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证据说话:民事证据的原理与运用_张卫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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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鉴定意见及其运用 要点速览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作出裁判前必须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经常涉及对专业问题作出认定的问题。所谓的“专业问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专业”只是相对于一般人的认识而言的。每一个领域都存在人们的一般日常生活常识所无法识别的问题,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并非全知全能,因此就需要借助掌握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某些涉及专门知识的事实加以识别并作出判断。在民事证据法中,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涉及专门知识作出的判断就是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旦法院认为案件的特定事实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进行鉴定时,鉴定意见就是唯一的判断根据。 一、什么是鉴定意见 对于民事诉讼中需要对专门知识予以判断的问题,适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和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法。 适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专家鉴定的方法,即由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法院以该意见为认定相应问题的根据。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专门问题的认定称为鉴定。作出认定的专家或机构称为鉴定人,其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认识手段的延长,是法官的助手。 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专家证人的方法。虽然也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诉讼中的专业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但需要双方的专家证人就案件事实的真相发表意见,通过交叉询问之后,由法官或陪审团决定采信何方专家意见,被采用一方胜出。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典型地体现了英美法系诉讼全面对抗竞争的基本特点。 在案件专业问题的确认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专家鉴定的方法。鉴定人就案件专业问题的意见在现行法上称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被称为“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的目的是试图说明鉴定人发表的观点并非最终结论,只是一种供法院确认的意见。从中隐约折射出质疑鉴定人为法官认识手段的延长的观点。实际上,两种表述没有实质区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涉及的面越来越宽,纠纷也越来越复杂,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医疗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工伤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等。民事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制度,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鉴定意见就成为证明事实主张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明方法和手段,鉴定意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鉴定对象 鉴定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通过专门知识予以认定的客体,既包括作为裁判基础的具体案件事实问题,也包括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即所谓法律问题。在我国,人们通常将鉴定对象理解为仅是案件的生活事实,如医疗纠纷诉讼中关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损害结果等。 鉴定对象不仅包括生活事实,也包括法律规范存在与构成方面的知识,即使是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也同样涉及相应的专门知识。虽然说理论上法官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专家,但基于法律的复杂性,法律解释和适用同样面临需要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专家予以认定的问题。因此,不能说法律适用问题就不是专业技术问题。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对于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并不适用于鉴定意见。一般认识是,法官是法律适用的专家,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是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问题,不是涉及案件事实的争议。 |问题答疑| 问题:法律适用上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否成为鉴定对象? 答疑: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专家意见通常就是针对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这些专家意见对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尚未将专家法律意见的适用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之中,也就是说并没有在法律上承认法律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专家意见通常只是法官适用法律问题的参考意见。 三、鉴定意见中鉴定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将鉴定分为若干类型,鉴定的类型划分有助于更好地适用于鉴定。 (一)诉讼内鉴定和诉讼外鉴定 诉讼内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诉讼外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未经法院委托的鉴定也称“私鉴定”。 诉讼外鉴定,多数是由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前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如关于工伤事故的鉴定。诉讼外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法院决定。在诉讼发生以后,当事人需要获得鉴定意见的,通常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意见的,容易被对方当事人根据诉讼内的鉴定意见予以否定。但诉讼外的鉴定意见只要法......

  1. 信息
  2. 第一章 初识证据
  3. 第二章 书证及其运用
  4. 第三章 鉴定意见及其运用
  5. 第四章 证人证言
  6. 第五章 视听资料及运用
  7. 第六章 电子数据
  8. 第七章 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与勘验笔录
  9. 第八章 自认制度及其运用
  10. 第九章 证据的收集