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_姜强 主编;羊焕发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姜强 主编;羊焕发 副主编
内容节选
064. 对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行政部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某与荣昌县水务局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2805号 [裁判要旨] 对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行政部门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周某某与崔某某、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荣昌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 荣昌县水务局系荣昌县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荣昌县河道管理等工作。荣昌县濑溪河荣昌城区段景观坝处于荣昌县濑溪河下游的施济桥与上游的联升大桥之间,2011年6月投入运行使用。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系荣昌县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荣昌县水务局指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者,承担荣昌县濑溪河荣昌城区段景观坝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职责。2012年9月,经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委托,荣昌县正阳文化传播公司制作了警示标牌,并张贴于景观坝处,标牌内容为“严禁在景观坝300米范围内钓鱼、行船,违者后果自负”。2013年9月24日,经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委托,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20米景观坝警戒线贴瓷砖的工程,警戒线用红色瓷砖垂直安装于景观坝上、下游150米处两侧的堤坝上,上、下游两侧各一条,共四条。 邓某某、崔某某系濑溪河上渔民,渝荣渔××号船舶为崔某某所有,依法向荣昌县渔政部门进行了船舶登记,崔某某、邓某某二人分别于2011年11月、12月向荣昌县渔政渔监船检站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只在濑溪河荣昌主城段以外进行捕捞”,并“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2014年5月16日下午,崔某某邀约邓某某帮助将其所有渝荣渔× ×号渔船从濑溪河下游移至上游,崔某及胡某某在景观坝处的岸上等着拉船。当日17时左右,该渔船由崔某某同邓某某从荣昌县濑溪河施济桥行至城区河段景观坝,采用崔某及胡某某在景观坝处的岸上拉船,邓某某与崔某某在船上掌控渔船的方式以翻越景观坝。在翻越前胡某某提议叫邓某某下船,以使船轻,利于拉动。邓某某认为由于逆水而上,其坐在船尾更有利于翻越景观坝。商量好后几人即开始翻越景观坝,在越坝时该船发生倾覆,邓某某、崔某某均落船溺水于景观坝下游的冲击浪中,崔某即下水抢救二人。在抢救过程中,水利工程站在景观坝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力争升起坝闸,以阻断上游水流,降低下游水位,平缓冲击浪,但因景观坝正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升起坝闸。之后经崔某等人抢救,历时约20分钟,将二人救起。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崔某某、邓某某均未穿戴救生衣。崔某某后经医院抢救脱险。邓某某被救起后即被送往荣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邓某某被转入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继续抢救,住院治疗7日。2014年5月23日,邓某某家属将其转回荣昌继续治疗,邓某某在转院途中死亡。 邓某某之妻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崔某某、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荣昌县水务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0644.4元。 被告崔某某辩称:崔某某并未邀约邓某某帮其拖船,且明确拒绝了邓某某提供帮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荣昌县水务局辩称:荣昌县水务局作为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承担的是对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荣昌县水务局将涉案闸坝确定由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管理,并督促其在涉案闸坝相关河段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标语和警戒线,依法履行了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对邓某某的溺水死亡事故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辩称: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对邓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违反民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对邓某某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景观坝并非用于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水利工程管理站亦非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故不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水利工程管理站在涉案闸坝相关河段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标语和警戒线,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对邓某某的溺水死亡事故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邓某某及被告崔某某均系从事捕鱼职业多年的成年人,具备比一般人更高的安全意识和防控能力。邓某某在水利工程管理站设置了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冒险拖船翻越闸坝,其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崔某某系被拖渔船船主,明知违规拖船越闸坝存在危险,却仍然邀约邓某某为其拖船,致邓某某溺水身亡,故应由被告崔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论]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崔某某赔付周某某因邓某某受伤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1786.64元;二、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中,崔某某邀约邓某某帮助将其所有渝荣渔××号渔船从濑溪河下游移至上游,死者邓某某同被告崔某某之间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且邓某某是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崔某某应当对原告因邓某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邓某某系渔民,拥有捕捞证......
- 信息
- 出版说明
- 缩略语
- 第一章 人身损害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
-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
- 第二章 教育机构及监护人的责任
- 第二节 监护人的责任
- 第三章 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 第四章 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第六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第七章 环境污染责任
- 第八章 用工责任
- 第二节 雇佣责任纠纷
- 第三节 劳务责任纠纷
- 第四节 承揽关系纠纷
- 第五节 帮工关系纠纷
- 第九章 人身损害纠纷其他典型问题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