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民法典_翟瑞卿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翟瑞卿 主编
内容节选
赠与需三思,别让“好心”变“闹心” 我国是礼仪之邦,传统文化上很注重礼尚往来,亲朋好友之间也会相互赠送礼物来表达情谊。传统的赠与一般限于熟人社会,赠与的方式也较为简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赠与的范围得到极大扩展,同时,赠与方式、赠与对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购物中大奖,小票受赠人有获奖权吗 某购物中心正在搞促销活动,消费者购物只要满1万元,就可以凭小票返现金200元,还可以参加宝马车一年使用权的摇奖活动。大伟平时酷爱车,这辆宝马车对他很有吸引力,他本来只买了6000元左右的东西,可为了获奖,又多花出去4000元,最终达到了活动要求的1万元。然而,大伟正排队参加活动时,单位通知有急事必须立刻返岗,眼看商场人潮汹涌,实在来不及排队,大伟就对同行的朋友小帆说“你拿着小票去兑换现金吧,返现给你了”,之后便离开了商场,小帆排了一个小时的队,成功兑换了200元现金,并将购物小票投入了参加摇奖活动的箱子里。幸运的是,这张小票竟然中奖了,不过,对于奖品的归属,大伟和小帆却产生了争议。 大伟认为他付出了1万元的现金,已经支付了小票奖励的对价,小票对应的所有权利都应该属于他,而他只是把返现的200元赠与了小帆,并没有赠与获奖权。 小帆则认为购物小票和小票承载的权利是一体的,获奖权是依附于小票的,既然大伟将购物小票给了他,小票所包含的权利就同时给了他。 那么宝马车的使用权到底归谁呢?这就要看大伟和小帆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据此,赠与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赠与合同要求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方愿意给,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第二,赠与是无偿的。 案例中,购物小票上有两个权利,一个是凭小票领取200元现金,另一个是获得宝马车一年的无偿使用权。大伟将购物小票给了小帆,明确表示返现200元由小帆领取,小帆接受了小票并排队领取了现金,双方对于200元归小帆所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个赠与合同生效也已经履行完毕,没有争议。 双方争议的是购物小票上的第二个权利,即宝马车一年的无偿使用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何判断大伟是否将宝马车使用权赠给小帆,关键是要审查赠与人大伟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必须有把赠与物赠与对方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大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大伟对于车辆本身比较感兴趣,并且特意提高了消费金额,凑够1万元就是为了达到可能中奖所要求的额度,大伟非常期待获奖,他在把小票交给小帆的时候,只是把返现200元的权利交给对方,并没有把获奖权赠给对方。 此外,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只能采用明示,而不能采用默示的方式,从赠与行为的方式上也无法推定出大伟有赠送宝马车一年使用权的意思表示。 因此,小帆关于宝马车使用权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 二、签订协议后反悔,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贸然应允将钱款或贵重物品赠与他人,那么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赠与人能反悔吗? 某民企老板张先生去残疾人福利院慰问,看到残疾人生活不便,当场与福利院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张先生捐赠12万元,用于购买帮助残疾人康复的机器设备,但是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反悔了,认为该设备用处不大,不愿意再出这部分钱了,福利院则认为该钱款是用于残疾人康复治疗的,具有公益属性,张先生应当支付12万元捐赠款。那么张先生应不应该支付他已经承诺捐赠的款项呢?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普通的赠与合同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反悔的,不用再交付赠与物。但三种特殊的赠与,赠与人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二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三是履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张先生承诺捐赠的款项属于向残疾人福利院捐赠的、具有助残公益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这个赠与不得任意撤销,张先生应当履行承诺,向福利院交付12万元。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根据这条规定,张先生不仅不能反悔,而且在他不履行赠与协议时,福利院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张先生交付12万元捐赠款项。 《民法典》......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编 总则: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之魂
- 维护公序良俗,传承良好风尚
- 诚实守信,彰显传统美德的时代价值
- 熔铸于《民法典》之中的“绿色基因”
- 《民法典》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 法定代表人注意避开的三大“坑”
- 公司股东如何守住有限责任这根“红线”
- 无因管理:让好心人不寒心
- 意外之财不可贪,不当得利须返还
- 尊重知识产权,照亮创新之路
- 给岁月以文明,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之保护
- 关注诉讼时效,维权心中有数
- 第二编 物权:财产权的保护与流转
- 不动产物权登记:房屋交易安全的“压舱石”
- 小区业主安居乐业的三大权利保障
- 邻里各让三尺地,矛盾纠纷无处寻
- 卖家私自转卖他人物品,善意取得维护买家利益
- 盘活土地权益,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 化解宅基地纠纷,让农民户有所居、居有所乐
- 居住权入“典”,圆您安居梦
- 借款时以房抵债,怎样才能不“踩雷”
- 第三编 合同:维护公平自由交易
- 《民法典》为网购生活保驾护航
- 欠债还钱,如何保全您的债权
- 购房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 赠与需三思,别让“好心”变“闹心”
- 莫让“贪利”蒙了眼,远离民间借贷那些“坑”
- 字字千金,保证合同要慎签
- 谨记“三看一走访”,租房避坑不慌张
- 第四编 人格权:人格尊严的捍卫者
- 我的地盘我做主?流量并非无底线
-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 第五编 婚姻家庭:守护幸福生活
- 《民法典》如何守护少年的你
-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何去何从
- 以“法”之名,维护“她”权益
- 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 尊老为德,护老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
- 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时究竟怎么分
- “房子”保卫战: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归属
- 第六编 继承:连接过去与未来
- 让遗嘱成为爱的延续
- 遗产管理制度,为遗产分配构建新秩序
- 第七编 侵权责任:为过错买单
- “自甘风险”规则为文体活动划清责任界限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 个人用工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 “安全保障义务”为您守牢安全底线
- 大手牵小手,携手维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
- 压实产品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规则守护生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知多少
- 《民法典》为医疗纠纷“之痛”开新“处方”
- 《民法典》“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化解之道
-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