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视域下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演进研究_张琼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琼

内容节选

第一节西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基础张德淼、张琼:《形式公正理性引领下法治变革的价值取向》,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在分析国外立法评估制度之前,有必要对其产生基础进行分析从而更深入地了解其形成背景以及与我国制度差异所在。评估制度的形成虽然最终由立法机关制定,但在成型过程中却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韦伯认为社会制度、经济与法律等因素之间具有选择性亲和性(selective affinity),即社会不同领域存在价值共享关系。因而,法律制度的塑形也受到社会各因素的综合影响。 一、社会基础:西方法理型支配制度[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从支配的正当性基础来看,韦伯把社会支配类型划分为以下三种理想类型:卡里斯马型、传统型和法理型。法理型支配社会的正当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它要求行政系统的运转必须以法律为唯一依据,不能因统治者的意志改变而改变,“设定一种非人格化、即事化的目的(sachlicher Zweck)为导向” 。官僚体制下理性运作的教育机构培养出的人员也具备理性素质,他们进一步以目的理性维持着官僚机构的运行。职业官僚个体的形成不可能脱离官僚制,他们被灌输理性与官僚思想。现代官僚制的一个特性是理性的教育与训练。法律从业者通过专业训练和考试获得个体理性,可以从内部构建具有形式理性特征的法律体系。理性化法律教育必然会引导法律人员按照形式主义要求遵从法律。在行政官僚腐败问题上,韦伯驳斥民主制度导致腐败的观点,他认为民主制度本身没有问题,而是制度中的行政官员缺乏专业、理性的教育。制度理性化的运转离不开理性化的操控者。[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4页。 就官僚制而言,它具有优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纯技术,具有标准化的运作方式。韦伯认为官僚化提供了一种最大的可能性——按照纯客观考虑去贯彻行政职能专业化的原则。“客观地”履行职责就是按照可计算的规则履行职责。在法律领域中,只有官僚制为实施依据“规章”加以概念系统化的理性法律确立了基础。 保障法律效力的工具就是强制机器,它促使人们从心理和行动上遵守法律规范,否则法律强制就会制裁违反者,例如国家暴力机关、司法机关等。法律强制促使人们遵守既定的公认的普遍规范,那么人们某些社会行为就具有可预测性,也即遵循法律形式主义。 二、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的可计算性[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页。[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韦伯把经济行动分为形式合理的和实质合理的。经济行动的形式合理性被用来指称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应用的量化计算或核算的程度;实质合理性则是指按照某种终极价值观的标准、通过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动既定人员群体供应货物的程度。 显然,形式合理的经济行动具有可计算性。一个行动的理性技巧在于所支出的手段和结果的关系上达到了最优化,而科学知识乃是最高合理性程度的理性技巧。 从这层意义来看,工业革命对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性作用。蒸汽机的改良、煤铁钢等矿产资源的技术性开采完成了机器取代人力的生产方式。以效率为核心的现代科层制的发展帮助资本家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剩余价值。也正是这种缺少人性化的机器式的管理体制引发声势浩大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想的普及。 高效运转的经济需要一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以此为据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甚至协助经济的发展。发达的私法体系即是立法者为保障商品经济做出的优秀答卷。西方的私法体系是建立在惯例基础上的,突出表现为商事法对商事惯例和原则的吸收。立法者只是运用法律形式将原有的惯例赋予了强制性。《法国民法典》是近代私法精神的代表作,它保障私法主体间的平等,赋予缔结契约的自由以及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下,18世纪欧洲多国相继颁布私法典,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说,经济的理性必然要求具有理性特征的法律体系。 三、法律基础:西方立法决策对评估的需求 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是国家调解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立法承载着社会各主体的意愿,立法前充分了解主体的立法诉求是民主立法的表现。西方社会立法普遍借助评估手段掌握立法质量的信息。本书选取美国立法机关把评估作为质量保障手段的操作方式为例进行分析。以美国立法评估作为分析对象原因有二:其一,诸多精于评估的国际组织位于美国,如世界银行开展的“全球治理指数”“国家政策与制度评估”“治理与反腐败诊断调查”等。这些组织借助评估手段获取全球事务信息,已对评估技能驾轻就熟,其中不乏美国技术人员参与其中,积累丰富的评估经验。其二,评估已......

  1. 信息
  2. 总序
  3. 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的价值与意义(代序)
  4. 前言
  5. 导论
  6. 第二节 文献综述
  7. 第三节 内容结构与基本思路
  8.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9. 第一章 立法评估原论
  10. 第一节 我国立法评估的发展历程
  11. 第二节 第三方立法评估的概念
  12. 第三节 第三方立法评估的构成要素解析
  13. 第二章 立法评估制度变迁论
  14. 第一节 制度变迁的方向:第三方立法评估
  15. 第二节 制度变迁的价值取向:立法评估制度的形式理性化
  16. 第三节 制度变迁的目标:评估公信力的提升
  17. 第三章 中西方立法评估制度比较实证分析
  18. 第一节 西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基础
  19. 第二节 西方立法评估制度及相关制度分析
  20. 第三节 国内学者对国外立法评估制度的误解
  21. 第四节 我国立法评估制度要素的剖析
  22. 第五节 中外立法评估制度比较研究
  23. 第四章 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成因
  24. 第一节 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实践现状
  25. 第二节 我国立法评估制度面临的挑战
  26. 第三节 立法评估制度漏洞引发的现实困境
  27. 第四节 立法评估制度困境成因剖析
  28. 第五章 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构建路径
  29. 第一节 立法思维的理性化转变
  30. 第二节 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的价值准则
  31. 第三节 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的三条路径
  32. 第四节 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形式合理化措施
  33. 第五节 完善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实质要素
  34. 结语:第三方立法评估的发展态势
  35. 参考文献
  36.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