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理(下册)_崔文星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崔文星

内容节选

第五节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立法模式考察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参见王利明:《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12页。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大多严格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权。在罗马法上,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尤其是随着登记制度的发展,地役权也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在此情况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性质上的区分日益明显。” 大陆法系各国对罗马法的借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第一,合并立法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是将相邻关系纳入地役权的范围来调整,在此种模式下,相邻权被称为法定地役权。欧洲中世纪时代采取了此种做法,后来被法国法系各国民法所继受,《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采纳了这种做法。第二,分别立法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是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该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在《德国民法典》上,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地役权只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设立,即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设定地役权的合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此种模式为《日本民法典》所继受。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此种模式。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限制,从根本上说属于所有权的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的本质是为土地利用的必需而使用他人的土地,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 “因相邻关系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俱存,不可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系所有权以外之一种他物权,不过一时的对所有权加以限制而已,并有一定的取得或丧失之原因,故二者并不相同。” (二)产生的方式不同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参见苏永钦:《重建役权制度》,载《月旦法学》2000年第10期。李遐桢:《我国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 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地役权是一种约定权利,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产生。 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实际需要,通过约定设立各种各样的地役权,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限度的调整,这是作为法定权利的相邻权所无法容纳的。地役权之内容具有多样性,应是土地权利人可大量运用、以增加其土地价值之一项权利。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因此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与内容都是法定的,如通行权、引水权等,但是,几乎没有国家对地役权的具体类型、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全凭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地役权的具体类型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完全可以超越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而另行约定新型的地役权。 (三)二者的权利范围不同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6页。参见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3—364页。参见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参见申卫星:《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地役权的权利范围一定大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相邻权的权利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是对相邻他人必要的限制;如果要对相邻他人进行更多的权利限制,则需要同其进行约定,以便取得更为广泛的权利。许多学者都强调了这一根本性区别。“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调节,而在地役权,则系超过此法律所规定的最小限度的调节,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较大限度的调节。” “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乃属最小限度土地利用的调整。地役权之设立具有弥补其不足的作用。” 在我国民法上,相邻权是对相邻他人不动产最低限度的利用,是一种基本需求;而地役权是对相邻他人不动产的更高需求,其目的在于使不动产利用能够更为便利、舒适或者产生更高经济效益。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使权利人享有的利益多寡上存在着不同,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义务人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地役权使权利人享有的利益更多,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害更大。 相邻关系的创设旨在使相邻各方存在于不动产的权利得以正常化,使物尽其应有的惯常效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基本的社会生活,借此保证公益的实现。此种情况之下,一方提供便利是另一方所必需的。而设立地役权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惯常效用,而是要在现有惯常效用的基础上,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益。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即需役地在现有价值基础上的增值,得通过在邻人土地上设定负担,要供役......

  1. 信息
  2.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3.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4. 第二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
  5. 第三节 准用益物权
  6. 第四节 典权
  7. 第十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8. 第一节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9.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10.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互换、转让和继承
  11.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
  12. 第五节 农地“三权分置”
  13. 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4.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15.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6.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7.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18. 第五节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19. 第六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则
  20. 第七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规则
  21. 第十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
  22.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23. 第二节 宅基地制度的变迁
  24. 第三节 宅基地制度的法理基础
  25.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动规则
  26. 第五节 宅基地权益受法律保护
  27. 第六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逻辑
  28. 第七节 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29. 第十六章 居住权
  30. 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
  31. 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32. 第三节 居住权法律关系
  33. 第四节 关于居住权投资功能的探讨
  34. 第十七章 地役权
  35.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36. 第二节 地役权设立
  37. 第三节 地役权的内容
  38.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
  39. 第五节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40.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4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42.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属性
  43. 第三节 担保合同
  44. 第四节 混合担保
  45.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及其与相关权利的竞存规则
  46. 第六节 流质契约的效力
  47. 第七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
  48. 第八节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49. 第十九章 抵押权
  50.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51. 第二节 抵押制度的一般规则
  52.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
  53. 第四节 动产抵押权
  54.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权
  55. 第二十章 质权
  56. 第一节 质权概述
  57. 第二节 动产质权
  58. 第三节 权利质权
  59. 第四节 营业质权
  60.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61.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62. 第二节 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第三节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64.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担保
  65.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概述
  66. 第二节 新类型担保
  67.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买卖
  68.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69. 第五节 保理合同
  70. 第六节 让与担保
  71. 第七节 保证金担保
  72. 第二十三章 占有
  73. 第一节 占有概述
  74. 第二节 占有与本权的关系
  75. 第三节 无权占有
  76. 第四节 占有保护制度
  77. 后记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