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法规则的形成——以财产制度为核心_高富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高富平
内容节选
12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计与不动产物权的构建 不动产是物权法的核心,也是当前物权立法的难点。在合一体制下,土地等同于不动产,不动产就意味着土地;在分离体制下,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蕴藏物(矿藏)、生长物(林木等)等均可以独立地视为不动产,但仍然与土地权利不可分割。因此,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和基础,不动产物权设置以土地权利设计为核心展开。1983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199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算是对20世纪80年代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探索的总结。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本制度。 不动产立法不完全是空白,现行的房地产法均涉及了不动产法, 并且已经创制可流转的房地产权利体系。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物权法原理对现行房地产法进行制度创新,吸收精华,抛弃糟粕,借物权立法之契机,构建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清晰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笔者从现行立法出发,运用物权法基本原理,试图勾画一幅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体系蓝图,以期对当前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一、土地使用权是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意义 动产和不动产是物的两种基本形态。在世界各国,动产所有权方面的规范几乎差异不大,而不动产在各国受历史、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则呈现不同特征,具有强烈的本土化倾向。而不动产的不同主要在于土地制度的不同。 在我国,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都是制度意义上的。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是两种公有制延续形成的土地归属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应两种经济所有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全民(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这两种所有权已经被政治体制同化,而不具有私法意义。 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不需要归属于特定的主体,因而土地区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的需要就不存在,土地不是以具体的物的形式存在,而仅仅是作为抽象的存在,即所有权将土地抽象地划分为两类:一类归农民集体所有,另一类归国家(全民)所有。而且,这两类所有权也不存在交易问题,规范其变动的需要也不存在,因而,两类土地所有权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可以流转的土地产权制度,因而需要将土地所有权法律化或物权化。 就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化而言,我国选择了通过继续保持传统的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创设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这意味着,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两种土地所有权仍然不是法律(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至少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体是独立的,对土地而言意味着清晰四至的地块;第二,所有权可以转让,即所有权人可以转让土地所有权。在我国,两种土地所有权之间、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一定的边界,但基本上是行政区划性质的,而不是民法上的四至。而且两种土地所有权均不可以转让。因此,笔者仍然坚持两种土地所有权不完全是民法上的所有权。这里的“他物权”加了引号,是因为:一方面这些权利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所有权本身仅是抽象的存在或不存在私所有权人,那么土地上创设的权利实际上相当于自物权。事实上,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独立建簿登记的,不是登记在所有权人名下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说两种土地所有权没有一点法律意义或者仍然是传统经济体制下的两种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我们要创设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把土地所有权视为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然后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创设不动产物权。因此,土地所有权也不是毫无民法(物权法)意义,其意义在于两种公有制所有权可以创设可流转土地权利。无论是集体还是国有土地,均可通过创设“他物权” 的方式达到分散利用的目的,而这一创设他物权的过程是所有权行使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两种土地所有权具有民法上的所有权的意义。但是,土地的边界不清晰和土地所有权的不可交易性,仍然使两种土地所有权保留强烈的历史痕迹或政治色彩。我们不能完全将两种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等同。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财产化的法律工具 由于土地所有权仅具有创设土地使用权的作用,而且也正是这种创设使土地成为可流转的财产。也就是说,在我国,土地不是通过所有权实现财产化的,而是通过土地使用权进行财产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在我国具有特殊意义。 财产总是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权,是物与权利的结合体。虽然,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所有权,但是,国家只有一个,土地只有一块,国家不可能整体上处分国家所有权,因而说到底,国家所有权不具有直接的民法意义。土地具有可交易性是通过将土地切割(或界划)为具有特定四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民事主体,由这些民事主体享用和处分。因此造就了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情形也存在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在现行法中受......
- 信息
- 崛起、奋进与辉煌
- 序
- 第一编 民法典的中国使命
- 1 社会转型时期私法的使命
- 2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
- 3 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 4 中国民法典的使命及其实现
- 5 现代民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定位
- 6 当今世界法律环境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影响
- 7 制定让市场发挥作用的民法典
- 8 民法平等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实现
- 第二编 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
- 9 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
- 10 平等保护和国家所有权实现的物权法框架
- 11 物权法与公共利益实现
- 12 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计与不动产物权的构建
- 13 中国不动产物权的基本结构
- 14 不动产物权与现行法的衔接
- 15 我国不动产物权设定的基本规则
- 16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的民事化
- 17 封闭小区公共道路和设施开放的合法化路径
- 第三编 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化变革
- 18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论纲
- 19 重新定位“集体”:寻找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路径
- 20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 21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解析和制度意义
- 22 “长久不变”应当理解为农民终生地产权
- 23 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改革,实现农村自主发展
- 24 村法律地位和组织重构
- 第四编 国有资产私法规范:法律上公与私观念下的国有资产改革
- 25 公有和私有的法律含义
- 26 建立国有资产分类规范的法律体系
- 27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再认识
- 28 国企分类是清晰政府行为规则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