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坛回声:刑事案件成功辩护实录_江清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江清汉
内容节选
10迎难而上——袁某被控挪用公款罪案 【基本案情】 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袁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是:被告人袁某担任某航空铸锻公司副总经理兼下属航天耐磨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副厂长期间,于1995年10月,开始注册航天耐磨材料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并与材料厂的同一客户某进出口公司做同类生意,于1995年11月22日,1996年3月22日、7月1日、9月10日与该进出口公司分别签订四份委托销售高铬球合同,各种规格的高铬球共计629吨,总价款3860911元。被告人袁某利用其担任某航空铸锻公司副总经理兼材料厂副厂长主管销售的职务之便,于1996年2月2日私自以材料厂的名义和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1)将材料厂与某进出口公司已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变成委托合同(改变了三份合同余款的付款时间);(2)从1996年起材料厂以销售部的名义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约;(3)某进出口公司于当天给材料厂安排70万元货款,其中50万元汇入材料厂,20万元汇入销售部。同年2月5日某进出口公司按该协议汇50万元给材料厂,次日汇20万元给销售部,被告人袁某将这20万元全部用于销售部的营利活动和支出。 1996年3月1日,被告人袁某又私自以材料厂和销售部的名义向某进出口公司出具两份证明,主要内容是:由于我厂机构调整化小核算单位,贵单位欠我厂货款(250余万元)汇入销售部。同日,被告人袁某又私自代表材料厂、销售部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是:某进出口公司欠材料厂的货款191.4106万元待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客户货款后,全部汇入材料厂所属的销售部账上。此后,某进出口公司从1996年3月19日至1997年2月向销售部共支付了十笔货款合计276万余元。被告人袁某将其中于1996年3月21日某进出口公司电汇货款41.11万元中的11.11万元全部用于其销售部的营利活动和开支。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虽案发前已归还30万元,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公诉机关认定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主要有二: 第一,担任某航空铸锻公司副总经理兼下属材料厂副厂长期间,其于1995年10月,开始注册销售部,并与材料厂的同一客户某进出口公司做同类生意。销售部为其“自己所办”。 第二,利用其担任某航空铸锻公司副总经理兼材料厂副厂长主管销售的职务之便,以材料厂名义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协议,将本应汇入材料厂的货款指定汇入销售部,用于销售部营利活动。2003年9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第一次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判决袁某无罪。 一审法院第二次判决袁某无罪。 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其主要观点是: 第一,设立销售部,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货款付给销售部的协议,都是袁某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材料厂副厂长职务之便实施的; 第二,销售部的企业性质是袁某个人所有; 第三,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货款转付协议是袁某个人决定的。 在我接受辩护委托之前,本案已经历了两次无罪判决和两次抗诉。这个再次进入二审的案件,注定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通读案卷材料并与袁某深入交谈后,我认为,袁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能不能用最简洁的文字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有说服力的反驳并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关键在于辨明袁某的行为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问题。 所谓难题,就是一时没有方法解开的问题。而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没有什么难题了。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袁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只要将其行为与上述立法解释相对照,就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2004年5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第二次提起抗诉的袁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法庭上,我发表了下面这篇辩护词,以经庭审查明的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与立法解释列明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种情形逐一进行对照,无可辩驳地论证了袁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为袁某被控挪用公款一案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认为,袁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宣告袁某无罪是正......
- 信息
- 序
- 篇前心语
- 1 如何提高刑事辩护的成功率
- 2 简约,辩护之美——辩护词写作的一点心得
- 3 是谁说的——彭某被控抢劫罪案
- 4 抢了谁的钱——余某二被控抢劫罪案
- 5 “算账”,算的不是钱——王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案
- 6 “他人”,是什么人——何某被控挪用资金罪案
- 7 他能贪什么——朱某被控贪污罪案
- 8 不知何来的窃电装置——喻某被控盗窃罪案
- 9 换把钥匙打开锁——李某被控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
- 10 迎难而上——袁某被控挪用公款罪案
- 11 两记耳光——张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案
- 12 断链——余某被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案
- 13 不能证明的“指使”——刘乙被控交通肇事罪案
- 14 谁提走了这六台汽车——樊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案
- 15 音乐会所的枪声——魏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案
- 16 那管血是他的吗——江甲被控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案
- 17 这笔钱该收吗——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
- 18 四刀,还是一刀——聂某被控故意杀人罪案
- 19 自由,或者死亡——冯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
- 20 《威尼斯商人》现代版——郭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
- 21 此骗与彼骗——吴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不起诉案
- 22 是否立功之辩——徐某一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案
- 23 张冠不能李戴——某局第一职工医院被控合同诈骗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