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分析:方法论20讲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永健
内容节选
12.2 建立行为理论以选择规制手段 经济分析思维对立法方法论的第三个启示, 是提出人的“行为理论” (第4讲), 以说明何以“徒法不足以自行”, 并提出内建行为反应考量的立法建议。 传统的新古典法经济分析强调人会对法律规范作出反应 ( law as price ) , 因此强调激励 ( incentive ) 。在“命令控制式”( command-and-control) 的行为规制和“激励相容式” ( incentive-compatible) 的行为规制中偏好后者。命令控制式的规制例如: 国家要求所有工厂排放污染物都不可超过标准; 激励相容式的规制例如: 国家设定总污染上限, 将指标分配到每个工厂, 但容许每个工厂交易排放量上限。如此, 总污染量不变, 但能用最低成本减少污染的工厂, 会负责最多的减污。9 而传统法经济学分析 (常常被称为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的一个同门师兄弟——新制度经济学(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 奠基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nald Coase和Douglas North等人的研究, 则强调“制度” ( institution) 的重要。在合同法与侵权法, 新制度经济学倡议的手段是设置可以降低制度成本的制度, 以利当事人自行协商交易。 Douglas North是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他的代表作是 Institution,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1990).做研究生时, 我在熊秉元教授的课堂上, 花了一整个学期的时间, 细读了这本薄薄的经典。 North 的文笔极度精炼, 到了惜字如金的地步。直到现在, 我都觉得不容易读。 新兴的、结合认知心理学的“行为法经济学” (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则凸显人容易犯错的一面。以Cass Sunstein为首的“推力” ( nudge) 一派, 化性格缺陷为推力, 主张在政策中使用人常受到的偏见、捷思 ( heuristics) , 把一般人推往较好的状态 (像是存较多的钱、签署器官捐赠卡, 等等)。此派学者不讳言自己是“自由人式的家父主义” ( libertarian paternalism) 。不当然赞成使用“推力”的行为法经济学学者, 也同样指出许多法律缺乏认知心理学思维, 导致从公法到私法的规制失灵。 如果Sunstein教授说自己是当代法学界第二快笔、第二才子, 大概也没人敢说自己是第一。在美国法经济学年会时,同时进行7场报告是标准形式。但如果Sunstein教授是报告人, 主办方一定安排最大的教室; 其他同时、不同场的报告人都只能暗自遗憾——可能不是遗憾没有人会来听自己报告,而是遗憾自己不能去听Sunstein教授报告! Sunstein教授平易近人。我一个同事是他的门生, 我第一次找他攀谈时, 怯生生地说: “ Sunstein教授, 丞仪是我的朋友。”我发抖的话音甫落, Sunstein就说: “喔, 他也是我的朋友!”这让我马上放松了起来, 可以和他探讨我的困惑。 Sunstein教授可谓法学界的千手千眼观音, 横跨许多领域, 并引领法学的新思潮。以社科法学而言, 在1990年代中期, 他研究了法律的社会意义 ( social meaning) 、表意功能( expressive function) 、社会规范; 2000 年开始将行为经济学引入法学, 使“行为法经济学”快速壮大。作为行政法大师和实际担任过政府要职的思想家, 他提倡与辩护成本收益分析 (第13讲) 不遗余力。他总是能以浅白的文字, 介绍法学以外的知识, 并接枝移植到法学问题中。 法释义学缺乏人的行为理论, 无法系统地评估立法或修法对受法律规范者之影响。本书对此点多有阐释, 在此不再赘述。 Omri Ben-Shahar是法经济分析中生代的大才子之一, 有许多古灵精怪、出人意表的论证。例如, 保险法教科书说:保险可能会造成道德风险 ( moral hazard) 。他就是有办法论证, 在例如食品安全规制中, 保险相对于政府规制, 更能降低道德风险, 并通过保险公司的监管使当事人作出最适行为。Omri Ben-Shahar and Kyle D.Logue, “ Outsourcing Regulation:How Insurance Reduces Moral Hazard ” , Mich.L.Rev.111 (2012).合同法教科书说: 合同漏洞填补要顾及当事人真意和公平正义; 而Omri反过来论证: 当合同内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 distribution) 而不涉及效率时, 应该按照当事人谈判力量大小填补合同......
- 封面
- 题献
- 序
- 目录
- 入门
- 第1讲 法经济分析概览
- 1.1 像法经济学家一样思考
- 1.2 什么是法经济分析?
- 1.2.1 从抽象到具体的一贯理论
- 1.2.2 成本收益分析: 必然包括两种以上方案的比较
- 1.2.3 条件式论述
- 1.2.4 以激励为中心的思维模式
- 1.3 法律人的法经济分析,经济人的法经济学
- 1.4 核心主张: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社会科学方法
- 1.5 法经济分析=经济方法+法律主题
- 1.6 法经济分析≠量化法实证研究
- 1.7 如何使用本书
- 第2讲 何谓法教义学?
- 2.1 法教义学的范围与特性
- 2.2 为什么法学需要一套方法?
- 2.3 传统法律解释方法概要
- 2.3.1 文义解释
- 2.3.2 历史解释
- 2.3.3 体系解释
- 2.3.4 目的解释
- 2.4 法律解释方法的问题
- 2.5 法律续造
- 第3讲 法教义学的短板之一: 事前观点
- 3.1 事前观点与事后观点:定义
- 3.2 事前观点的进一步界定
- 3.3 事前观点的关怀范畴
- 3.4 凭什么向前看?
- 3.5 一般规范vs.后设规范
- 3.6 事前观点为主、事后观点为辅
- 3.7 法官避免事后观点无效率,却不避免事前观点无效率
- 3.8 事前观点∶事后观点=经济价值∶市场价值
- 第4讲 法教义学的短板之二: 行为理论
- 4.1 影响行为的五种力量:法律、市场、社会规范、技术架构、文化
- 4.2 广义法经济分析的流派:关键就在行为理论
- 4.2.1 新古典法经济分析: 完全理性与完整信息
- 4.2.2 新制度法经济分析: 有限理性与不完整信息
- 4.2.3 行为法经济分析: 偏误、捷思
- 4.3 每个部门法都需要行为理论
- 4.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 第5讲 效率作为实然与应然标准
- 5.1 经济分析是实然方法
- 5.1.1 解释法律制度的样貌与内容3
- 5.1.2 预测人如何受法律影响而行动
- 5.2 法经济分析可以自给自足提出应然论证
- 5.2.1 具有应然重要性的事实
- 5.2.2 差异制造事实、背景条件
- 5.2.3 因果说明
- 第6讲 告别“有学说而无理论”的思维方式
- 6.1 补偿与赔偿:什么是刚刚好的金额?
- 6.2 附合:送你一条经济公式,好不好?
- 6.3 继承客体:哪些身外之物,可以留给子孙?
- 6.4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凭什么遗失物所有权人特别受呵护?
- 6.5 电商平台标错价:保护哪一群消费者?
- 6.6 重复保险:人身无价?
- 6.7 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何损失范围以能预见为限?
- 总论
- 第7讲 法经济分析是什么
- 7.1 五种实然主张
- 7.2 三种应然主张
- 第8讲 法经济分析不是什么
- 第8讲 法经济分析不是什么
- 8.1 不是无视权利的效用主义
- 8.2 不主张只追求效率
- 8.3 不是只追求可量化的价值
- 8.4 不是只对研究美国法有用
- 8.5 不是立法者的专利、司法者的禁地
- 8.6 不但不伤害,反而促进法治
- 第9讲 效率: 经济分析的实然标准
- 9.1 帕累托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 9.2 效率标准的两个使用层次
- 9.3 操作成本收益分析,隐含卡尔多 希克斯效率标准
- 9.3.1 文献梳理与阐释
- 9.3.2 操作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太昂贵
- 9.3.3 成本收益分析可行
- 9.3.4 更有效率与最有效率
- 9.3.5 增加或极大化社会财富
- 9.3.6 成本收益分析的收益神隐?
- 9.3.7 如果人也偏好所得平均
- 9.3.8 立场小结
- 第10讲 经济分析的应然价值
- 10.1 效率作为一阶价值
- 10.2 福利作为二阶价值
- 10.2.1 Kaplow &Shavell的福利论
- 10.2.2 van Aaken区分一阶与二阶效率
- 10.2.3 本书主张
- 10.3 一阶、二阶,何者争议较大?
- 10.4 为何要区分一阶与二阶?
- 10.5 为何民商法可以只关注效率?
- 第11讲 法经济教义学
- 11.1 文义解释与经济分析
- 11.1.1 法条文字本身带有经济意涵
- 11.1.2 语意开放结构
- 11.1.3 小结
- 11.2 历史解释与经济分析
- 11.3 目的解释与经济分析
- 11.3.1 结果导向与目的论证
- 11.3.2 效率目的论证
- 11.3.3 以二阶方法思考目的竞合
- 11.3.4 效率不会变成唯一价值
- 11.4 体系解释与经济分析
- 11.4.1 外部体系一致性的批评
- 11.4.2 内部体系的批评: 效率是外在价值吗?
- 11.5 经济分析作为后设方法
- 第12讲 经济分析作为立法论方法
- 12.1 效率作为立法价值
- 12.2 建立行为理论以选择规制手段
- 第13讲 成本收益分析PK比例原则:为何社科方法更胜一筹?
- 13.1 什么是“成比例”:理念与方法
- 13.1.1 成比例=不要大炮打麻雀
- 13.1.2 审查实质合理性的理想方法?
- 13.1.3 成本收益分析: 正解与误解
- 13.2 比例原则合理吗?
- 13.2.1 正当性审查: 规范性挤压合理性
- 13.2.2 适当性审查: 形同虚设
- 13.2.3 必要性审查: 偏颇的成本收益分析
- 13.2.4 狭义比例性审查: 继续偏颇的成本收益分析
- 13.3 Alexy 学说及其悖谬
- 13.3.1 适当性不该和帕累托标准挂钩
- 13.3.2 必要性不该和帕累托标准挂钩
- 13.3.3 权重方程不是衡平性的救赎
- 13.4 比例原则隐含的认知偏误
- 13.5 比例原则在公法中的合理定位
- 13.6 比例原则在民法中没有容身之地
- 13.6.1 成什么比例?
- 13.6.2 以成本收益分析取代比例原则
- 民商法各论
- 第14讲 效率: 以物权法为例
- 14.1 配置效益:越大越好
- 14.2 制度成本:越小越好
- 14.3 成本收益:综合判断步骤
- 14.4 两个物权法例子
- 14.4.1 《民法典》是否该有时效取得制度?
- 14.4.2 动产加工: 谁的配置效益高?
- 第15讲 制度成本
- 15.1 定义
- 15.2 第三人信息成本是财益法的核心议题
- 15.3 高交易成本是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关键前提,侵权法则不同
- 15.4 制度成本如何形塑我们熟知的法律世界
- 15.4.1 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何不和解?
- 15.4.2 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不合时宜?
- 15.4.3 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也有类型法定原则?
- 15.4.4 容许习惯推翻物权法规定, 是否总是产生高额信息成本?
- 15.4.5 典权应该承认为习惯物权吗?
- 15.4.6 著作权不用登记, 理所当然?
- 15.4.7 规制征收, 所为何来?
- 第16讲 科斯定理
- 16.1 零交易成本与单一主人
- 16.2 外部性与内部化
- 16.3 科斯定理的使用时机
- 16.4 一招半式闯天下:科斯定理的应用
- 16.4.1 不动产诉讼后, 当事人会交易吗?
- 16.4.2 相邻地间的通行权利, 需要法定吗?
- 第17讲 排他的光谱
- 17.1 共用:竭泽而渔的缘由
- 17.2 共决:门可罗雀vs.门庭若市的关键
- 17.3 悲剧或喜剧?
- 17.4 半共用:中世纪农民的聪明方案
- 17.5 举例:如何终结按份共有才有效率
- 第18讲 财产规则与补偿规则
- 18.1 Calabresi & Melamed奠基
- 18.2 百家争鸣
- 18.3 Ian Ayres集大成
- 18.4 激进市场:财产权是法定垄断?
- 18.4.1 Posner &Weyl的主张
- 18.4.2 批判
- 18.5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根本不同
- 第19讲 代理人问题
- 19.1 本人一代理人关系在民商法无处不在
- 19.2 公司治理情境中的代理人问题
- 19.2.1 公司章程: 保护公司经营者还是股民?
- 19.2.2 公司章程修改: 为谁辛苦为谁忙?
- 19.2.3 国企的双重代理人问题
- 第20讲 经济分析是新私法学的中坚力量
- 第20讲 经济分析是新私法学的中坚力量
- 20.1 新私法学的三个核心特征
- 20.2 旧私法学是什么?
- 20.3 怎么写作新私法学
- 20.3.1 重视概念, 但也要反省既有概念
- 20.3.2 尊重既有部门法分界, 也要跨部门
- 20.4 临别赠言:经济分析并非万能,但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法
- 方法论附录:社科法学的方法坐标
- 后记
- 封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