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对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之影响_王春梅 著;何勤华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春梅 著;何勤华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节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现代趋附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中华民国民法》制定之时,西方私法早已完成了近代的形塑过程,个人主义及其精神的极度弘扬与发展已经使近代私法显现出极大的弊端,社会本位思想开始登场,并已经进入各国的立法实践。因此,以西方立法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本位思想之影响,体现出极强的社会公益精神。正如其总则编起草说明书所阐释的立法理由谓之:“驯至放任过甚,人自为谋,致社会公益于不顾,其为弊害,日益显著……对于社会公益,自应特加注重,力图社会之安全。” 民事主体制度也透视出社会本位思想并由此呈现出对私法现代化之趋附。在自然人主体中,这种现代趋附表现为对作为主体人格属性之意志限制和对人格要素之深切关注;在法人主体中则集中体现在对法人目的或其行为的限制与规范方面。 一、自然人人格属性对现代私法之趋附 作为主体特质之人格,即意思自治在近代获得绽放,主体的自由与人格也因此获得充分发展。但个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则可能对他人与社会构成威胁与损害,因此,现代私法的趋势之一即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并以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和限制为典型。同上书,第248页。 在《中华民国民法》中,其债编第1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这昭示着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契约的成立,从而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但是,“19世纪末开始形成的限制契约自由的潮流也影响到了民国时期的立法”。 这种限制在《中华民国民法》总则部分通过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干预而作用于契约自由。如其第71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第72条规定了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以及第74条第2款对显失公平的行为给予救济等规定,都可以基于对法律行为的上位规定而适用于契约领域而构成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除总则外,在债编的诸多具体规定中也贯彻与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干涉与限制。如其第203条对有息之债以法律规定弥补当事人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第205条对利息上限及其请求权限制的规定、第252条对当事人违约金约定的干涉的规定等,都体现出对本应由民事主体意志自决的内容与事项却注入了国家的强制与权力因素,以维护社会之正义与公平。 此外,由社会本位思潮所导引的私法现代走向的其他重要表现,如对所有权人权利的限制,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通过对所有权人绝对的意志支配加以干涉而实现相对化的,故而也构成对所有权主体意志的限制。《中华民国民法》第148条所规定的“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即体现了对包括所有人在内的权利人的限制。类似的限制性规定在物权编中也颇为常见。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同上。 在《中华民国民法》中,不仅作为主体特质之人格表现出对现代私法之趋附,而且作为主体性要素之人格也同样显示出这种趋附。例如,除前述姓名权、自由与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之外,该法还承认了最低限度生存权。 应该说,民国时期作为主体性要素之人格的现代趋附在相当程度上归功于孙中山的思想。在任何时代,领导者的法律思想和观念都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决定其所在时代的立法价值取向与内容,甚至引导立法的走向。作为民国开国领袖的孙中山先生顺应西方社会本位思想与趋势,提出了三民主义理论。对民主、民权与民生的深切关注不仅要求注重个体权利与自由的赋予与保护,而且要求关注国家与集体利益,从而形成了以国家自由观、集体平等观为理论基础的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体系,提倡国家与社会的整体自由,限制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以实现国家的自由与独立。 而时任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深受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和社会本位思想的影响,将之贯彻到立法中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导致对作为基本民权应有内涵范畴的某些主体性要素保护的肯定与扩大,另一方面形成了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必要限制。 二、法人人格对现代私法之趋附 基于社会本位思想和公益精神对于民事主体所生的国家干涉与限制不仅及于自然人主体,也应及于法人主体。法人以团体为基础,但法人个人主义使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人,并借助于权利能力的法技术工具获得与自然人同样的主体资格与地位。但是,一方面,法人的经济优势必然破坏其与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享受较多资源者应当背负更多的社会义务。因此,现代私法增加了诸多对法人的限制。不过,法人人格的非伦理性与工具性要求和决定了国家强力对法人主体的干涉与限制只能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目的与法人的行为规范着眼,而无法及于法人的人格属性本身。 《中华民国民法》对社会本位思想与社会公益精神的反馈也印证了这一点。对于法人的设立,《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第30条设置了登......

  1. 信息
  2. 总序
  3. 导论
  4. 第一章 苏联民事主体制度的本土样态
  5.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财产性色彩
  6. 第二节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分类
  7. 第三节 国家私法人格的特殊性及其实现
  8. 第四节 苏联法中民事主体的术语表达
  9. 第五节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特殊性
  10. 第六节 民事主体的主体性缺失
  11. 第二章 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西化与裂变
  12. 第一节 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大陆法系走向
  13. 第二节 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现代趋附
  14. 第三节 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裂变之萌芽
  15. 第三章 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范式植入
  16. 第一节 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植入的理论分析
  17. 第二节 20世纪50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的全面引入
  18. 第三节 20世纪60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之沿袭
  19. 第四节 20世纪70~80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的松动与坚挺
  20. 第四章 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法烙印及其消极性
  21. 第一节 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中苏联法烙印体现
  22. 第二节 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中苏联法烙印的消极性分析
  23. 第五章 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去苏联化”的抉择与应对
  24. 第一节 俄罗斯民事主体制度当代变革的我国启示
  25. 第二节 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去苏联化”的路径探寻
  26. 结语
  27. 参考文献
  28.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