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义学_白斌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白斌

内容节选

二、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作为法的一种,宪法规范亦具有语言依赖性。只要是语言,便总会在概念的内涵外延、语句的意义结构方面存有或多或少的模糊含混、不尽明确之处,因此便自然需要通过解释工作加以清晰厘定。此种解释工作,对于以抽象性和原则性著称的宪法规范而言,则更可谓是不可须臾离分的“内在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宪法解释可以说乃是“宪法规范的脚”:没有解释,宪法规范便无法行路,即无以运作实施、调整现实了。然而,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之理解而言必不可少的地位,并不意味着解释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从事解释活动。解释者必须明白,他只是在“解释”宪法,而不是“创制”或“废止”一部宪法。质言之,解释者不仅应宣明对于宪法的笃信,而且还应当采用妥当的解释方法表明他真的是在践行宪法而不是背离它。在这个意义上,解释方法的选择标准就不是便利或者所谓的“更好的社会效果”,而是对于宪法的忠实度。这无疑呈现出了宪法解释的保守性侧面。 为了在厘清宪法文本之规范意义的同时既展现此种忠实度,又保证宪法规范对于社会变迁的适应性,传统学理一般认为应运用七种典型的法律学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社会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 (一)文义解释许育典:《宪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5页。 所谓文义解释,又被称为“语法解释”(Gramatische Auslegung),系指根据宪法条文之字句措辞及其通常的使用方式,来确定宪法规范的意义。宪法规范定着于宪法“文本”之中,故而探究宪法规范之内涵,必须首先确定宪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语句的通常含义。故文义解释被有的学者理解为乃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 〔美〕克莱恩、布鲁姆伯格、哈伯德:《基督教释经学》,尹妙珍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页。这一点在历史上乃是逐步被接受的。拉德布鲁赫就曾指出:“在原始社会,人们赋予语词一种独立于其言说者之思想的、可谓是魔幻的力量。对那时的人们而言,比如祭师所用的语词,乃是满载着隐蔽意义的容器,这些意义对普通人来说是不可认知的,只有当其转变为现实之后,它才如醍醐灌顶般地向人们呈现。许许多多的童话故事都建立在言说者并未意识到的语词的双重意义之上。被偶然创造并承载了某种意义的一个自然现象——如一个钟乳石洞代表着一间圆柱大厅,两块石头分别代表着一名修士和一名修女——我们把这种自然现象称之为自然的游戏。所以,在原始社会,语词也是一种自然的游戏,其中渗透着未知的、非预设的意义。这至少是首尾一贯的:在那个时代,甚至缺乏认知与意识的大自然也被认为承载着重要的意义,自然现象被视为象征物;不仅人类精神的创造物而且自然现象也成为拟人解释的对象。所以,圣奥古斯丁说:‘预言的力量遍布整个世界’,甚至歌德也注意到,‘当无生命的自然创造出一个我们喜爱与崇敬的象征时,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感到欢欣愉悦。’”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echste Auflage, K.F.Koehler Verlag, 1963,SS.212—213. 人类正是借助于语言文字进行沟通。作为人类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经常性地忽视了语言本身的复杂性。“字词是一个语义符号——结合了符号和声音,表达一个概念。” 字词连接成语句,表达一个特定的意义。而字词、语句以及其特定意义之间的联系,乃是特定的民族在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 如果我们没有赋予一个文字符号任何意义,那么这个符号就不代表任何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语词符号及其意义之间的连接,具有“任意性”和“约定性”。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宪法解释,可以以示意图的方式形象地呈现为如下过程: 〔美〕克莱恩、布鲁姆伯格、哈伯德:《基督教释经学》,尹妙珍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页。 质言之,解释者达到对于宪法文本的适切理解的前提是,其与立宪者共享着同一套语词意义,即释宪者有能力根据立宪者的用法来理解宪法中的每一个字词、每一条文。按照立宪者的用字措辞方式去理解和运用字词,这是有效的文义解释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提醒我们注意,由于立宪活动与释宪活动之间必然存在时间和空间的距离,特定的语词可能在历史的流转中出现意义变迁。“字义不是永远不变的:它们随时间而改变。” 因此释宪者在文义解释过程中,应当极力找出在宪法制定当时,文本所涉语词的公共意义,而不宜用解释之时的内涵替换原先的历史意义。在技术上,这意味着,释宪者应当将自己设想为乃是立宪当时的“读者”,从他们的角度理解并接受宪法文本所传递的信息,这自然的包括了尽可能多地搜集有关制宪当时的字词、概念、语句、文风等方面的资料。 换言之,从事文义解释,一般来说应当按照制宪当时文字词句的通常含义加以解释。在此所谓的“通常含义”,并不必然是指特定语词在日常社会生活交往中被使用时所具有的“......

  1. 信息
  2.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3. 自序
  4. 前言
  5. 第一章 引言
  6. 二、研究的意义
  7.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8. 第二章 一般法教义学的源流与特征
  9. 一、概念的源流
  10. 二、法教义学的倾向性特征
  11. 第三章 宪法教义学的概念及其特征
  12. 一、宪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
  13. 二、宪法教义学的立场:规范主义或权威主义
  14. 三、宪法教义学的工作内容及其作业前提
  15. 四、宪法教义学的价值相关性
  16. 第四章 宪法教义学视野中的解释
  17. 一、宪法解释的教义学目标
  18. 二、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19. 三、宪法解释的特殊性
  20. 四、宪法解释的界限
  21. 第五章 宪法教义学内部的建构与体系化
  22. 一、宪法教义学中的建构
  23. 二、宪法教义学中的体系化
  24. 三、稳定性与可辩驳性
  25. 四、宪法教义体系的证立
  26. 五、中国宪法规范体系的一种思路
  27. 第六章 宪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
  28. 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9. 二、宪法教义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关系
  30. 三、宪法平等权对于刑法的节制:以许霆案为例
  31. 四、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以杨喜利案为例
  32. 第七章 宪法教义学的功能与界限
  33. 一、宪法教义学所可能遭遇的批评及其回应
  34. 二、宪法教义学的功能
  35. 三、宪法教义学的界限
  36. 第八章 结语:屠龙术的命运与纸上谈兵的意义
  37. 参考文献
  38.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