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婚姻关系为视角(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孙若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若军

内容节选

二、配偶权的意义及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配偶权的意义参见白洁:《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载《新疆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1)。参见杨大文:《亲属法》,13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在我国,配偶权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成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在婚姻法学界已经论争了十多年,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赞同者认为:配偶权可以将拒绝同居的法律后果延伸至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同居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的专有人身利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并强制损害方履行义务;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反对者认为,夫妻双方不因婚姻而丧失独立的人格,人先是人,然后才是婚姻中的一方,男女双方都有权决定“爱”或“不爱”,随着物质条件在婚姻中的地位不断地下降,感情越来越成为婚姻的基础,情感在婚姻之外,婚外情就不可避免。法律可以强制夫妻履行义务,但无法阻止夫妻“同床异梦”,配偶权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难看出,主张配偶权者主要是想借助配偶权,将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反对配偶权者主要是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人的感情。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建立配偶权的目的在于强化身份权。抛开当今中国社会道德规范的有限性,构建配偶权的意义在于: 第一,婚姻法承认配偶权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区别。尽管从广义上讲,配偶身份权是配偶基于身份而享有的身份利益,其内容涵盖较多,但事实上,配偶权的核心权利是同居权,以及由同居权延伸出的生育权和忠实的义务。毋庸讳言,虽然目前婚姻仍承担着性爱功能、生育功能和扶助功能,但在看得见的未来,婚姻的扶助功能将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转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婚姻的生育功能将随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平等而趋于消亡,婚姻的性爱功能也会随着婚内强奸罪的推进而变得虚无,由此,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将无以依托。如此推演,婚姻的功能将不复存在,缔结婚姻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即使是现在,基于现代法律的精神,人身已不能作为法律执行的标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强调配偶的同居权、生育权确无实际的意义,法律并无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人类强调婚姻是以感情为目的的结合,并没有改变婚姻关系为性的法律关系的实质,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生育仍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目的,如果配偶相互间不具有同居、生育等权利,那么,婚姻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婚姻法将失去其存在的实际意义。从这个角度讲,即使法律对配偶权的核心权利没有实际保护的可能性,但将配偶权作为宣示性的规范,以此彰显婚姻的象征意义、强调婚姻的自然属性以及婚姻关系的本质,以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婚姻法承认配偶权是婚姻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目前我国《婚姻法》虽未承认配偶权,但在第32条中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感情破裂,为法定的离婚标准;在第46条中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上述两项规定是建立在婚姻契约基础上的还是建立在侵权基础上的,法律并未明确。鉴于我国不承认婚姻为契约,如果也不承认配偶权的话,那么,上述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存在。因此,从法律逻辑的角度上讲,承认配偶权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转引自王洪:《从身份到契约》,6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参见王洪:《从身份到契约》,4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三,婚姻法承认配偶权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始,各国相继取消以通奸或偷情为由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的诉权 ,有些国家的亲属法虽然还保留着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将婚外性行为视为“过错行为”,但法律仅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的权利而非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且,即使在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其适用范围正在逐渐从判例及学说上萎缩,甚至在一些国家已经被废弃,退出了历史舞台。 可以肯定的是,现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亲属法都在淡化对婚外情的法律处置,因婚外情诉诸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已极为罕见。但这与西方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观,以及离婚抚养费给付制度的完善有着直接的关联。反观中国,历史上从未经历过类似西方“性革命”般的思想洗礼,加之,我国婚姻法没有对离婚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予以救济的法律措施,因此,尽管婚外性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已趋于普遍,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众多学者仍在为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降低证据的认定标准而不懈努力,司法实践也开始突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将通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纳入赔偿的范围,离婚当事人更是不惜一切代价寻求法律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需求远远超过西方社会,确认配偶权符合中国现有国情......

  1. 信息
  2. 第一章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历史演进
  3. 第一节 人格与人格权
  4. 二、人格与人格权
  5. 三、人格权的核心价值
  6. 第二节 身份与身份权
  7. 二、亲属身份权
  8. 三、婚姻关系的本质
  9. 第三节 社会发展对身份关系的影响
  10. 二、人存在的两种状态:人格与家庭身份的对峙
  11. 三、人权思想的发展对妇女人权以及婚姻关系的影响
  12. 第二章 民法体系中的人格权与身份权
  13. 第一节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权利属性
  14. 二、人格权的公、私法属性
  15. 三、婚姻法的私法属性
  16. 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格权与身份权
  17.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
  18. 三、配偶权利属性的特殊性
  19. 第三节 人格权与配偶身份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0. 二、配偶权的意义及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21. 第三章 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冲突——以婚姻关系为视角
  22. 第一节 同居权与性自主权的冲突
  23. 二、婚姻与性自主权
  24. 三、夫妻间性权利的冲突——关于婚内强奸的问题
  25. 第二节 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
  26. 二、生育权的性质
  27. 三、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
  28. 第三节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29. 二、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相互制约
  30. 三、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非法证据的排除
  31. 第四章 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32. 第一节 权利冲突理论
  33. 二、权利冲突的类型
  34. 三、权利冲突的原因
  35.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本质
  36. 二、价值冲突与价值衡量方法
  37. 第三节 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38. 二、立法层面:权利位阶原则
  39. 三、司法层面:个案的利益衡量与价值选择原则
  40. 结论
  4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