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父母的法律课堂: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精析_俞里江;张金海;郑东梅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俞里江;张金海;郑东梅 主编
内容节选
案例一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尊重并履行父母遗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王乐菲,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王乐菲 遗嘱作为承载家庭成员意愿的重要制度,是对老年人自由处置其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与家庭成员间的继承纠纷有着密切的关系。老年人往往通过订立遗嘱来表达自己的遗产处置意愿、进行遗产分配,以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当前,遗嘱的呈现方式多样化,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共同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就应尊重并履行遗嘱内容。 前因后果 (一)父亲生前立遗嘱 田大爷与李大妈是夫妻,育有田甲、田乙二子,并领养了田丙。丁丽是田甲的妻子。田大爷与李大妈曾在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内容记载:“该房屋是我与妻子李大妈共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分割时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田甲与其妻子丁丽共同所有……立遗嘱人田大爷。”几年后,田大爷去世。 (二)公证遗嘱遭质疑 田大爷去世后,田甲和丁丽起诉李大妈、田乙、田丙,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田甲和丁丽表示,田大爷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留给二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公证遗嘱作为证据。李大妈对田甲和丁丽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田乙、田丙不认可公证遗嘱真实性,并申请法院调取公证遗嘱原件,认为应当法定继承房产。 (三)事实查清解矛盾 庭审中,法院当庭向各方拆封公证处提供的申请人为田大爷与李大妈的卷宗。该卷宗中所记载的田大爷遗嘱内容与田甲和丁丽提交的遗嘱内容一致。同时,该卷宗中公证处询问笔录记载公证员询问田大爷处分财产来源,田大爷表示:“我们买的这套房子,是我们付的首付,其他钱都是儿子和儿媳出的。这套房子虽然登记了我的名字,但购房款是田甲和丁丽夫妻二人出的,所以我们要留给他们。” 诉讼中,各方均确认涉案房屋属于田大爷与李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妈表示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自愿赠与田甲和丁丽。丁丽和田甲均表示同意在涉案房屋上为李大妈设立居住权,确保李大妈“老有所居”。 (四)法院判决化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大爷与李大妈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同时,李大妈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田甲和丁丽,系李大妈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全部份额归田甲和丁丽所有。 田甲和丁丽愿意为李大妈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确保其“老有所居”。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本案中,各方同意在涉案房屋上为李大妈设立居住权,但诉讼中田甲和丁丽未将此作为一项诉请提出,经释明后仍未提出,故法院认为各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田甲和丁丽共同继承所有。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是非曲直 (一)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知,继承方式的优先顺位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田大爷在去世前就已经与妻子李大妈设立遗嘱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根据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应按照田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内容,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分配。按照田大爷的遗嘱内容,涉案房屋应归其儿子田甲和儿媳丁丽共同所有。相反,如果田大爷与李大妈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则应按法定继承解决纠纷。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胁迫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内容的遗嘱。 (二)公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无须进行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公证法》第六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公证处为国家机关,且公证文书签发前有法定的审查手续,经过公证的文件,一般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因此,公证文书可直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如果遗嘱经过了公证,可确保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则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遗嘱形式都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次公证。 本案中,就田大爷的公证遗嘱,当事人田甲和丁丽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法院可直接以此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份公证遗嘱,因此提供公证遗嘱的田甲和丁丽无须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公证遗嘱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想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同时又避免了......
- 信息
- 序
- 养老诈骗编
- 引言
- 案例一 保险诈骗套路多,擦亮眼睛识陷阱——养老保险诈骗的套路及防范
- 案例二 “候鸟”“共享康养”养老项目,老年人勿入的“坑”——养老项目诈骗的套路及防范
- 案例三 警惕“以房养老”骗局,守护父母晚年家园——“以房养老”的套路及防范
- 案例四 “老年保健品”套路多,“灵丹妙药”不轻信——保健品诈骗的套路与防范
- 案例五 打“感情牌”赠小礼品,“养老帮扶”要当心——养老帮扶诈骗的套路与防范
- 小结
- 合同纠纷编
- 引言
- 案例一 警惕瞄准老年人的保健产品消费欺诈——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案例二 遇“旅游陷阱”别担心,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三 辨别养老机构需要有一双“慧眼”——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养老机构应尽的护理义务
- 案例四 民间借贷合同处处是学问——关于夫妻债务、借款本金、保证责任的认定
- 案例五 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为切入点
- 小结
- 婚姻家庭编
- 引言
- 案例一 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尊重并履行父母遗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 案例二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案例三 老年人同居养老需谨慎——老年人同居期间财产纷争的法律处理
- 案例四 最大程度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护”——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 案例五 最美夕阳红:始于相恋,成于相伴——老年人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
- 小结
- 侵权责任编
- 引言
- 案例一 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维权?——留好证据,合理主张
- 案例二 六旬老人因工受伤,何人该担责?——增强务工安全意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 案例三 子女安装监控能否忽略父母隐私?——防止引发“不安”之忧
- 案例四 老年人遭受虐待该怎么办?——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用于制止虐待行为
- 案例五 遗弃养父,是否“遗弃”了自己的人生?——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介绍
- 小结
- 居住保障编
- 引言
- 案例一 赡养费和居住权只能“二选一”?——子女不得以支付赡养费为由剥夺父母的居住权
- 案例二 如何保障再婚老伴儿晚年有个“家”?——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