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中国”背景下公正司法研究_孙佑海 主编;苏泽林 编审委员会主任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佑海 主编;苏泽林 编审委员会主任
内容节选
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演变、逻辑与权利建构 黄浩霖高富平:《数据流通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6期。 个人信息作为推动数字社会转型升级的“新能源”业已成为社会共识,而数据流通实现了数据社会化利用,进而优化数据权利的合理配置。 在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个人信息的合法转移将会高效能地发挥数据流通的价值,因而引起越来越多的网络运营者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高度关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携带权”,为个人信息在不同的网络运营者间自由流通奠定了规范基础。一般认为,个人信息携带权肇始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20条,其称个人信息携带权为“数据可携权”,主要涵摄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传输两项权能。作为一项新兴权利,我国个人信息携带权是指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任一信息处理者的权利。可见,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核心在于信息主体对其信息的控制,一方面,强调信息主体对其自身信息的流向享有选择权,这是信息自由流通的前提。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精确调整,能够冲破个人信息处理者对该信息垄断的樊篱,更好地实现数据流动的价值,进一步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逻辑,提升我国参与国际数字经济市场的竞争力。基于“加快数字社会建设”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时代课题,本文以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权利演变视角为切入点,探析其作为一项综合性新兴权利的法理逻辑,并从多维角度检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权利构造,借以呈现我国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法治图景。 一、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滥觞与演变 (一)滥觞与确立:从数据可携权说起卓力雄:《数据携带权:基本概念,问题与中国应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Barbara Van der Auwermelen,How to Attribute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in Europ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islations,33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57,58(2016).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Online Platforms Online Platforms Accompanying the Document Communication on Online Platforms and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 uri=CELEX:52016SC0172(Last visited on June 28,2022).Helena Ursic,Unfolding the New-Born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Four Gateways to Data Subject Control,15 SCRIPTed 42,48(2018). 数据可携权被GDPR正式确立之前,在实践中就已呈现出萌芽状态。有观点认为,2002年欧盟发布的《普遍服务指令》中关于电话号码可携带的规定,是数据可携权最早的实践。 我们认为,电话号码可携带仅涉及电信资源的监管,其目的是利于运营商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本质上属于用户电话号码数据可携带服务,但与现今的数据可携权仍有差异。数据可携权的有关概念滥觞于2007年成立的数据可携带组织或称数据可携带项目,其意在研究无限制转移数据的解决方案。 在该组织的倡议下,部分数据平台自愿尝试转移数据,其中就包括海量数据的处理者Google和Facebook(现已更名为Meta)。例如Facebook提供一款网络工具,用户不仅可以通过该工具下载自己分享的个人信息,还能下载Facebook平台的数据,包括日志活动、通常不可见的信息(诸如广告推送、IP登录地址)等。 而后,小型软件供给商在供应产品中也逐渐迈出数据可携带的步伐。 Kurt Opsahl,A Bill of Privacy Rights for Social Network Users,at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10/05/bill-privacy-rights-social-network-users(Last visited on June 11,2022).Article 29 Working Party,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wp242rev.01),at https://ec.eur......
- 信息
- 序
- 一、数字智慧司法
- 在线仲裁背景下虚假仲裁的表现、成因及其规制
- 航运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海事网络风险司法体系保障研究——基于中国海警局海上行政执法权
- 数字司法背景下司法智能合约化研究:现状、图景与建构路径
- 远方的证言:数字法院背景下证人在线作证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1104份涉证人在线作证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研究——以天津法院100份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 二、数据活动规制
-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规则的中国因应——基于RCEP、CPTPP和DEPA的比较
- 商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选择
- 竞争法视域下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数字支付侵财犯罪刑事规制类型化研究
-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司法体系保障研究
- 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演变、逻辑与权利建构
- “数字经济新发展”对知识产权管辖理论的重塑与司法实践路径的创新
- 数字正义视阈下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司法治理进路
- 元宇宙模式下的“作品类型开放”条款的司法适用问题
- 大型平台反垄断困境与应对——从“综合服务模块”入手
- “一带一路”背景下数字化跨境服务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
- 平台算法推荐服务司法规制的证循与调适
-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合规——以刑事合规为切入点
- 三、互联网法治
- 从“撞钟者”到“守夜人”: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费用担负现实困境与司法应对——基于诉源治理语境下的成本收益分析
- 民事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实践及其优化路径
- 互联网新技术风险规制的法治逻辑与治理进路
- 互联网条件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挑战和应对
- 反思与重构: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交互转换规则的现状检视与完善——以S市H区人民法院相关实践运行态势为分析样本
- 游戏视频侵权案件中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以国内首例《王者荣耀》短视频侵权案为切入
- 升级版“面对面”:数字时代背景下在线庭审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稀释与拓展——基于T市H区人民法院在线庭审的实践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