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视阈下的经济刑法新论_涂龙科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涂龙科
内容节选
第一节犯罪对象的扩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7页。 行为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随着人类知识的积累和对世界认识的深化,人们行为触及的时空在不断扩展,指向和操控的对象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犯罪行为的对象也在持续扩充。从人类的犯罪学说史来看,犯罪的对象总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知识水平的进步而相应增加。例如,关于刑法中“财物”的概念,其外延就处于持续的膨胀和扩张中。 一、司法裁判的现实分歧与割裂 以下几个案例中司法机关对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空间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致,并由此导致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一)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牟利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诉请法院依法惩处。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92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控方认为“其他财产”是指《刑法》第92条所列财产以外的所有其他财产,并将QQ号码归为“其他财产”。 法院则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但法院同时认为,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网络盗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二)窃取Q币案 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孟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Q币和游戏点卡是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网上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用户以支付真实货币的方式购买Q币和游戏点卡后,就能得到发行Q币和游戏点卡的网络公司提供的等值网上服务,因此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被害单位茂立公司是Q币和游戏点卡的代理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通过支付真实货币,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得到Q币和游戏点卡。茂立公司付出对价后得到的Q币和游戏点卡,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被告人孟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实施侵入茂立公司账户并秘密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的行为,侵犯了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当然构成盗窃罪,应该受刑法惩罚。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书。 (三)窃取游戏金币案 2013年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明知是非法获取数据,而予以收购,后利用该数据非法获利7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后,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中坚持认为:被告人收购他人非法取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系手段行为,其窃取他人游戏空间内金币的行为系目的行为,应以其目的行为盗窃罪论处。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则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等人主观目的是窃取游戏金币,主要犯罪行为是登录其他玩家游戏账号并窃取大量游戏金币。游戏金币属于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对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游戏金币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书。 除上述三种判决结果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处理的案例。其实不局限于传统的游戏币、Q币等虚拟财产,对于比特币等新近出现的所谓“新一代”虚拟货币,司法实践的认识同样存在分歧。同样的非法获取比特币的行为,有的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罪 ,有的定性为盗窃罪 。对同一行为类型的不同定性,鲜明地反映了实务部门在具体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其根源在对游戏币、QQ号等网络......
- 信息
- 第一章 概论
- 第一节 网络
- 第二节 网络交易与交易要素
- 第二章 交易网络化的表现形态
- 第一节 交易场所网络化
- 第二节 货币虚拟化
- 第三节 数据商品化
- 第四节 支付工具电子化
- 第三章 交易网络化与经济刑法法益演进
- 第一节 经济刑法法益的晚近演进与理论新解
- 第二节 网络空间中的经济刑法法益
- 第四章 交易网络化与犯罪客观方面变迁
- 第一节 犯罪对象的扩张
- 第二节 行为样态的复杂化及其性质认定
- 第三节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 第四节 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罪适用扩张的路径、弊端及其限制研究
- 第五章 交易网络化与犯罪主观方面演变
- 第一节 网络空间“明知”的特异性及其认定
- 第二节 网络经济犯罪主观方面演变
- 第六章 交易网络化与共同犯罪理论应对
- 第一节 交易网络化导致的共同犯罪形态变化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形态变化的理论困惑
- 第三节 网络链接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 第四节 搜索引擎的刑事责任
-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
- 第七章 交易网络化与犯罪未完成形态认定
- 第一节 网络空间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 第二节 网络经济犯罪处罚的早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