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2024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2001 年8月7日 ·〔2001〕民四他字第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上诉时,需要履行一定的认证、公证或者转递手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2000 年8月15日 ·沪高法〔2000〕48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国内篇的规定,还是涉外篇的规定,具体到对涉港澳台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上诉期以及公告送达的期限是适用国内当事人的规定还是参照适用外国当事人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仅在1987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89年6月12日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涉及港澳当事人的公告送达和答辩、上诉期限有所规定,但两者规定相矛盾。在《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未对该问题予以规定。鉴于当前受理涉港澳台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提出异议的情况日趋增多,且香港、澳门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1987年和1989年的规定显然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故提请钧院对港澳台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限重新予以明确规定。 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限,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其答辩期、上诉期及公告送达期限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理由: 1.香港、澳门和台湾虽然属我国领土,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体制,上述三地实行独立的司法制度,从而形成在一个统一国家内部存在多个独立的法域。对于上述三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法采用对国内当事人直接送达的方式,如对香港当事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就需通过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予以送达,类似于向外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履行一定的公证和转递手续,在实际操作上类似于外国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由于费时较长,对上述三地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应参照适用涉外的规定。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的投资,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外资,其与内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也被视为涉外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应参照涉外案件予以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涉外公告送达的期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6月12日《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涉港澳当事人的公告送达期限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即3个月的期限规定,但从效力等级上讲,前者属司法解释,后者属纪要性质,且后者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废止,故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仍应适用1987年10月19日的规定。 5.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把涉港、澳、台案件视作具有涉外因素,故应参照适用涉外的程序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拟定《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稿)》,下发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参照前款(即指涉外民事案件)执行”。 基于上述理由,从尊重客观事实、保护涉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参照适用涉外程序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期限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适用3个月的公告送达期限,答辩期、上诉期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即适用15日的期限。虽然《民事诉讼法》已将原《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国内当事人公告期限由3个月改为2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纪要至今未予修改或废止,故审判中对涉港澳当事人的公告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仍应适用纪要的规定。 第......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修订说明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二 审判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
-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 三 主管和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其管辖确定问题的批复
- 四 回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五 诉讼参加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 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 ·请示答复
- 六 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七 期间、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八 调解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 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九 保全和先予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十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 十一 诉讼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 十二 第一审程序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十三 简易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十四 公益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 十五 第二审程序
- ·请示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应如何纠正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 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 十六 特别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 十七 审判监督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 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 十八 督促程序
- ·请示答复
- 十九 公示催告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请示答复
- 二十 执行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 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 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 最高法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 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 二十一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 (一)涉港民事诉讼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 (二)涉澳民事诉讼程序
- (三)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二十三 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十四 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程序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十五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 (一)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
- (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 附录
- 民事诉讼法条文新旧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