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实务研究_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
内容节选
我国保健品行业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吴安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吴安妮 摘要:保健品作为一种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其行业在我国已高速发展了30余年。保健品虽然属于食品范畴,但却与普通食品、药品等食用物质有着明确区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对保健品行业在生产、销售、宣传环节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其生产原料必须依法备案、其生产企业需获得生产许可资质、其广告宣传不可夸大或虚假宣传、其获批的直销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等。由于保健品及其行业在方方面面的特殊性,近年来我国保健品市场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增长。有鉴于此,本文在对我国保健品行业的涉罪情况进行现状和成因分析,根据不同类别涉罪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刑法规制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健品行业 涉罪行为 刑法 规制 一、保健品的概念及行业法律规定 (一)保健品的概念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 保健品,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指出:保健食品是专门用于部分特定的人群,有着特殊的保健作用,其对人体部分功能具备调节作用,但是并不能用于疾病的治疗。 同时,《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将保健食品纳入其规制范围,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保健品与食品、药品的区别 1.保健品与食品的区别 普通食品只要求食用安全,但不具有功能性,其投入市场不需要经过功能试验,也不需要获得独立的批准文号,无特定的使用人群,且不允许对外宣传功效;保健品在要求安全性的同时,须经过动物毒理和人体试食试验,具备特定的功效,适用于特定人群,其在市场上销售和宣传必须获得独立的批准文号。 2.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 药品对实验和审查的要求更加严格、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要求更高,其与保健品的最大不同在于需要进行临床试验评估,在经过国家相关专业部门评估药物安全有效性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供患者使用。同时,药品与保健品的服用效果不同、产品说明和广告宣传亦要求不同。药品经过大量的临床验证,针对身体疾病具有相应的医治疗效,其说明书必须经过审批;而保健品没有治疗、预防作用,其说明书不要求详细、严格,只需具备规定要素即可,不能宣传疗效,也没有明确的不良反应。 (三)保健品行业生产、销售、宣传的特殊法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正)、《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保健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符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保健功能目录。对于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过程亦有以下特殊规定。 二、保健品行业的主要涉罪现状 (一)各类非法经营问题突出 1.产品假冒伪劣情况严重 一是非法添加问题,保健品厂商为了追求服用保健品后的明显效果,时常会非法添加一些对人体有害的违禁物质,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属于劣质产品。二是以次充好问题,大量保健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等情况,使得产品并不具备特定的某种保健功能,或不具有保健品应有功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无证、超范围经营屡见不鲜 许多保健品企业在未获得经营权的情况下,已然开始经营,致使诸多不符合规范的产品流入市场中,这些产品无证或者超范围经营,并且其自身所含有的成分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流入市场后,会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会影响正规保健品的销售,影响消费者对于保健品的信任度,最终造成的影响尤为恶劣。 3.“套号”“盗号”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在保健品市场,有许多所谓的“保健品”在外包装上模仿真正的保健品或者假装成保健品的外包装,但其批准文号其实均为套用或盗用正规产品的批准文号,未经批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只要进入了市场之中,不但会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是直接扰乱了保健品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虚假宣传成普遍现象 现如今,虚假宣传已成为保健品市场的头号乱象。保健品的虚假宣传问题并非个别问题,而是普遍问题。不少厂商为了提升产品的售卖效率,提高自身经济收益,在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过分夸张”的手段,将产品宣传得天花乱坠,甚至宣扬包治百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虚构保健品的功能、成分、保质期、产地、检验报告等信息。保健品厂商通过以假冒的医学专家、专业机构或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为其保健品的功效背书,甚至给其保健品贴上“国内唯一一款”“全球公认”“美国××机构临床证明”等标签,营造“高科技产品”的假象,从而诱导消费者对相关保健品功能深信不疑。 二是过度宣称保健品具有特殊的疾病治疗和预防功效,但实际上保健品并不具有该功效。 三是对保健品的适用人群进行刻意隐瞒。比如芦荟提取物不适用于孕妇和婴幼儿、保健酒不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鱼肝油不适用于肝......
- 信息
- “广州律智”法律服务系列丛书总编辑委员会
- 本书编辑委员会
- 序言
- 一、理论研究
- 对我国骗取贷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辨析
- 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的思考
- 浅议知识产权犯罪
- 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中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探析
- 危险接受理论对人工智能归责体系之补充
- 死缓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 浅议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 准中止犯的问题研究
- 浅谈认罪认罚制度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 浅谈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问题
-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并非行使法院审判权
- 赃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 黑恶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 二、行业法思
- 跨境电商走私,电商平台企业的罪与罚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视野下推单行为性质”的评析
- 论多层分销型社交电商的传销犯罪风险及其防范
- 自媒体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犯罪问题研究
- 我国保健品行业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 三、实务探索
- 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可否起诉“卡农”索赔
- 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及其辩护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实务问题研究
- 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实务探析
- 对增设中间交易环节侵占单位财物犯罪金额认定的辩护思考
- 浅谈企业家公私财产混同情形下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思路
- 律师如何为企业定制商业秘密民刑保护机制
- 毒品案辩护律师审查讯问笔录“三把斧”
- 走私犯罪主观认定问题解析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涉枪案件的罪与罚
- 刑事辩护中的自首问题探讨
-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问题研究
- 浅谈经济犯罪的立案及其监督
- 四、法律适用
- 如实代开专票案的法律适用路径
- 销售伪劣产品罪限缩认定中的常见争议
- 支付结算型犯罪帮助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
- 浅议关联交易中职务侵占行为的认定
- 无机主信息的手机号码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 “社会危险性”的法律规制与适用
- 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司法适用
- 浅谈刑民交叉案件之处理困境与解决思路
- 论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 从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不起诉案浅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 对《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评析与思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