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基本问题与渊源:以《澳门民法典》为视角_陈淦添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淦添
内容节选
第五章债权与物权关于区分债权和物权的各个学说以及对其的评析,可参见〔葡〕马光华(José Gonçalves Marques)《物权法》,唐晓晴译,澳门大学法学院打印教材,第38~43页。 第一节 区分债权和物权的各个学说 唐晓晴:《拉丁法系视野下的物权概念及物权与对人权(债权)的区分》,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8辑第2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第93页。 在认识债的本质后,我们现在探讨另一个古老问题,那就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在财产法的范畴,自古罗马时期以来,一直有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及对物之诉(actio in rem)的划分,其后经注释学派与后注释学派发展成对人权(ius in personam)与对物权(ius in rem)的区分,以至后期对人权与物权的区分。 在采纳《德国民法典》的五编体制后,《澳门民法典》建立了债、物权、亲属及继承的法律制度,它们分别对应债务法律关系、物权状况、亲属关系及继承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亲属关系与继承关系主要涉及人的身份及相关的人身权,而债务法律关系及物权状况则涉及财产权。为了确定不同财产关系或状况所应适用的法律制度,我们须首先将之识别为债权或物权,从而界定其相应的效力。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从而准确定性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 在区分债权与物权的问题上,不同学说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之归纳为四种学说,分别是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债权一元说及物权一元说。 一 对物关系说 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是,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或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可以直接接触物,该人可以单凭自己的意志决定该物的命运,例如,某人拥有所有权,他可以自行而不需他人的配合直接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澳门民法典》第1229条)。与此相反,债权并非人对物的直接关系,即人不可以直接接触物,他必须透过另一个人作中介,在得到后者的配合下才可以接触物,例如,在使用借贷这个债务法律关系中,借用人不可直接接触借贷物,他必须透过贷予人提供借贷物才可接触该物(《澳门民法典》第1057条)。因此,根据对物关系说,债权是“人—人—物”的三角关系,物权是“人—物”的直线关系。 二 对人关系说 另一个学说为对人关系说,此说主要为反驳对物关系说而生。它认为对物关系说以“人—物”关系为出发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在法律上,物只是且只可以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只有人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所有法律关系只可以在主体之间建立,而不可以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换言之,根本不存在人与物的关系。 既然如此,我们应如何区分债权与物权呢?此说认为,无论是债务法律关系还是物权关系,它们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在债务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主体,权利人只可以要求特定的人履行义务,除此以外,不能要求其他人履行。在物权关系中,所谓人与物的关系其实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体现出来的表象,一个人之所以能直接接触物的原因是他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可能有的接触。然而,与债务法律关系不同,其他人实际上不一定与该物有所接触,我们亦不能预先确定谁会与该物有所接触,法律只是假定他们会潜在地接触到该物,因而会向他们施加不干扰权利人享有该物的义务,即所谓普遍不作为义务(dever geral de abstenção/obrigação passiva universal)。因此,物权关系是权利人与不特定人之间透过对后者施加普遍不作为义务而建立的关系。 三 债权一元说 此说建基于对人关系说,认为债务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都是对人的关系。然而,与对人关系说不同,此说认为债权与物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债务法律关系还是物权关系都有义务人,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义务人的数目。在债权的情况下,义务人的数目较少;在物权的情况下,义务人的数目较多。因此,物权的结构其实与债权相同,物权是强权利(direitos fortes),而债权则是弱权利(direitos fracos)。 四 物权一元说 与此相对,物权一元说以对物关系说为基础,认为债权和物权的情况都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接触,或人对物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接触的强度或程度不同。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对物的接触是直接(directo)而即时(imediato)的,他不需要以另一人为中介就可直接接触物;而在债务法律关系中,有关的接触是间接及不即时的,权利人须等待债务人交付物以后,才可对物享有直接及即时的权利,所以债权可被看成间接的物权。 第二节 债权与物权的准确区别 上述四种学说(特别是第一种和第二种)都反映了债权与物权的部分区别,但是它们所描述的外貌都是不全面的。对物关系说仅说明人对物的部分,而对人关系说则仅说明人对人的部分,但事实上,这两个部分并非互相矛盾及......
- 信息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
- 总序
- 前言
- 第一部分 债的基本问题
- 第一章 债的概念
- 第二章 债的结构
- 第三章 债的功能
- 第四章 债的性质
- 第五章 债权与物权
- 第二部分 债的渊源
- 第六章 债的渊源概述
- 第七章 合同
- 第八章 单方法律行为
- 第九章 无因管理
- 第十章 不当得利
-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 后记
- 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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