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网络法治研究_申卫星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申卫星 主编
内容节选
网络预约出租车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的审查与规制殷守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研究专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殷守革 个人对其所有的私家车执行“收益”权能,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中“发挥物的效用”的规定,私家车入市营运成为可能。网约车运营服务具有极强的社会关联性,一定的监管和规制成为必要。网约车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的措施,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减损,需要审查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对网约车进行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违反了许可法中有关许可事项与权限的规定,也对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条款提出挑战,是对法律优先原则的冒犯。治理城市病不构成限制网约车外地牌照和户籍的正当根据,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在与安全有关的各式变量中,本地牌照和户籍并不是一项重要内容,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网约车司机属于考虑了与安全不相关的因素,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原则。在比例原则审查方面,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网约车手段并不能达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与“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且在多种监管手段中还存在其他对网约车造成限制更小的手段,网约车司机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的措施存在不当之虞。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等移动终端启用特定软件(APP)即可启动操作网约车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复杂的程序设置,可以为预约乘客提供一对一客运专享服务,因其便利快捷而受到消费者和服务提供方广泛欢迎,但是,也引发了激烈的法律争议问题,诸如乘客安全、保险,信息隐私保护、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接踵而至。面对网约车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依法监管。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专车”)10月8日、9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兰州等地相继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各地政策细则大同小异,运营车辆轴距不小于2 700毫米,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 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 000毫米、车长大于5 100毫米。参见[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参见[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各地网约车 新政相继出台 ,都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车辆和人员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必须是本地户籍和牌照,同时还对网约车的性能标准进行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限制了自由,就必须增加公平。政府行使的权力越多,公众舆论对任何类型的滥用职权或不公正就越敏感。” 对网约车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不仅涉及政治问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等),而且关联法律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等)。“一个持续的危险是……法规是由政府部门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起草的。” 如何保证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就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其进行审查。作为法律人,从法律视角对网约车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进行分析,以期获得些许思考、争鸣与结论。 二、“发挥物的效用”和“收益”条款构成私家车从事客运的规范依据 (一)“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1271-12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参见易继明:《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总体结构与制定目的》,载《河北法学》,2005(8)。 《物权法》第1条规定了其基本原则,其中,“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物的效用”,取“物尽其用”之意。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之“效”,有三种解释:(1)效果、功用;(2)仿效;(3)为别人或集团献出(力量或生命)。此处之“效”,显然有第一、三种解释中的含义。而“效用”一词,被直接解释为“效力和作用” 。那么,充分发挥物的“效力与作用”,不仅包括所有权人发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能以尽“物力”,而且包括设置他物权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包括维护与发挥物本身的功能与价值。同时,“物的效用”应该不单指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也应该包括发挥物所具有的社会作用。例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的基础性作用,意味着权利客体——物之中所承载的社会意义,要求物权法对相应的权利设置及行使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发布日期:2016-07-2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7月27日颁布的法规,自2016年11月1日......
- 信息
- 代序 让法治助力数字经济
- 第一编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注意义务之认定:“最佳审查者”标准
-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移植与变异
- 网络人身权侵权平台责任解析
- 搜索引擎对侵扰性自动提示内容的责任
- 网络平台中立行为行政责任的司法认定
-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侵权的平台主体责任
- 第二编 个人数据保护
- 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契约式规制
- 公法先行还是私法先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定位前瞻
-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研究
- 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 第三编 “互联网+”相关产业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研究
- 网络预约出租车本地牌照和户籍限制的审查与规制
-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分析及风险防范
- 第四编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 数字出版视域下的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规则研究
- 新兴技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挑战:亦敌亦友?
- 网络环境下的合作治理
- 域名与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反思与重塑
- 商业方法的可保护性研究
- 第五编 网络犯罪治理
- 海峡两岸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之比较研究
-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
- 第六编 网络空间治理
- 刍议“网络空间主权”
- 评述《电影产业促进法》背景下的电影审查制度
- 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用户协议适用问题刍议
- 第七编 立法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