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实战全指引_张钰坤;代子欣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钰坤;代子欣 编著
内容节选
第四节债务履行证明 一、银行转账付款凭据 相关规定 ▼《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16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18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2015年《会议纪要》 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重点难点提示】 (一)实践中应注意因收款人或付款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容易引起的争议 采用银行付款方式,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支付义务,本来属于有据可查,但是实践中往往因收款人或付款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引起争议。当事人之间既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又存在其他合同关系的;或者存在多次资金相互往来关系的,要鉴别当事人举示的付款凭证是否与本案的借款合同相关具有一定难度。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辨别下列情形: (1)利用当事人之间因为其他经济往来关系(如商品买卖合同)而留下的往来资金支付痕迹,谎称其是由履行借款合同的支付义务形成。 (2)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资金相互拆借行为,是否将单方的支付凭据作为支付借款的依据。比如,将明明是归还借款的款项称为借款,将还款凭据称为支付借款的凭据,将借款人身份谎称为出借人。 (3)要确定收款人是否为合同的相对方。如果出借人或借款人指定第三人付款或者收款,要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委托等书面文件,否则,可能造成付款和收款不能得到确认。 (4)在填写转账付款的票据时应注意:资金用途一栏要填写准确、完整。比如: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其资金用途最好填写“借款”;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则注明是“还款”。如果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支付义务,如系出借人委托支付借款,则写明“受某某委托支付借款”;如系借款人委托支付借款,则写明“受某某委托偿还借款”。切忌将借款用途故意写为其他用途。 (5)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履行了支付义务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电汇凭证等;二是其他相关证据,如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音像视听资料等。 (6)单独的一份付款凭证,只能证明某一时点的支付事实,不能证明当事人双方业已存在的先前交易事实以及连续交易事实。需结合银行流水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明目的或反驳目的。 (二)举证责任 对《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可理解如下。 1.被告的举证责任 条款中规定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被告人的主体是单一的,其提出此项抗辩的举证责任并不难完成。因为被告手里持有相关的证据。 第二种情形:如果被告人的主体有多人,而相关转账属于“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则原告有可能只与多名被告人之一存在资金往来关系。此时,如果实际发生交易的被告不提出抗辩,其余被告几乎没有提出抗辩的机会和可能。因为其余被告手里往往没有相关证据,即使提出抗辩,也很难完成举证义务。 后一种情形,往往在挂靠合同关系、工程内部承包关系中容易发生。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挂靠人或者内部承包人故意将债务伪造为被挂靠单位或法人主体的对外债务的情形,需引起警惕。 2.原告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其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不能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必然成立。那么,值得探讨的是,按照“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此处原告方承担的是补充证明责任,还是本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呢? 如果原告方承担的是补充证明责任,说明在被告方未完成“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之前,原告方不应承担此项证明责任。如果其承担的不是补充证明责任,而被告方无论是否完成其抗辩的举证,原告均应当就其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笔者认为,原告承担的此项证明责任为补充证明责......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
- 第一节 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
- 第二节 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
- 第三节 如何识别合同性质
- 第二章 如何认定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
- 第一节 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
- 第二节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
- 第三节 职务行为
- 第四节 表见代理
- 第三章 债务请求权的确认
- 第一节 债权人主体被确定
- 第二节 个人债务的认定
- 第三节 公司债务
- 第四节 债的转移、加入或承担
- 第五节 如何确认债权债务金额
- 第六节 债务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 第七节 债的免除
- 第四章 债务的履行及其后果
- 第一节 债务履行期限
- 第二节 现金或转账支付方式
- 第三节 以物抵债
- 第四节 债务履行证明
- 第五节 抗辩权
- 第六节 违约责任
- 第五章 债的担保
- 第一节 保证担保(信用担保)
- 第二节 物权担保
- 第三节 债权担保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担保
- 第五节 股权担保
- 第六节 非典型担保
- 第七节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 第八节 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 第九节 担保人的抗辩权
- 第十节 担保权实现顺序
- 第十一节 追偿权
- 第六章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代理
- 第一节 如何书写诉讼法律文书
- 第二节 诉讼管辖
- 第三节 如何审查证据
- 第四节 举示证据的要求
- 第五节 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 第六节 如何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七节 执行申请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 第八节 虚假诉讼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