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_郭星华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郭星华 等
内容节选
第四节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这种观点并非初看时那么理所当然,背后所蕴涵的纠纷解决之社会本位的立场值得注意。而对这一立场的接受也构成了本次研究的基本前提。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内外的地位和作用》(代译序),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代译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国家接管社会,基本可以被看做现代国家最本质的要求。无论这种要求是通过轰轰烈烈的法治建设来推行,还是如研究者所指出的,以各种迂回曲折的方式进入日常生活,都预设了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相对于其他一切民间秩序、习惯和行为规则在合法性上的优先性与优越性。关于这一预设,基本构成了对现代社会研究的基本前提。 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 而在现代主权国家兴起之后,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包括机构、制度与程序,对于领土之内主权之下的治民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至少在法理层面上,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推论 。那么,国家法律体系与社会(或历史)中生长起来的以习俗或者共同体规则为基础的民间“法”体系,在民间纠纷的处理问题上,究竟是怎样的关系?二者的相对关系又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间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秩序和整体面貌?这便成为法学与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自从苏力提出法治本土资源到现在,这样的反思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扩展到几乎所有的理论法学方向,其风潮之强劲,以至于有研究者提出要重新重视“法”本身所蕴涵的价值。相关的政治因素包括,随着法制建设的开展,在诉讼总量提高的同时,包括法院系统在内,人们开始注意到诉讼成本攀升、诉讼过多反而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与紧张等诸多弊端(季卫东,1999;范愉,2004)。例如,李猛在其《法律与社会》一文中,曾将这种困境表述为:在力图增加法律运作的“社会面目”的同时,往往将“法”本身看做内容固定单一、面目模糊的概念,在分析法律关系的同时,“法”本身却日渐面临剩余化和边缘化的危险。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领域的研究者多集中于探讨调解与非诉讼机制在中国法律系统内的位置,试图将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纳入国家法为主的法律体系。近年来,研究者对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或非诉讼程序)方式予以高度重视,强调非诉讼机制的重要意义,这既与法学界对于法治建设之本土化的集体反思有关 ,也可以被看做政治和政策意图的反应 。研究者开始更多地强调司法的限度,涉及包括国家法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面配合和制度建设。相对而言,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意义在于将纠纷概念从实际发生的争执、冲突和纠纷,外延扩展至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主观层面上的情绪和态度,也就是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或感受到的所有不公正,在此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国家法的核心位置,将之与行政权力、地方权威,以及协商合意等并置,通过考察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社会情境下的作用、起作用的方式以及相互关系,来切入并探讨纠纷、法律、秩序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陆益龙,2009)。这样的研究一方面使得对纠纷的研究不是只停留在解决形式之上,而是深入到更为深层的社会意义当中,但另一方面,也在某种意义上忽视了现代主权国家权力和法律系统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特殊地位,将其与地方权威乃至私力救济相提并论,容易招致简化问题的批评 ;同时,将国家法理解为一种被选择的机制,也无法解释国家法在某些情境下令人无从逃避的绝对强制力。 在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上,如何既保持社会学视角与方法的深刻性,同时又避免过分淡化国家角色的批评呢?面对这个问题,2009年4月,我们在东北某市的三所监狱所进行的实地调查,或许具有特别的法社会学意义。首先,我们选择的案件都是“民事转刑事”,受访人是经过诉讼和审判程序被判决为有罪的社会行动者,对他们而言,国家法是一个根本无法被忽视的存在,甚至可以说,国家法的存在构成了所有被访者基本的生存背景。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有力的控制因素,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调查所涉及的受访者不存在对国家法的“力量”毫无认知的情形。其次,这次调查并未采取法学研究或者犯罪学中惯常采取的越轨行为或者犯罪人格的研究路径,将受访者看做社会行动的“异类”,而是贯彻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将这些罪犯放入社会行动的连续流,去获得他们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知识、情绪和态度。通过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学研究理论的简单回顾,结合问卷数据和结构性访谈,我们或许重新发现了在既往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中被长期忽视的一类纠纷,这类纠纷无法被例行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消化和解决,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之外,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以一种激烈而悲剧的形式重新进入国家法的视野。本节立足于调查数据和案例,进而对这一类纠纷的基本特征做出简要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试图重新面对关于纠纷解决的国家/社会框架在现实解释力上的不足与盲点。 一、被遗失的纠纷 关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法社会学的研究发展主要集......
- 信息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纠纷解决: 理论视角与社会背景
- 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 第二节 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纠纷研究
- 第三节 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
- 第四节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实践
- 第二章 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与纠纷解决
- 第二节 乡村纠纷与乡村诉讼:从事件到文本
- 第三节 宗族村落的纠纷调解与法律的差序利用
- 第四节 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
- 第三章 纠纷解决与暴力犯罪
- 第一节 从民间纠纷到刑事犯罪
- 第二节 日常纠纷中的怨恨情感与暴力犯罪
- 第三节 乡村纠纷与农村女性犯罪
- 第四节 犯罪人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
- 第四章 法治进程中的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权威的演变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中的“情理”与“法理”冲突
- 第三节 通过诉讼的纠纷解决:弱者的诉讼策略
- 第四节 法治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机制
- 代结语 构建和谐的中国农村社会
- 参考文献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