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理(上册)_崔文星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崔文星
内容节选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内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关于所有权内涵的立法界定,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即抽象概括式和具体列举式。“德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采用抽象概括式,将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支配权和排除妨害权;而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采用具体列举式,通过列举所有人的具体权能来定义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采抽象概括式,该法第903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日本民法典》采列举式,该法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相比较而言,具体列举式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空洞的所有权的归属无益于当事人具体利益的界定。因此,我们只能将所有权关系确定为一种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当事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时,才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关系,所有权此时是一种确定的可操作的概念。至于部分权能失去时,原所有人是否享有所有权,依照传统概念虽然也可作界定,但更宜从当事人具体享有的权利束角度予以拆解。” 我国民事立法自《民法通则》到《物权法》再到《民法典》,对所有权定义采取具体列举式。原《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40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39条规定。 (二)所有权包括权能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所有权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积极权能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而且包括法律对所有权限制的内容。只强调权能而否定对权利的限制是对所有权的片面认识。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资本主义初期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已经转变为“所有权承担社会义务”。“立法者的任务,乃对所有权所负有之义务约束,予以具体化,确立可能的所有权限制,并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所有权完全予以剥夺之条件。” 完整的所有权内涵不仅包括权能,而且包括义务,不可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扩张解释而忽视所有权中的义务内容。“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 所有权包括权能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公法限制和私法限制,这种限制本身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依吾人见解,将法令限制及其所产生的义务,纳入所有权的概念,认为所有权蕴含义务,实符合社会经济需要及所有权法秩序的发展。” 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4页。 从所有权界定的立法例来看,无论是抽象概括式,还是具体列举式,无不强调法律的限制。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上述规定均强调所有权受到限制。“依吾人见解,将法令限制及其所产生的义务,纳入所有权的概念,认为所有权蕴含义务,实符合社会经济需要及所有权法秩序的发展。” 所有权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立法者的任务,乃对所有权所负有之义务约束,予以具体化,确立可能的所有权限制,并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所有权完全予以剥夺之条件。”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言,业主虽然依法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但是其相应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限制。例如,《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09页。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参见华生:《城市化转型与土地陷阱》,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6......
- 信息
-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功能
-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 第二章 物权概述
-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 第五节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 第二节 物权公示原则
- 第三节 区分原则
- 第四节 物权绝对性原则
- 第五节 一物一权原则
- 第四章 物权变动
-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三节 动产交付
- 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概要
- 第五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一节 物权的保护概述
-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 第三节 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 第六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
- 第四节 所有权取得
- 第七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一节 征收
- 第二节 善意取得
- 第三节 拾得遗失物及发现埋藏物
- 第四节 添附
- 第五节 取得时效
- 第八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 第四节 法人所有权
- 第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第二节 业主的专有权
- 第三节 业主的共有权
- 第四节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和利用规则
- 第五节 共同管理权
- 第六节 物业管理和服务
- 第七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请求权
- 第十章 相邻关系
-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 第二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
-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 第十一章 共有
- 第一节 共有概述
- 第二节 夫妻共有
- 第三节 家庭共有
- 第四节 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