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反思_练育强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练育强
内容节选
第三节检察监督的反思 自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实施以来,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推动中作出了大量的工作,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衔接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都提到需要完善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王大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理性思考——以检察监督权为视角》,载刘远、王大海主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论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这究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原因,还是公安机关的原因,抑或是人民检察院的原因呢?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效地行使了立案监督以及移送监督等职责呢?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根本就无权行使相关的监督职权呢?有研究者指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检察院不是不想监督,而实在是没有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能越权行使监督权”。 本节将立足于这一视角,从规范和案例两方面的视角就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职责作一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在衔接中职责的规范分析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针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查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因此,立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关键环节,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针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也就成为了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4部规范性文件赋予人民检察院在行刑衔接中的重要职能之一。 所谓立案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立案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是促使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以使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追究程序。从相关的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参见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9条、《2006年意见》第7条、《2011年意见》第16条。 第一,立案监督的启动。从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案监督的启动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发起。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两种情形下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一是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既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此外,根据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启动立案监督。 第二,立案监督的方式。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二是提出检察意见。《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和《2006年意见》中都规定了公安机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如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的制度。根据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第10条的规定,在3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这3种情形分别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此外,根据《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第1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参见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3款、2001年《人民检察院决定》第10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 第三,立案监督的效力。立案监督的效力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否立案的法律拘束力。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有关公安人员涉嫌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
- 信息
- 序
- 导论
- 第一章 基本问题阐释
- 第一节 研究阶段划分
- 第二节 研究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存在问题与思考
- 第二章 衔接制度的反思
- 第一节 衔接实践的困境
- 第二节 行政执法边界
- 第三节 检察监督的反思
- 第三章 衔接理论的反思
- 第一节 刑事优先原则的反思
- 第二节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三节 检察权性质的反思
- 第四章 衔接重构的思考
- 第一节 衔接制度的沿革
- 第二节 重构的理论思考
- 第三节 重构的实践思考
- 附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