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法律科学文库;“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_张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震
内容节选
(一)社会权国家义务的多维证成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25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See Henry Shue,Basic Right-Subsistence,Affuence and U.S Foreign Polic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2nd edition,p.52.转引自杜承铭:《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载《法学评论》,2011(2)。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6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架构》,21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参见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载《宪政时代》第十八卷第一期,1992。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宪法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关系。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两者关系的原理看,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可以说,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及运行目的,即为公民权利。换句话说,国家权力有为公民权利服务的义务。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存在的对应关系是宪法学固有的理论范畴及基本命题。美国学者亨利·苏在《基本权利》中把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分为三种:“避免剥夺”的义务、“保护不被剥夺”的义务和“帮助被剥夺者”的义务。 著名的人权法学者艾德教授(Asbjorn Eide)结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分类,提出了国家对不同类型的人权有三个层次的一般性国家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禁止国家侵犯公认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干涉或限制这些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保护的义务”则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包括通过立法或提供有效的救济来防止或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侵害;“实现的义务”则具有计划性特征,并且更多地暗示了一种现实上的长期性。 参见王世杰及钱端升教授认为,针对消极的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针对积极的基本权利,为谋个人知识、道德及身体上优性的发育,有时候国家尚须积极地履行若干种活动。 除了理论上,各国宪法文本中,基本上均确立了“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对应关系。近代西方宪法并不直接规定国家对基本权利负有义务,而是从国家目的的角度将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对应起来。 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现代西方宪法则直接对国家的义务主体地位进行概括性规定。如德国宪法第1条即提到:“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在德国宪法理论中,“人的尊严”被看作是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和概括规定 ,所以这一条实际上是概括地规定了国家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二元划分是基本权利最为常见的一种分类。具体可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架构》,39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参见许育典:《宪法》,75~76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 在基本权利体系当中,社会权是和自由权相对应的一类权利。 与自由权的国家义务理论不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并非没有争议,而这主要基于社会权和自由权在国家理念、权利本身的理念、内容和保护方式上的重大不同。从国家理念上看,社会权的生成与社会国的出现密切相关。自由法治国中,国家不得干预经济生活。但是所谓的企业经营自由,由于资本占有者的优势经济地位,导致了以自由和形式平等为口号下的贫富差距过大以及弱者权益的保护缺失等问题。因此,如何保护弱者,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是自由法治国留下的课题。许多实际的社会问题都要求国家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因此社会国的观念开始形成。有学者认为,社会国已经成为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主轴之一,有区别的只是名称上的差异而已,在德国称为社会国,在英国称为福利国。在自由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对于人民的保护着重于保障人民防御的自由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到了社会法治国,法治国除了保障人民的防御自由权之外,更强调国家应提供人民一定的给付。 从权利内容上看,社会权与传统的自由权也不同,主要包括基于实质平等以及社会正义、安全所形成的劳工生存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等。从保护方式上看,自由权主要是防御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而社会权更强调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社会权对国家的依赖程度远远大于自由权。参见郑贤君:《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载《浙江学刊》,2009(1)。 关于社会权的义务主体,有学者认为,社会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国家,更依赖于非国家行为体,具......
- 信息
- 总序
- 序言
- 第一章 人权、权利、自由权和社会权
- 一、人权、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
- 二、自由权和社会权:基本权利体系中最主要的两类权利
- 第二章 从住宅自由权到住宅社会权
- 一、从住宅问题到住宅权
- 二、宪法上的住宅措辞及其含义
- 三、住宅社会权概念的提出
- 四、住宅社会权的请求权功能
- 第三章 住宅社会权的宪法内涵
- 一、适足住宅的含义与条件
- 二、住宅社会权之国家义务的理论及实践
- 第四章 住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文本资源
- 一、住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讨论基础
- 二、“社会主义”条款是住宅社会权保障的原则基础
- 三、“社会保障”条款是住宅社会权保障的制度依据
- 四、“人权”条款是住宅社会权保障的权利根基
- 五、“人格尊严”条款是住宅社会权保障的价值核心
- 六、“行政职权”条款是住宅社会权保障的政府义务
- 第五章 住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多维路径
- 一、住宅社会权的宪法解释路径
- 二、住宅社会权保障的宪法修改分析
- 三、住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立法选择
- 附录一 各国宪法文本中社会权层面住宅权的直接条款
- 附录二 各国典型的住宅权保障的案例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