人员和房屋设备。中医诊所需要有两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中医诊室需要有一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需要满足四方面条件:(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4)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并且这个医师可以将“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2. 审批(备案)部门不同 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设立中医诊所、中医诊室,由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非中医医院的其他医疗机构因其设立条件门槛低,成为很多中医医师创业之首选,但是复杂的审批流程往往会耗费申请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同时进一步加大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立过程中的“放管服” 工作,我国在2016年通过的《中医药法》中明确规定,举办中医诊所不再实施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是,《中医药法》仅仅改变了举办中医诊所采用审批制,并没有关注中医诊室、中医门诊部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审批流程,这三个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是否同中医诊所一样,也采用备案制,现行立法缺乏进一步列举规定,这种疏漏极易导致现实中出现同类型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因法律差异化的规定,而采取不同的审批(备案)流程,进而引发人们对法律规定不周延的质疑。 (三)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1. 中医医疗机构经营的管理制度 我国为了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出台了若干个专项法律法规,《中医药法》《中医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
- 信息
- 编写说明
- 医事法学的使命与追求(代序言)
- 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 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医事法的规范体系与渊源
- 第三节 医事法的历史沿革
- 第四节 医事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医疗伦理法
- 第二章 医疗法(诊疗法)
- 第一节 医疗主体
- 第二节 医疗行为
- 第三节 特殊医疗行为
- 第四节 我国医疗行为的现有法律规定及制度完善
- 第三章 医药法
- 第一节 药品安全法
- 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
- 第三节 药品试验法
- 第四节 药品滥用防治法
- 第五节 药害防止法
- 第六节 疫苗研发与接种法
- 第四章 医疗器械法
- 第一节 医疗器械管理法
- 第二节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
- 第三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法
- 第四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
- 第五章 医疗健康法
- 第一节 医疗护理法
- 第二节 医疗保健法
- 第三节 预防医疗法
- 第四节 医疗养老法
- 第五节 医疗美容法
- 第六章 中医药法
- 第一节 中医法
- 第二节 中药法
- 第七章 医疗机构
- 第一节 医疗机构概述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管理
- 第三节 特殊医疗机构
- 第八章 精神卫生法
- 第一节 精神卫生法概述
- 第二节 精神障碍预防
- 第三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 第四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
- 第五节 精神障碍的康复
- 第六节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 第九章 医患关系法
-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述
- 第二节 医患法律关系
- 第三节 特别医患关系
- 第四节 医疗纠纷及其预防
- 第十章 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医疗纠纷概述
- 第二节 医疗民事责任
- 第三节 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
- 第四节 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 第五节 医疗诉讼证据
- 第十一章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法
- 第一节 医疗过失论
- 第二节 医疗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 第四节 医疗事故
- 第十二章 医疗保险
- 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 第二节 社会医疗保险
- 第三节 商业医疗保险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