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2024年版)_杨立新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立新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人格,通常是指作为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当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一体,成为一个人时,就是民事主体,人格利益就成为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的以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抽象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以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作为权利客体构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因人格权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义务主体是人格权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此,人格权是绝对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就特定的人格利益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上述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人格权法即本编调整的对象。这些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据民法典有关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人格权的概念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本条对人格权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作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及外延的方式作出界定,即人格权是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民事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以及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尊严(而不是人身自由),具体内容是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有创造功能(创造新的人格权)、解释功能(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补充功能(保护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人格利益),但是实际发挥的最重要功能是补充功能,即除具体的人格权外,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都予以保护,当这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如知情权等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具体人格权,却都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这些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由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人格权依法保护的规定。 人格权法律保护原则,是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依法保护原则的组成部分,任何民事权利及合法利益都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当然也不例外。问题是,人格权是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第一位的、关于自己的人格的民事权利,当然更应当加强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专门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以维护人的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人格权固有权利属性的规定。 人格权的固有权利属性,是指人格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人格权的固有性特征,是指自然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而不是后天依据何种原因而取得的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都是基于出生的事实产生的,但是人格权基于出生而获得该固有权利,身份权却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取得的权利。人格权由于具有固有性特征,因而是专属权、必备权,与权利主体不可须臾分开,终身为权利主体所享有,人格权一旦与权利主体分离,人将不成其为人,就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 正因为人格权是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所以在任何民事活动中,权利主体都不得放弃人格权、转让人格权、继承人格权,不能通过这些行为将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相分离。对此,必须分清,有些人格利益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如肖像、姓名、隐私、个人信息等,但是,不能对这些人格权予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不过,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人格权都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某些人格要素与权利主体有所分离的特殊情况:一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转让组织体本身时一并转让自己的名称权;二是当权利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请求保护死者的人格权,继承死者基于人格权获取的财产利益;三是民法典第993条所规定的对部分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条文要义】......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凡例
- 前言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编 物权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五分编 占有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三分编 准合同
- 第四编 人格权
-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六编 继承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