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正义的选择与规范(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洪冬英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洪冬英

内容节选

第一节证据种类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是作出裁判的基础,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即“以证据为根据”。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是证据制度的基础。 一、规定证据种类的意义 证据种类是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外部形式,也称“证据来源”或“证据形式”。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不同。证据分类是指根据证据的某些本质特征或外部形式等,依据特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一种逻辑上的划分。在立法上对证据种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证据的外部形式为标准对证据进行划分,有利于判断某一证据的证据能力,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并因此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规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因此,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要具有明确性、恒定性,同一类证据材料在同一标准下,只能归属于某一特定的种类,种类之间不得相互交叉,互为包容;证据种类的划分同时必须在诉讼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具有明确、有效和实用的功能作用。 从证据本质的认识基点出发,可以对证据进行较为科学的分类。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究竟是事实还是信息抑或是材料的明确规定,近年来,关于证据本质的探讨有多种说法,主要有事实说、根据说、资料说及信息说。笔者认为,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是因为它所蕴含的信息。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证据本身,而是证据所承载的信息,因为在法庭上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是证据本身而是证据所承载的信息,而证据本身则是信息源或者信息载体。从法官认定事实的角度看,认定的依据也是证据材料所承载的信息,法官对经过质证后认证的是一系列证据集合而成的信息。所以,证据的本质是信息,而信息必须借助于相应的载体表现出来为人所认识。人们运用证据必须把握好载体,故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必须以证据的载体为标准。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规定及不足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此规定,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种类会出现很多适用上的尴尬: 第一,证据种类在内涵与外延上发生交叉,造成新型证据的归属障碍。如书证与视听资料。一般而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反映的视听素材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两者具备核心的相同点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明显的区别是书证是静态地直观地反映信息,而视听资料则是动态地多种形象地展现信息,即表现方式上的区别。但是现实生活中关于诸如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究竟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存在不同观点,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其是电子书证,但对于电子书证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又存在争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显然书证和视听资料在作为合同的载体时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第二,某些证据种类过于狭隘,造成诸多适用困难。如我国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在立法中却是一组混乱、含糊的术语。当事人陈述制度既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也有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以及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说明;还有当事人就各个证据的分析、判断的推理说明,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意见等;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既有在审前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的规定,也有在法庭调查中的当事人陈述的规定,甚至还包括法院在庭外调查时获得的当事人陈述的笔录等规定。当事人陈述的这些固有特点,使当事人陈述虽然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在诉讼实践中得不到法官的实际采信: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所以亲身感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但同时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陈述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利己性,所以当事人陈述被喻为“真实的谎言”。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所以可以说此规定从效力上实际否定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如果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重要表现形式,产生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后果。 三、证据种类的修改 第一,关于证据种类的概念基础。证据的种类与分类是不同的概念。证据的种类应当是法定的,各国的立法或是以列举式明示,或是以概括式定义,亦有两者相结合;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对证据的来源、......

  1. 信息
  2. 序言
  3. 第一章 传统调解制度溯源
  4. 第一节 调解的历史基础
  5. 第二节 调解的功能
  6. 第二章 法院调解的规范
  7. 第一节 融合与独立——大调解中的法院调解改革路径
  8. 第二节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的定位
  9. 第三章 法院调解的应有辐射
  10. 第一节 对类型化案件的影响——以劳动争议为例
  11. 第二节 对社会调解的引导——建立律师调解机制
  12. 第四章 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
  13. 第一节 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14. 第二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视点
  15. 第五章 证人证言制度的解构
  16. 第一节 证据种类
  17. 第二节 儿童证人
  18. 第三节 当事人陈述
  19. 第四节 从我国的证人证言制度谈人证制度的构建
  20. 第六章 证据规则三论
  21. 第一节 论书证复制件的证据效力
  22.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推定的合理规制
  23. 第三节 论预决事实
  24. 第七章 医疗纠纷的证据制度
  25. 第一节 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
  26. 第二节 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27. 第八章 规范中的法院与法官
  28. 第一节 法院文化
  29. 第二节 法官的职业美德和义务
  30. 第三节 利益衡量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规制
  31.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以职权型示范诉讼为补充
  32. 第五节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33. 第六节 财产保全功能有效实现的障碍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