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农经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近些年来,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是平稳健康的。但必须看到,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以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二、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为平台,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不断健全流转市场;以逐步依法建立纠纷仲裁体系为依托,不断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 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就是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就是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完全由农民自己作主,并确保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 三、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前提 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条件,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同时,要适应“长久不变”的要求,深入研究并尽快提出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措施建议。 四、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关键是要依法规范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平稳有序进行。流转形式要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各地开展土地流转试点、试验,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应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越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试验要依法审批、严格管理。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使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土地调查条例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基础测绘条例
-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 二 土地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三 土地权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四 农村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 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
- 划拨用地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 六 土地开发整理
- 土地复垦条例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退耕还林条例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 七 土地使用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 八 土地税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九 争议与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附录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