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印章风险防范指南_唐青林;李舒 主编;王盼;李元元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唐青林;李舒 主编;王盼;李元元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六节印章虚假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有效 05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再审 广西桂某拍卖有限公司与广西三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有证据证明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即便合同上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否认合同的效力。 实务要点总结 (1)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是对公司已经表示出来并同意的意思表示进行确认的事实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并无独立的意义。但印章的加盖行为可构成意思表示的一体两面,即有公司的真实印章可推定公司表达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并不能以印章真伪作为绝对的判断标准,而应确认相关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公司对于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予以明确认可,则即使加盖在合同上的印章不是真实印章,交易相对人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内容已经真实体现了公司的意志。 (2)在有关合同效力的诉讼中,切忌盯着印章的“真伪”不放。因为印章是否为真与合同效力并无必然联系,现行民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签订合同使用的印章为伪造或私刻,即可当然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相关诉讼中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 相关判决 广西桂某拍卖有限公司与广西三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提字第14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广西桂某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广西三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广西桂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三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2)桂民提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5月20日,桂某公司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秀区法院)称:鉴于三某公司违反双方于2010年2月1日订立的《联合拍卖协议书》,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某公司向桂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447537元,赔偿桂某公司利息损失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三某公司承担。 青秀区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2月1日,桂某公司与三某公司签订一份《联合拍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桂某公司、三某公司合作拍卖北海市鸿某大酒店资产权益,由桂某公司负责向三某公司提供资产相关情况,帮助三某公司完成市场调研和提供买家。桂某公司负责制作报价投标书,代交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之日以三某公司的名义递交投标书;中标后,拍卖会由桂某公司组织实施,三某公司具体操作。同时,协议书还约定,拍卖其他费用均由桂某公司支付,拍卖完成后,桂某公司只支付三某公司3万元合作劳务费,三某公司扣除3万元合作劳务费和营业税后应将拍卖佣金全部转给桂某公司,由桂某公司向三某公司出具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联合拍卖协议书的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约定:双方就拍卖佣金重新约定,按总佣金75∶25分成,即桂某公司占75%,三某公司占25%,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之后,涂某宁(桂某公司股东)与广西烨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烨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烨某公司代三某公司交纳840万元报价履约保证金,从而使三某公司获得了北海市鸿某大酒店房地产项目资产拍卖权。经过双方合作,三某公司于2010年3月3日举行拍卖会,北海鸿某大酒店资产权益最终以8500万元拍卖成交,同日三某公司与买受人北海馨某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价为8500万元,拍卖佣金为425万元;三某公司收到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425万元。三某公司在同月22日将299.75万元转账支付给桂某公司。 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对《补充条款》双方代表的签名以及印章进行真伪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了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送检检材1《补充条款》上盖印的“桂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1《联合拍卖协议书》、2《承诺函》、3《授权委托书》上盖印的桂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二)送检检材1《补充条款》上署名“涂某宁”的签名字迹与检材2《承诺函》上署名“涂某宁”的签名及书写字迹为同一人所写;与涂某宁书写的签名样本及字迹是同一人所......

  1. 信息
  2.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总序
  3. 序言
  4. 第一章 公司印章概述
  5. 第一节 印章的法律意义
  6. 第二节 我国关于印章的法律法规
  7. 第三节 印章纠纷的司法实践悖论
  8. 第二章 印章被盗或被盗盖的法律风险
  9. 第一节 公司长期未发现公章遗失,应对擅自使用该印章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担责
  10. 第二节 印章遗失应以适当方式作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11. 第三节 加盖真公章的合同不必然有效,加盖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仍构成无权代理
  12. 第三章 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法律风险
  13. 第一节 公司拥有多枚印章的风险巨大
  14. 第二节 在其他场合认可存在效力争议的印章效力
  15. 第三节 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明责任归交易相对人
  16. 第四章 公司印章被伪造的法律风险
  17. 第一节 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例
  18. 第二节 印章管理混乱可导致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19. 第三节 表见代理人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20. 第四节 法定代表人等使用伪造(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有效
  21. 第五节 因职务行为使用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22. 第六节 印章虚假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有效
  23. 第七节 主张印章伪造应承担证明责任
  24. 第八节 非备案公章并非必然为虚假印章
  25. 第五章 交易相对人对印章真伪的审查
  26. 第一节 交易行为反常时交易相对人负有审查义务
  27.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职权对外签署合同时相对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28. 第三节 通常情形下交易相对人不负有审查义务
  29. 第六章 银行印章管理识别中的特殊风险
  30. 第一节 银行负有甄别客户预留印鉴与使用印鉴是否一致的义务
  31. 第七章 伪造印章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32. 第一节 关于伪造印章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的相关规定
  33. 第二节 伪造印章构成犯罪而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34. 第三节 伪造印章案件“民转刑”的判断标准
  35. 第八章 与伪造印章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36. 第一节 再审期间才提鉴定印章真伪的,不予支持
  37. 第二节 公司不能以印章未启用的内部规定否认印章效力
  38. 第三节 使用伪造印章构成表见代理可归责于本人
  39. 第四节 债务人伪造印章骗取他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能免责
  40. 第五节 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即使盖章系伪造,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41. 第六节 公司对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设立分公司在另案中认可的,需对该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42. 第七节 自然人私刻挂靠单位印章并多次使用,且经政府部门认可,公司应担责
  43. 第九章 公司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44. 第一节 公司印章管理法律风险
  45. 第二节 关于公司印章管理的二十三个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