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律师业务实战_段和段律师事务所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内容节选

第一节海外投资(“一带一路”项目、海外收购矿产) “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类投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吴坚 黄嘉懿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企业正逐步获得该政策带来的红利,我国企业更加积极地“走出去”,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广泛合作,能源、基础建设等项目纷纷落地。在企业踌躇满志地对外投资时,我们仍应看到投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从行业分布来看,2005年至2014年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案例明显集中于能源和金属两个行业(案例数占比78.8%,金额占比87.1%)。2005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中国在环境资源领域承建的大型工程承包项目的存量为1083.1亿美元,占承担的“一带一路”大型工程项目总额的比例为57.1%。就拿比重最大的环境能源类投资而言,项目往往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诸多限制,准入门槛高,投资失败的规模高达406.4亿美元,占该类投资失败总额的72.4%。 在“一带一路”政策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当口,我们就以我所参与的我国企业在印尼对外能源类投资案例为出发点,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资源类投资的外部法律风险进行归类,提出应对措施,希望对中国企业有所裨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背景介绍 A集团有限公司为X省最大的国有企业,于2012年经X省政府批复同意组建,受到国资委的监管,注册资金100亿元。A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的投资及管理;环保、新能源等电力能源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及管理;参与油气资源及管网项目的投资等。 B公司,即目标公司,是于2012年在印度尼西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末,目标公司声称拥有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发展计划下P省水电厂的项目建造批文。该项目已经列入了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PLN”)2015~2024年电力供应经营计划。 A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收购该项目公司,从而在印度尼西亚P省投资建造一个水电厂(以下统称“水电厂项目”)。在建造完成后,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达成购电协议,由印尼政府向A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水电厂产出的电力。 由于此水电厂项目被视为X省第一个“一带一路”项目,受到了X省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企业在投资水电厂项目的每一步都需谨小慎微,严格控制风险。在水电厂项目正式立项后,A集团有限公司聘用我所作为总法律顾问,首先开展了对项目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介绍 由于尽职调查工作的实施将完全处于印度尼西亚境内,故我所与印度尼西亚一家声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律所(“印尼律所”)开展了合作,由印度尼西亚律所作为印度尼西亚国内此次尽职调查法律服务的执行主体,在我所的主管和监督下,共同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为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和印尼律所的律师共同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同时,印度尼西亚律所审阅了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之原件、复印件,并收集了其他我们认为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经印尼律所审阅并作为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依据的材料。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例如,设立、存续情况)、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例如,劳动用工)、主要财产及其产权、已取得政府相关批文的有效性、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含要求目标公司提供银行证明文件)、已开展相关业务的重要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开发水电站所需的全部政府批文或准字清单及风险评估意见,以及中印律师认为对于了解目标公司的总体法律情况有必要的其他方面。 (三)法律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印度尼西亚律所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是于2012年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现未发现有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在人力资源、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均有瑕疵,但通过在收购交割前补全手续,将不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调查中,我们发现目标公司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开发水电站所需的政府批文。 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内电厂设立的批准流程,水电站建设前必须获得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对水电厂项目开发者的直接任命、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位置许可证、空间许可证、环境许可证、临时电力供应经营许可证、电力供应经营许可证等几十种批准。然而,在我们尽职调查期间,目标公司尚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能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和环境许可证;尚未被PLN任命为项目的开发者或者独立电力生产商,因此不能申请电力供应经营许可证,也不能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协议。在交割前,B公司必须将相关证照补齐,否则将影响项目的开展。 更有甚者,在我们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收购交割前,A集团有限公司打听到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调整了电力发展计划,P省水电厂项目被另一项目所取代。若该消息属实,则此变化可能使A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之直接目的落空。应A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我们紧急联系了印度尼西亚律所,后者立即向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

  1. 信息
  2. 第一章 公司业务
  3. 第一节 公司清算
  4. 第二节 企业裁员(SC集团裁员案)
  5. 第二章 证券金融
  6.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GZ环保项目、XM联合破产重整)
  7. 第二节 跨境并购融资(阿尔卡特项目)
  8. 第三节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项目)
  9. 第三章 国际投资贸易与反垄断
  10. 第一节 海外投资(“一带一路”项目、海外收购矿产)
  11. 第二节 反垄断(中美合并审查一文)
  12. 第四章 国内诉讼仲裁
  13.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猫鱼大战”)
  14. 第二节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争议解决)
  15. 第三节 债权代位权(应收账款代位权纠纷)
  16. 第四节 委托管理(酒店委托管理合同纠纷、能源管理合同纠纷)
  17. 第五章 跨境争议解决
  18. 第一节 国际诉讼与仲裁(空难诉讼、新华仲裁、浙大网新)
  19. 第二节 银行保函(厦门电子公司保函纠纷案)
  20.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纠纷)
  21. 第七章 海商海事(货物运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