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与日常生活_杜江涌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杜江涌
内容节选
1带货女主播与经纪公司签合同,应注意哪些“坑”? 李梅大学毕业后,在朋友的介绍下,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正式成为一名带货主播。合同约定了李梅每天的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直播收入超过保底津贴的部分由李梅和某文化公司三七分成等权利与义务,同时也约定如一方违约,需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满心欢喜的李梅全身心地投入到了这份喜爱的工作中,可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梅发现,6小时高强度的直播是她难以承受的,每天的日夜颠倒和长时间高声说话让她疲惫不堪,她开始迟到、请假…… 这期间,文化公司因李梅连续三个月直播时间均不足的问题多次找她谈话,要求李梅即刻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任性的李梅一气之下直接请长假离开了直播平台。文化公司两次发函要求李梅继续进行直播未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主张李梅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李梅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文化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违约在前,因此自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而文化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李梅也不算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并未违约。 李梅与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而形成的。“用工”的含义,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里的管理指的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比如公司对劳动者作出工作内容的安排、公司对劳动者作出工作区域的安排、公司安排工作任务、调整工作内容等,都属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2.本案中,文化公司是存在于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机构,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从《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同时包含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简单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此外,李梅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直播进行中客人的直接“打赏”,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因此,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合作关系。 实务指导 ➣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网络主播吗?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对网络主播有什么要求或规范吗? 根据2022年6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网络主播的要求如下。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序
- 一、政治权利与特殊保护制度篇
- 1 妇女参加村委会选举受阻,该怎么办?
- 2 离异妇女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吗?
- 3 未成年少女遭受性侵害,成年后能再追究吗?
- 4 未成年少女怀孕就医,医院有强制报告义务吗?
- 5 组织、强迫幼女卖淫,如何追责?
- 6 流浪女童,谁来监护?
- 7 当惩罚犯罪遇上怀孕妇女,怎样保护其合法权益?
- 8 面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做些什么?
- 9 维护女性权益,妇女联合会可以做些什么?
- 二、人身和人格权益篇
- 1 “咸猪手”行为违法吗?
- 2 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 3 女孩遭到校园欺凌,如何自我保护?
- 4 已婚人士欺骗女士同居导致怀孕,要赔偿吗?
- 5 妻子拒绝生育,丈夫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 6 未婚少女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构成犯罪吗?
- 7 夫妻同意用他人精子授精,妻子怀孕后丈夫可以反悔吗?
- 8 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是否涉嫌强奸?
- 9 谈恋爱中,女性如何识别PUA?
- 10 分手后,女方遭遇男方继续纠缠如何处理?
- 11 女性在面对网络暴力时,如何保护自己?
- 12 美容变毁容,遇到非法医美如何维权?
- 13 女患者就医遭医生偷拍私密照片,如何追责?
- 三、劳动者权益篇
- 1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遇用人单位询问其婚育情况,可以说不吗?
- 2 产假期间有年终奖吗?
- 3 刚入职就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 4 劳动合同限制生育合法吗?
- 5 女性孕期不适,在家休息构成旷工吗?
- 6 企业安排女性员工三八妇女节上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 7 女员工插足男客户婚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 8 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吗?
- 9 因照顾孩子拒绝加班,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 10 女员工生产后回公司被通知调岗,公司有权这么做吗?
- 11 经期女员工权益如何保护?
- 四、财产权益篇
- 1 带货女主播与经纪公司签合同,应注意哪些“坑”?
- 2 变美不成背上巨额债务,遇到“美容贷”怎么办?
- 3 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权吗?
- 4 男友通过微信转给女友的资金,是赠与还是借贷?
- 5 替男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
- 6 与男友同居多年,分手后能够要求财产补偿和“青春损失费”吗?
- 7 分手后,女方应返还通过“亲密付”消费的钱款吗?
- 8 订婚后男方反悔,女方收受的彩礼需要返还吗?
- 9 结婚时收取的礼金归谁所有?
- 10 丈夫给第三者的分手费,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吗?
- 11 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 12 婚前为女方购买的钻戒,离婚时需要返还吗?
- 13 结婚后,妻子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吗?
- 14 丈夫借钱给父亲看病,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 五、婚姻家庭权益篇
- 1 受父母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 2 夫妻为躲债而约定“假离婚”,有效吗?
- 3 男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吗?
- 4 面对家庭暴力,女性该如何说“不”?
- 5 妻子生病,丈夫不闻不问,如何救济?
- 6 离婚后女方要争取什么条件才能抚养孩子?
- 7 离婚后,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子女,该怎么办?
- 8 如果离婚,“全职太太”的权益如何保障?
- 9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认定第三者的证据吗?
- 10 丈夫在外与人同居,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吗?
- 11 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病,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 12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 六、继承权益篇
- 1 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 2 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 3 养女可以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 4 孙女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吗?
- 5 媳妇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 6 丈夫去世留下债务,夫债要妻偿吗?
- 7 夫妻共同留下遗嘱,丈夫先去世,妻子能否单方撤销遗嘱?
- 8 父母想将遗产只留给已婚女儿,如何实现?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