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的法律解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沈 晖
内容节选
二、公司利益的构成因子 公司利益是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司组织本身的利益而不是指公司独立主体以外其他人的利益。1 因为公司是一个有着自身权利的机构,这个实体独立于其投资者而存在,并且,其独立存在不因其投资者身份的变化而受影响2,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利益、地位与权力3。公司具有的独立利益得到了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的广泛支持。 尽管如此,公司作为一个商事组织,其不过是据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工具罢了。“从现实角度来看,公司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联合起来从事某项生产经营的工具,并且由这些相同或不同的个人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4“当我们说起公司的时候……我们只是运用一种简便的方式来描述公司成员的利益和负担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样一种独特和复杂的过程。”5尽管公司名义上享有公司利益,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公司利益仍由一些特定主体享有,这些主体的利益通过特定机制构造了公司利益,这些主体的利益即为公司利益的构成因子。 公司利益的构成因子,解决的是“谁构成利益相关者”从而使其利益得以融入公司利益的问题。在公司运营中,或者通过信托模式下董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将这些利益或然地融入公司利益之中,或者通过参与模式下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特定决策机关的方式而使其利益得以融入公司利益。 (一)信托模式下的公司利益构成因子 1. 信托模式下的公司利益构成因子:开放的结构 信托模式下,几乎没有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中,将公司利益简单地等同于股东利益,相反,其普遍地许可董事在决策时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起,为应对公司收购风潮,诸多州出台了利害关系人立法,这些立法对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自1986年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订公司法、通过利害关系人法案以来6,全美已有将近40个州通过了利害关系人立法。除了康涅狄格州,大多数州将是否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留给董事和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7 典型的利害关系人法案允许,但并不要求董事必须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如《印第安纳州公司法》规定:“董事可以,在考虑公司的最大利益时,考虑任何对公司股东、雇员、供货商、顾客和公司办公室或者其他设施所在社区的影响,或者董事认为适当的因素。” 《康涅狄格州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必须考虑非股东利益。8 在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立法中,大约有1/4的州只允许在特定情形——通常是公司面临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可以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其他州则不作限定,公司董事可以在任何公司决策中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9 对此类条款,公司法委员会得出如下结论:本委员会认为对这些成文法律较好的解释……是他们肯定了普通法是什么:董事应该考虑相关者的利益,但仅限于该董事正在为股东和公司的长期或短期的最佳利益而行事。通过声明“与股东利润理性地相关”,特拉华州的法院将董事对利益相关者的考虑和股东利益联系了起来;因而,其他法院也可以选择类似字眼来表达这种关联。10 美国法律研究院( American Law Institute,简称ALI)在1984年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规定:“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唯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 a)应以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之约束而为行为;( b)得考虑一般认为系适当之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之营业行为;( c)得为公共福祉、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之公司资源。”1985年,在Unocal Corp.v. Mesa Petroleum Co. 案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指出,在确定为防御威胁而采取的行动的合理性时,董事会可以考虑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顾客、雇员、或许还有整个社会的影响。11 在英国,1972年2月《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的序言中即指出:“劳资双方对企业的成功有着共同的利益。”122006 年《英国公司法》修订时,其第172 条就董事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规定道:“(1)公司董事必须以他善意地认为为了公司成员的整体权益而将最大可能地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在这样做时考虑(与其他事项一起)——( a)任何决定最终可能的后果,( b)公司雇员的利益,( c)培养公司与供应商、消费者和其他人商业关系的需要,( d)公司运作对社会和环境的冲突,(e)公司维护高标准商业行为之声誉的愿望,以及( f)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需要……”13不但其公司法中上述关于开明股东价值的条款授权董事考量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且,根据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24(A)条的规定,国家商业、革新和技术部大臣可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司提起清算申请。14 根据1985 年《公司法》第438条的规定,国家商业、革新和技......
- 封面
- 目录
- 序一 发现公司利益的制度逻辑
- 序二 沈晖个人利益的一个构成因子
- 第一章 通往团体利益之路——公司利益的生成路径
- 一、作为独立团体利益的公司利益
- (一)作为独立利益的公司利益
- (二)作为团体利益的公司利益
- 二、什么样的团体利益:公司利益构成的观念分歧与理论基础
- (一)关于公司利益构成的观念分歧
- (二)“公司利益”构成分歧背后:公司目标理论分歧
- (三)分歧的焦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模式
- 三、公司利益的生成路径
- (一)利益与公司利益
- (二)公司的价值判断是公司利益关系形成的核心步骤
- (三)公司的价值判断何以形成?——以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分离的视角考察
- 四、初步的观察:代结语
- 第二章 揭开公司利益不确定性的面纱
- 一、不确定的公司利益
- (一)不同类型公司间利益构成之不确定性
- (二)同一类型公司在不同国家间公司利益构成之不确定性
- (三)同一公司在不同阶段利益构成的不确定性
- (四)特定权益是否属公司利益的不确定性
- (五)特定情境下管理层是否“为公司利益”行事判定的不确定性
- 二、公司利益不确定性探源
- (一)语言的模糊性
- (二)价值的任意性与主观性
- (三)法律漏洞
- (四)利益种类的多样性
- (五)公司利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
- (六)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要求不确定性
- (七)公司利益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现实变化调整司法态度
- 三、公司利益不确定性之实体控制
- (一)对公司利益构成的控制
- (二)对公司利益客体范围的控制
- (三)对特定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控制
- 四、公司利益不确定性之自我控制
- (一)公司利益不确定性之组织控制
- (二)公司利益不确定性之程序控制
- 五、公司利益不确定性之司法控制
- (一)因语言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之控制
- (二)法律漏洞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司法控制
- (三)公司利益不确定性司法控制的标准
- 第三章 公司利益的构造
- 一、公司利益的总体构造
- (一)公司利益并非股东利益最大化:通过证伪的方法说明
- (二)实践中的公司利益总体构造:利益相关者综合利益
- (三)反思利益相关者理论:质疑与回应
- 二、公司利益的构成因子
- (一)信托模式下的公司利益构成因子
- (二)参与模式下的公司利益构成因子
- (三)被忽略的话题:董事利益是否是公司利益的构成因子?
- 三、动态的公司利益层次结构
- (一)公司利益的动态结构
- (二)公司利益的层次结构
- (三)公司利益层次结构在不同情境下的动态表现
- 四、公司利益构造的中国问题
- (一)集团利益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规制路径的选择
- (二)雇员利益融入公司利益:中国法下参与模式的问题与出路
- (三)政府利益融入公司利益:参与模式是否必要?
- 第四章 公司利益客体的范围
- 一、公司利益客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得享有的权利
- (一)公司权利是法律化的公司利益
- (二)公司利益的范围广于公司权利
- (三)公司利益客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得享有的权利
- 二、公司利益客体的范围
- (一)财产利益及其视角下的公司机会
- (二)公司的生存利益:一种人身利益
- (三)公司利益客体中的长期利益:以商誉权为例说明
- 三、公司利益客体范围的限制
- (一)基于团体性质而不得享有特定种类的权利与利益
- (二)公司可否谋求政治利益?——以政治捐赠的法律规制为例
- (三)公共利益对公司利益的限制
- (四)公司不得享有对自身的控制性利益:以控制权转让溢价的取得主体为例分析
- 第五章 公司利益的识别
- 一、公司利益识别的分类与功能
- (一)公司利益识别的分类:以识别主体与时间为标准
- (二)公司利益识别的功能
- 二、公司利益的事中识别
- (一)识别组织
- (二)识别程序
- (三)我国公司利益事中识别机制的完善
- 三、公司利益的事前识别
- (一)问题的提示:从一则案例提起
- (二)公司利益事前识别的正当性
- (三)公司利益事前识别的比较法考察
- 四、公司利益的事后识别
- (一)公司利益的事后自我识别
- (二)公司利益的司法识别
- 参考文献
- 封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