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精神医学——兼论与伦理学相关问题_高北陵 主编【美】李斯勤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高北陵 主编【美】李斯勤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章劳动能力与精神残疾鉴定 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劳动法律意义上所称的劳动行为能力。它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也是民事能力的具体细化。它属于医学鉴定的范畴,一般在当事人需要办理户口、公安机关为保障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需要司法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相对应的是劳动权利能力,后者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二者都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也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民一旦与劳动行为能力分离,也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公民不再是劳动者,而是身体或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因此,劳动能力丧失的真正含义也是“残疾”的概念,一旦被确认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也就不能履行劳动权利。 劳动能力评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能力评定是指任何原因引发的精神和/或躯体疾病、中毒、受伤等导致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的残疾程度评定,包括所有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劳动能力残损、职工工伤职业病所致的劳动能力残损、军人和武警病残、计划生育病残儿等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评定标准依据不同部门的相关规定而不同,如: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劳动能力残损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过去通常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评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各类残疾人的劳动能力评定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军人、武警等伤病的劳动能力评定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计划生育病残儿的评定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等。 狭义的劳动能力评定仅指劳动者因自身所患疾病导致劳动能力残损程度的评定,属于“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范畴,目前评定标准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并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配套使用;此外,向国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非职业性公民也适用于此类劳动能力评定。 本节主要介绍狭义的(即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及残疾人等级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而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内容见“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的评定”章节。军人残疾及计划生育病残儿的等级评定在法医精神病鉴定领域中相对较少,分别由部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关机构或聘请专家统一评定,故本书不予讨论。 第一节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一、基本概念 广义的“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精神残疾等原因导致影响个体劳动能力等所有情形。这里所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系指个体非因工伤或非职业病所致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即因自身所患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状况。此类鉴定通常是员工或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也包括向国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非职业性公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者相当于享受退休待遇)。 二、标准与程度评定 (一)评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5日颁布实施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下简称《劳标》)是此类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定标准。该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两级。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存在中等程度以上障碍。 《劳标》需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以下简称《工标》)配套使用,《工标》将职工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10个等级,《劳标》将《工标》中的1至4级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范围,5至6级列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而《工标》中的7至10级伤残属于“部分残疾”程度,因而很多省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工标》中的7至10级伤残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二)程度评定 《劳标》与《工标》配套使用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三级: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定条件 《劳标》对以下几类精神疾病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
- 信息
- 序
- 第一部分 司法精神医学及其伦理学概论
- 第一章 司法精神医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 第二章 司法精神医学发展简史
- 第三章 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学
- 第二部分 法律能力鉴定与医学鉴定
- 第四章 辨认和控制能力鉴定
- 第五章 受审能力鉴定
- 第六章 服刑能力鉴定
- 第七章 性自卫能力鉴定
- 第八章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 第九章 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的精神医学鉴定
- 第十章 劳动能力与精神残疾鉴定
- 第三部分 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
- 第十一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的基本概念与鉴定任务
- 第十二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的器质性病因学
- 第十三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的临床检查
- 第十四章 脑成像技术、电生理及其他检测技术
- 第十五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的神经精神病理综合征
- 第十六章 伪装精神障碍与赔偿性神经症的识别与诊断
- 第十七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标准及其程度评定
- 第十八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的关联关系鉴定
- 第十九章 后续诊疗、护理依赖及“三期”评估
- 第二十章 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的伦理学
- 第四部分 司法心理测验、鉴定意见书的撰写与复核
- 第二十一章 司法心理测验
- 第二十二章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的撰写与复核
- 主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