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例要件评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案例_夏云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夏云峰
内容节选
二、要件评析 本案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案件,下面结合本案,重点分析归纳本案涉及的认定工伤执法事项、案件要件。 1. 关于组织要件 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有效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2011年《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有效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今)等规定,工伤认定执法组织为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三类执法组织。 第一,在事项管辖上,区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包括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的事项管辖权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在其他执法组织,包括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案情指示“梁某某妻子刘某某于同年7月25日向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以梁某某为建安公司职工,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9月25日,甲市人社局作出甲人社工认〔2017〕194号《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认定梁某某死亡属视同因工死亡”。这说明,本案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甲市人社局,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要件事实未予明确确认。 第二,在地域管辖上,总体上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由哪个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分不同情况。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有效期间为2016年3月28日起至今)“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以及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已经参保的职工、雇工工伤认定,由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未参保的职工、雇工工伤认定,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职工、雇工工作地)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是本要件中的关键要件,地域管辖的确定总是与用人单位的确定联系在一起。同时,用人单位要件在整个工伤认定要件体系中也属于重要要件。对于工伤认定上的用人单位的确定,依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前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统筹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不包括全员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非组织,不包括非法组织。 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有效期间为2013年4月25日起至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本规定要件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按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际上是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视为二次承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即视为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用人单位。二次承包的组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以其为用人单位。 本案甲市人社局将用人单位确定为建安公司,其是否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是否在同一统筹地区,如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其注册地是否在甲市辖区内,如不在甲市辖区内,其是否已经在其注册地为梁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在案情中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均未表述,这些情况都将影响地域管辖权的确定。从职工反推用人单位和地域管辖,首先应先确定梁某某是否已由建安公司参保,如参保了,在何地参保,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此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管辖权;如未参保,“建安公司的梁某某”所在的生产经营地即甲市所在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管辖权。这些事实在案件中应当予以确认。 关于建安公司是否应为承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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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的话
- 第一章 行政处罚案——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海南亿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山某天大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开工建设处罚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要件评析
- 三、相关规定
- 四、法院裁判文书
- 第二章 行政征收补偿案——甲市乙区人民政府对马某某自建(无证)房屋征收补偿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要件评析
- 三、相关规定
- 四、法院裁判文书
- 第三章 行政确认案——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梁某某死亡工伤认定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要件评析
- 三、相关规定
- 四、法院裁判文书
-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案——甲市公安局乙公安分局对陈某某阻止强拆强行带离现场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要件评析
- 三、相关规定
- 四、法院裁判文书
- 第五章 行政许可案——甲省国土资源厅对“丙区饭某堆北段有色金属矿”延续丙区饭某堆北段有色金属矿采矿许可有效期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要件评析
- 三、相关规定
- 四、法院裁判文书
- 第六章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的一般构成要件方法
-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基本认识
- 二、裁量基准制定构成要件方法
- 三、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